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年富供应链宣告破产清算,未能熬过这个寒冷的冬天。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27日,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或“年富公司”)转发的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破申352号)明确,法院裁定受理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富拓公司”)对年富供应链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概述
1、破产清算申请简述:埃富拓公司以年富供应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年富供应链破产清算。
2、裁定书主要内容: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者明确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该企业法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埃富拓公司主张其对年富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提交《内贸合同》、《发票》及《出库单》予以证明,年富公司对埃富拓公司的债权亦不持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埃富拓公司系年富公司的债权人,具有申请年富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载明,年富公司资不抵债;年富公司提交的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证据材料也显示,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法院认定年富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埃富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埃富拓公司对被申请人年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粤03破390号)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年富供应链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提交财务状况调查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2017年8月,年富供应链并入公司合并报表。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年富供应链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不再控制年富供应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年富供应链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与年富供应链有关的商誉17.17亿元,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年富供应链存在超额亏损7.24亿元,超额亏损将在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中予以转回,与三季度报告相比增加合并报表利润,具体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准。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破申352号)。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粤03破390号)。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