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ALL DOCUMENTS”理解差异引发拒付的思考
对于“ALL DOCUMENTS”这一UCP600及ISBP745均未提出的概念,随着实务中种种状况的出现,在国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家银行仍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那么,它的正确释意是什么,又该如何操作?在此,通过笔者近期遇到的与开证行之间的拒付案例进行思考与辨析。
作者:李欣
来源:贸通齐鲁(ID:maotongqilu)
对于“ALL DOCUMENTS”这一UCP600及ISBP745均未提出的概念,随着实务中种种状况的出现,在国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家银行仍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那么,它的正确释意是什么,又该如何操作?在此,通过笔者近期遇到的与开证行之间的拒付案例进行思考与辨析。
一、案例背景
信用证类型: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B银行
申请人:C公司
受益人:国内A公司
信用证金额:USD25660.00
信用证47A附加条款第八条要求如下:ALL DOCS MUST BEAR LC NO.AND H.S CODE NO.IRC NO.AND LCA NO。
二、案例经过
2019年7月25日,受益人持正本信用证在我行办理出口交单业务,发票金额为USD25660.00。经审核交单相符,当日单据直寄开证行。
8月14日,我行收到开证行发来拒付电:提出“DRAFT IS NOT COMPLIED ACCORDING TO THE CLAUSE NO.8 UNDER 47A OF THE CREDIT(根据47A栏第8点,汇票不相符)”的不符点,经查阅业务档案,拒付电中所指汇票不相符意为汇票中未按47A规定,在“所有单据”中显示H.S CODE NO.IRC NO.AND LCA NO。实际上,在UCP600及ISBP745中对于"ALL DOCUMENTS”(下称“ALL DOCS”)并未做出任何释义,仅在ISBP745 A19 a款对“SHIPPING DOCUMENTS”做出如下定义:“SHIPPING DOCUMENTS:-“ALL DOCUMENTS REQUIRED BY THE CREDIT,EXCEPT DRAFTS TELETRANSMISSION REPORTS AND COURIER RECEIPTS ,POSTAL RECEIPTS OR CERTIFICATES OF POSTING EVIDENCING THE SENDING OF DOCUMENTS。”(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但不包括汇票、电讯传送报告以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虽然在惯例中未明确 “ALL DOCS”具体含义 ,但是2016年秋季ICC发布的TA853号意见对“ALL DOCS”的判别有过解析,案例简要内容如下:信用证47A规定:“ALL DOCS TO SHOW CONTRACT NO. AND DATE。”受益人提交的汇票没有显示合同号和日期。针对上述案例ICC的最终意见是: “ALL DOCS”不包含DRAFT,单证相符。
因而,笔者认为该汇票未显示H.S CODE NO.IRC NO.AND LCA NO.不构成不符点,故立即电告开证行反驳不符点,同时联系受益人通过申请人与开证行沟通。电文内容如下:我们无法接受贵行的拒付,依据ICC 2016年TA853号意见,“ALL DOCS”不包括汇票,因而,交单相符,请立即全额付款。
之后一个星期,开证行并未对我行发文做出任何反馈。
然而,2019年8月30日,我行收到开证行的付款电,显示扣除不符点费70美元。我行马上通知受益人,拟再次向开证行发文追索不符点费,如开证行仍持置之不理的态度,将上升为警告级别对开证行施压。2019年9月2日,我行再次向开证行发文追索不符点费,开证行依然无任何回应。面对如此情况,我行立即提升警告级别再次向开证行发文,最终于2019年9月16日,我行收到开证行退回不符点费70美元,至此,该笔业务圆满结束。
三、案例分析
针对本案例,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
从汇票的功能性来看“SHIPPING DOCS” 与“ALL DOCS”实质意义的异同。
ISBP745 A19 a 款所定义的“SHIPPING DOCS”是不包含汇票的,而对于“ALL DOCS” 的定义则是惯例空白。然而在实务中,“ALL DOCS”在信用证中出现的频率较高,如何界定其具体内涵则成为一个难点。单就字面意义而言,“SHIPPING DOCS”是指装运单据,装运单据是指与装运货物相关的单据。ISBP745 A19 a款也规定: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但不包括汇票、电讯传送报告以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很显然ISBP745已经明确了“SHIPPING DOCS”不包括汇票。“ALL DOCS”意指所有单据,指信用证项下要求的所有单据,对于汇票这个特殊的文件而言就变得很难界定。
笔者认为汇票是信用证项下的支付工具,汇票早于信用证出现,信用证的产生为汇票在使用上增加了信用因素。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汇票日渐成为信用证项下的辅助工具,有利于贸易货款顺利结算,其本质为结算工具,并非信用证所要求的一般意义上的单据,遂不应归入“ALL DOCS”。
四、案例启示
在本案中,往来交涉应综合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及买卖双方市场地位强弱等因素,以免处置不当引发不必要的后果。我行向开证行发报催促追索不符点费,均是在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虽然最终取得的圆满的结果,但其中尚有3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01
在信用证业务中,对于条款的不同理解往往使信誉不佳的开证行有机可乘,无理拒付,无法使受益人顺利收汇。因此,在开证环节,确认信用证条款非常重要,应仔细审视每一条信用证条款,特别是单据化条款。对于有争议的条款,及时联系申请人,协商修改事宜,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有效保证单证相符,也使收汇更有保障。
02
国别风险与信用证条款风险往往杂揉出现,增大交涉难度。在关注条款风险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国别风险。开证行所在国家如信誉较差或为政治经济动荡地区,开证行自身的付款意愿也相应较低。加之单据化条款有不同理解,容易给开证行以可乘之机,从而出现无理拒付,妨碍信用证付款功能的正常实现。
03
在本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ICC官方意见在不符点认定中的权威作用。面对开证行的无理拒付,在现有惯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更有理有据的对开证行的拒付进行反驳决定最终的交涉成败,也决定着能否最大程度的维护受益人的权益。ICC官方意见是在惯例的基础之上,对于在信用证实务中出现的特殊性问题及惯例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专家小组讨论后最终形成的官方意见,从而服务于实务操作,也对后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提供参考依据。在实务中,准确理解和应用ICC官方意见,可以更好的与开证行进行相关交涉,容易得到开证行的认同,避免受益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为受益人争取利益,维护客户关系。
END
作者丨李欣
单位丨中国银行淄博分行交易银行部
*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