企业所得税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热点问题即问即答(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政策中“新购置”的“新”字,只是区别于企业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必须要求企业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购进的这台二手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热点问题即问即答(二)
1.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最近为了提高生产能力购置了一台二手生产设备,请问这台设备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第8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政策中“新购置”的“新”字,只是区别于企业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必须要求企业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购进的这台二手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我公司生产消毒产品,2月份新购置了一项设备用于扩大产能,该设备单位价值为5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采取分10年计提折旧的方式,这个设备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处理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因此,企业如经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该企业所购进的这项设备无论会计处理上采取何种方式,都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我单位在2月购置一项设备,符合8号公告明确的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规定,何时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呢?
答:按照规定,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企业在预缴时即可享受。企业2月所购置的这台设备,如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在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
5.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6.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三条中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9.我单位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问题。如果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亏损正常结转。
10.我们企业向武汉的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疗物资,符合政策规定的全额扣除条件,请问该如何申报享受?
答: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11.我公司生产口罩,怎么确定我们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答:税务局对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属于名单上的企业,税务机关会逐户通知企业享受这项政策,并做好纳税服务。
12.我是一家餐饮企业的财务人员,受疫情影响这个月无法营业,请问我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餐饮行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具体来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判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来源:宁波税务企业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