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会对消费金融业务影响解析?

2020-02-15 19:4230925

来源:泥鸽靶互联网贷款作为近几年来快速发展的业务,当前主要由各地银保监局发布了一些政策性指导文件,在银保监会层面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则。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相关的监管办法未来落地,有望明确行业的监管规定。1.互联网贷

来源:泥鸽靶


互联网贷款作为近几年来快速发展的业务,当前主要由各地银保监局发布了一些政策性指导文件,在银保监会层面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则。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相关的监管办法未来落地,有望明确行业的监管规定。
1.互联网贷款的定义

本次的征求意见中,互联网贷款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监管意见中将明确了有两类业务不属于互联网贷款:(1)商业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2)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2.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规定

此次硬性将期限和金额限制住,明确了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为30万元。个贷期限的上限为1年。目前,多家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产品有18期、24期甚至36期的选择,这些产品以后都需要作出调整。
3.重申不能外包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
4.地方法人机构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此次征求意见稿虽然也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主要服务当地,但没有设定向外省发放互联网贷款的比例,只是要求“审慎”开展, “识别和监测”此类业务开展情况。同时民营银行不受次条款限制,没有物理网点、主要业务均在线开展的银行不受此限。
5.联合贷款业务

意见指出:商业银行的高管层应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贷款限额、联合贷款限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

意见中未明确将联合贷款限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的权限由商业银行高管层制定。
6.增信措施:禁止合作机构风险兜底、无资质机构提供担保

明确规定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无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如果合作机构是有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或者信用保证保险公司呢,我们认为可以就具体的贷款提供相应的措施,而不能在合作协议或者抽屉协议中明确相关贷款风险由合作机构承担。
7. 合作机构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息费

第三方合作机构到底应该如何合法合规的收取费用,是行业内非常关注的问题。此次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此前的141号文和19号文也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
8.贷款支付方式: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

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合作机构进行贷款支付。商业银行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具有明确消费场景的个人贷款、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受托支付。比现有的个人贷款监管要求更加严格。
小结

新办法展示出监管对互联网信贷业务出现积极的态度转变,对商业银行异地线上和联合放贷业务松绑,对助贷业务进行积极规范,将促进助贷行业的蓬勃发展不仅对商业银行线上业务,甚至对整个互联网信贷市场、互联网小贷市场、消费金融公司市场等衍生市场将产生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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