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疫情对金融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金融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部门。以下我们简要分析本次疫情对金融行业中的主要金融机构及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
2020年春节前夕突然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的社会运转与国民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避免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聚集,各地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导致消费需求骤降,而工厂复工延迟、企业停工减产又导致制造业、房地产、基建投资在短期内基本停滞。在这段时间内,疫情尤其对餐饮、旅游、电影、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等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从中长期看,疫情导致的需求和生产骤降,必然会对投资、消费、出口造成明显冲击。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金融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部门。以下我们简要分析本次疫情对金融行业中的主要金融机构及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银行业
对银行业而言,短期内将面临“量增价减”的经营环境。一方面,为了对冲重大疫情的不利影响,人民银行通过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向市场提供了充足流动性支持,提供总计人民币3,000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引导银行业在2020年上半年增大对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地区的信贷投放。另一方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以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鼓励银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减少疫情灾害影响。尽管短期内银行加大了信贷支持,但经济增速的减缓很可能导致中小企业现金流紧张或资金断裂,后续产生信贷违约甚至破产的不利局面。此外,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返工甚至失业,将直接影响个人收入,产生房贷及消费贷款业务的逾期。
(二)信托业
本次疫情对信托公司的影响比较明显,存续信托项目的潜在风险可能明显升高。尤其是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与房地产、政信合作、小微金融等重点领域有关的信托业务存在最终用款人无法按预期还款,进而影响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及时兑付的风险。信托公司既要面对用款人的还款风险,又要遵守打破刚兑的监管要求,在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信托公司与用款人之间很可能引发各类纠纷。
(三)融资租赁业
本次疫情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产生极大冲击,以上行业承租人的租金支付能力下降明显;湖北省及其他个别地市疫情严重,区域内企业生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致使该区域内承租人经营状况恶化明显。由于春节假期延长及部分地区进行严格管控,企业复工受到影响,有可能对各地承租人支付租金能力造成冲击。此外,新增融资租赁业务已受到本次疫情的影响。我们从不同渠道了解到,由于无法开展现场尽调、无法当面签署合同,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暂停了在其所在城市之外的业务,或即使已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也暂停其后续履行。
(四)融资担保业
融资担保机构正在加大融资担保服务供给力度,虽然部分减轻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的压力,但用款企业的未来违约风险转移到了融资担保机构身上。为保障疫情期间的金融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响应政府号召,通过降低担保收费、延长追偿时限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如果用款企业的未来还款能力下降,必然加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压力,甚至导致某些融资担保机构出现资不抵债、无力履行担保义务的局面。
(五)证券、基金及期货业
从短期来看,本次疫情降低了交易活跃度与风险偏好,给市场情绪与投融资活动带来负面影响。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需要大量的现场工作,受交通管制及居家隔离等管控措施的影响,短期内投行业务节奏有所放缓。多家基金公司选择延后发行新基金,部分基金公司则宣布延长基金募集期。2020年上半年的新基金延期发行情况将比较多见,整体发行数量也会有所下滑。在疫情之下,期货行业的行情分析复杂性加剧,加之暂停夜盘交易,增大了市场不确定性,期货市场可能出现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保险业
正所谓“危中有机”,虽然新冠肺炎疫情短期内将对保险行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中长期来看,对保障型产品的投保需求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疫情导致的人员流动管控措施对展业活动产生了一定限制,2020年上半年新增保单量可能承压。但是,除了人身保险产品对不幸染上新冠肺炎的受益人可能需要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外,疫情导致的经营损失一般不属于财产保险或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范围,因此本次疫情对保险公司造成的赔付压力总体有限。长远看,本次疫情将进一步激发居民的保险需求,推动保险公司产品创新,从而有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七)私募基金业
私募基金业(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可能成为本次疫情引发的另一个争议爆发点。在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面临募资端与投资端的双重压力,市场环境相对不利。由于疫情影响,募资端的合格投资者确认手续、托管户和监管户开立、工商确权登记甚至投资人的缴纳出资等事项均可能推迟,对市场前景持悲观态度的投资人甚至可能以此为由退出。这个风险对于新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尤其突出。从投资端来说,由于本次疫情影响,有些被投公司可能无法在投资协议约定的“对赌”期限内完成约定业绩或上市目标,私募基金无法按约定时点退出或收回预期回报,导致违约风险增大。
作者:张昕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具有中国律师与英格兰及威尔士事务律师执业资格,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资格。长期从事金融、投资及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业务,对中国金融市场及产品的法律监管体系与创新发展有丰富的理论与实务经验。担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交易委员会委员。
来源:中国贸仲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