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保理联系
我们靠思维能够得出什么样的结果,不取决于我们思维的对象是什么,而取决于我们思维的形式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于从事内容创作的人有哪些启发呢?
作为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存在着诸多的法理、财税等等方面的区别,但同为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两者并非泾渭分明,存在着一些联系,特别是应收账款质押和有追索权的保理就有相似之处。两者的联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转让
《物权法》第228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此,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再向第三人转让。
二、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解决
在同一应收账款被同时质押或转让,或同一应收账款被多次质押或转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先后顺序,对此法律并无规定。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主要有三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第二种是以转让合同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第三种是以转让的通知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
实践中,鉴于登记系统已经建立,为彰显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有必要完善登记规则,采第一种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规则。对于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的多次转让和质押,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顺序:
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目前法律环境下,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面临诸多共同的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未来的以及“一揽子”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质押或转让、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了转让或质押后的法律后果如何、登记系统的内容、应收账款的描述和要素等如何确定都是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共性的问题,应收账款本身的商业、法律风险也是共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