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外汇局取消11项证明材料,涉结售汇、境外投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外保内贷等
近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取消11项证明材料,涉及结售汇、境外投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外保内贷等业务。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
银行分支即期结售汇备案: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银行分支申请合作远期: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非金融企业申请CFETS外汇即期会员资格:非金融企业(或集团公司)法人或者下属财务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对申请前两年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证明 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新设特许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在其辖内异地新增分支机构:获准经营个人本外兑换特许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特许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申请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经银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申请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保险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变更、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 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地区外汇局管辖,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申请: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跨国公司办理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所涉相关许可: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办理进口付汇事前审核、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等变更许可: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金融机构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证照分离”改革、精简行政许可、审改备、放宽市场准入等方向是大势所趋。一方面是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另一方面则是对审批事项的材料要求做精简,而本次新规中各类业务备案或准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都是外汇局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方式获取的,因此不再要求企业出具。
本次修订涉及到此前九部外汇法规的修订,被取消的11项证明材料都分别是对应业务所要求材料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材料。因原有法规仍然有效,像此类一部法规涉及多部法规修订的内容较容易被忽略。因此下文特此做了详细对比梳理。
本文纲要 一、11项外汇业务申请材料对比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一、11项外汇业务申请材料对比
1、银行分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事前备案
被修订法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第十二条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二)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条(一)、(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3.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后,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第九条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六)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被修订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
五、 合作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
(三)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其总行(或总社)的授权文件;
(五)所在地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非金融企业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
被修订法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汇发[2005]94号)
三、 申请材料
(一)非金融企业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时,须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申请目的、人员配备和交易系统等情况。
2.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和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等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贸易方式、主要贸易产品、主要进出口市场等。
3.上年度外汇收支和结售汇业务情况,包括月度和年度外汇收支情况和结售汇情况。
4.非金融企业(或集团公司)法人或者下属财务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对申请前两年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证明。
5.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交易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
6.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对无需集中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交易的企业集团可不报此材料)。
7.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新设特许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在其辖内异地新增分支机构
被修订法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
第十五条 新设特许机构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可持以下文件和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在其辖内异地新增分支机构,并可附带为原外币代兑点或不多于3个新设网点申请经营资格:
(一)申请报告;
(二)获准经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五)、(六)、(八)、(十)、(十一)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继续新增分支机构应在前款机构获准经营3个月后方能申请。
特许机构在拟新设地区已经营外币代兑业务的,不受新增分支机构时间间隔的限制。
5、特许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申请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
被修订法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
第二十条 特许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拟新增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并可附带为原外币代兑点或不多于3个新设网点申请经营资格:
(一)申请报告;
(二)特许机构总部对拟设分支机构开办特许业务的授权文件;
(三)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四)获准全国经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6、经银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申请境外投资付汇额度
被修订法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2007年第2号令)
第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 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
(二) 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
(三) 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
(四) 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
(五)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 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七) 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7、保险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变更、终止
被修订法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5]6号)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分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分局申请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见附1);
(二)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在地分局应在自收到保险公司提交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备案。
8、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地区外汇局管辖,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申请
被修订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首次登记时,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5);
(三)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协议》;
(四)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交);
(五)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含关联关系)、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9、跨国公司办理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所涉相关许可
被修订法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所属外汇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 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 2 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10、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办理进口付汇事前审核、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等变更许可
被修订法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
第十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期间,合作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的,主办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变更备案。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4.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二)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第七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
11、金融机构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汇或购汇
被修订法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优化营商环境
金融监管研究院: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201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2019年11月,外汇局据此制定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其中提到:
精简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上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登记证明。
精简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无需再提供其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精简保险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需在书面申请中写明相关信息。
精简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
2019年末,外汇局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汇发〔2019〕37号),再次强调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具体举措: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供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的要求。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取消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的要求。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的要求。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取消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要求。
而此次精简材料仍然是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之举。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