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违约的法律分析意见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曹培杰 刁佩楹 林斯颖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曹培杰 刁佩楹 林斯颖
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出现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包括网约车司机及非营运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无力向资金方偿还贷款的现象。违约方能否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为由免除违约责任或减轻违约责任呢?
一、有关法律规定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情势变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三)条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综合上述规定分析,(1)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属性上被认定为是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很大。(2)具体个案当中,并不必然会产生不可抗力导致免除责任的法律后果,还要看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3)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正常履行所产生的影响,在个案适用时可能会涉及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种规则。(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者对合同履行的阻却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的阻却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是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已经显失公平或者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仅需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且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已经不能履行便可以主张免责、解除合同;而情势变更需要当事人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属于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权。
二、承租人对出租人违约的情形分析
(一)租赁车辆用于营运目的情况下
网约车司机可能以融资租赁方式、经营性租赁方式使用车辆;融资租赁方式下司机有可能使用贷款。新冠肺炎疫情对网约车司机的影响有两种情形,一是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要求网约车停止运营,二是由于疫情导致出行需求大减而使网约车司机收入下降,无力支付租金和或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网约车司机(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或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1、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明知承租人是将车辆用于网约车用途情况下,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禁止网约车运营)直接导致承租人不能运营网约车,政府的行政措施应该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是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且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网约车司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免除责任指因合同不能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承租人即使可以主张不可抗力的免责或减轻责任,也是在主张免除自身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够产生减免租金和或贷款的法律效果。但同时,疫情期间出租人不能因承租人迟延付租主张合同加速到期、主张全部租金。
在政府禁令解除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2、对于承租非营运车辆而实际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承租人来说,由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并不体现出用于营运的合同目的,故承租人以政府禁止网约车营运构成不可抗力而减免违约责任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以情势变更为由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处理。
3、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出行需求大减而使网约车司机收入下降,网约车司机无力支付租金和或贷款的情形,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但该事件与融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首先,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新冠肺炎疫情并不构成其支付租金的障碍。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其支付租金的来源(营业收入)受到影响,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即已实现融资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目的,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以使用租赁物为前提条件。因此,新冠疫情并未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应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说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
最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虽不存在履行障碍,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承租人有可能依据情势变更或者公平原则主张变更合同条款。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可积极采取协商方式变更合同租金支付条款和违约条款,共克时艰,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租赁车辆用于非营运目的情况下
非营运目的是指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可能同时有贷款)用于家庭、上下班、旅游外出等为目的使用车辆。非营运的承租人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主义务是支付租金和或贷款(如果有)。不管是新冠肺炎疫情还是政府禁令(禁止网约车运营、延迟复工甚至是不允许使用机动车),都不构成其支付租金和或贷款的障碍。
如果不能复工导致失业或收入降低的,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出租人变更原合同或解除原合同。
三、融资租赁公司对资金方违约(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形分析
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偿还贷款即“金钱给付”, 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疫情、禁止网约车运营、推迟复工等因素均不构成融资租赁公司偿还贷款的障碍),因此,借款人(融资租赁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违约责任难以得到支持。
但无法否认的是,新冠肺炎疫情会对融资租赁公司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考虑以“情势变更”为由协商延迟付款、免除违约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要求网约车停止运营,同时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群众少出门也导致网约车市场需求不足,该情况严重影响了部分承租人(网约车司机)的收入来源,从而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向资金方还贷。基于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借款人)可依据上述政策要求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方)开展协商工作,降低违约风险。同时,尽管上述规定无法作为诉讼中的免责事由,但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法院对违约责任予以酌减。
启发
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是一次洗牌,是一次考验。对于经营风格激进的公司来说,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而对于经营风格稳健的公司来说则可能是一件好事,因为不用你自己动手,疫情帮你消灭了不少竞争对手!
改革开放以来40年中国经济总体上处于长期上升状态。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经历完整的经济周期。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至少可以构成长期上升中的一个“趔趄”,对于新生的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来说,浴火重生之后的“行稳志远”应该成为汽车融资租赁人的共识。
曹培杰汽车融资租赁律师团队简介
懂车的法律人,懂法的汽车人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培杰带领的汽车融资租赁律师团队,专注于汽车行业和融资租赁领域的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对汽车金融、新车销售、二手车买卖、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二手车估价、收车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