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00余项政策信息回溯与2020年展望

2019-12-30 13:14 163221

还有两天,我们将挥别2019年,迈入2020,环境异常复杂的2019年需要我们在政策层面有一个全局的把握,毕竟撇开经济基本面外,政策是最大的变量。


作者:任涛

来源:守门看客


【正文】

还有两天,我们将挥别2019年,迈入2020,环境异常复杂的2019年需要我们在政策层面有一个全局的把握,毕竟撇开经济基本面外,政策是最大的变量。通过梳理我们发现,这一年共释放500余项金融相关类政策信息(其中央行体系137项、银保监体系143项、证监会体系134项、其它117项),这531项政策信息包括228项政策文件(其中央行体系46个、银保监会体系73个、证监会体系55个、其它54个),均远超历年,看来我们自2017年提及的政策之年同样适用于2018年与2019年,并且深信2020年仍将是政策之年。

一、维度1:高层会议定调全年,聚焦七大主题

2019年我们需要比任何时候都更关注高层会议对基本局面的定调,这里包括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三次政治局会议、7次金融会议,此外还包括其它一些附属会议(如金融监管部门的年度会议和学习精神会议)。高层的定调即是当期及后续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通过梳理我们发现2019年的高层会议主要关注了以下七大主题:

(一)金融供给侧改革。即涉及到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化解、现代央行制建设度、货币发行方式转换、基准利率体系完善、利率市场化进程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

(二)金融对外开放。包括7月20日金融委和相关部委的表态以及11月28日的金融委会议等。金融改革开放在9月中美贸易关系出现缓和之后的进程明显加快。

(三)区域经济战略布局。2019年以来国家在区域经济方面的战略规划频频,动作不断,具体包括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西部大开发、国家级经开区、中部地区崛起、城镇化部际联席会议、6个自贸区、7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个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15项国家级区域经济战略规划。

(四)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特别是放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优先股发行以及中小银行的永续债发行约束等。

(五)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如中央深改委通过了《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这是国家战略问题,金融基础设施涉及到金融安全等国家战略,既有利于识别、追踪以及量化金融风险,亦可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六)同业业务稳定。这主要是基于5月24日包商银行事件引起的金融市场动荡。

(七)金融行业相关立法,以适应金融开放和国内金融供给侧改革,如民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证券法、税法等,商业银行法等也在持续修订完善中。

二、维度2:货币政策动作频繁、用意明显

(一)利率:LPR新报价机制正式建立并逐步完善,“一次调整、多次降息”的框架基本确立

2013年10月正式推出的LPR,在之后的6年时间里未曾有过自己的存在感,而这恰恰也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某种写照,这一尴尬的局面在2019年8月16日被正式打破。

1、自8月17日推出LPR新报价机制以来,LPR下调3次(包括8月20日、9月20日和11月20日)至4.15%(1年期)和4.80%(5年期以上)、1年期MLF下调5个BP至3.25%(11月5日)、7天和14天OMO各下调1次至2.50%和2.65%(分别为11月18日和12月18日)。

2、根据央行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的数据,仅以9月份的数据来看,一般贷款利率高于LPR300个BP的比例不到20%,高于50个BP的比例不到60%,这意味着2020年一般贷款利率高于LPR50个BP的比例将不到50%,未来贷款利率将很有可能会普遍低于5%,贷款利率未来下行的趋势非常明确。

3、在LPR新报价机制实施4个月后,原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将全面挂钩LPR,这意味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将仅剩存款端,而对结构性存款、货币基金、类货基的规范也正是在为此做准备。

4、在后续进一步推进存款端利率市场化之后,资产端的利率市场化仍将持续完善,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中国的基准利率种类较多(如OMO、MLF等),且期限较为丰富,因此“一次调整、多次降息”的框架也已基本确立,这意味着后续降息空间也是非常明显的。

(二)降准:全年合计降准3次,金融业的“五档两优、银行业的三档两优存款准备金率框架正式形成       

自1985年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我国存准率总共调整55次(其中2007年以前调整10次、2007年以来调整45次)。本次降准周期始于2011年,至今已14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其中2019年以来3次,具体包括1月4日(分别于1月15日是和1月25日下调存准率05个百分点)、5月6日(对中小银行特别是县域农商行实施较低存款准备金率)以及9月6日(全面降准与定向降准相结合)。应该说最近的两次降准分别于4月17日和9月4日是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事实上今年12月23日国家高层同样释放了近期将再次降准的信号,预计不久将会兑现。

在我国准备金制度的演进中,曾有不同的分层框架,其中1985-2008年期间采取“一档”、2008年6月开始实施差异化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后。而目前我国基已基本形成金融业的“五档两优”和银行业的“三档两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框架。总体来说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中小银行、县域农村金融机构、非银金融机构各一档,同时国有大行与中小银行还可以享受普惠金融定向考核政策,而县域农村金融机构则可以根据服务当地情况进一步享受优惠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三)MLF与TMLF:MLF投放14次合计达3.69万亿元、TMLF投放3次合计达8226亿元

1、今年以来央行共14次投放MLF,规模合计达到3.69万亿元,以对冲全年4.951万亿元的到期量,可以看出投放量整体上是小于到期量(缺口达1.261万亿元),使得MLF余额49315亿元降至目前的35635亿元,这意味着央行在量的维度方面并没有明显放松态势,主要通过价的维度来达成目标。

同时我们看到2020年全年有约3.69万亿元的到期量(今年的投放量均在明年到期),而明年一季度MLF没有到期压力,这给我国的货币政策在量的维度减轻了一定压力,当然也是为什么LPR新报价机制要采取加点幅度的原因之一。

2、始于2018年12月19日的T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至今也仅开展3期,分别为1月的2575亿元、4月的2674亿元和7月的2977亿元,合计达到8226亿元。

(四)CBS全年操作7次,规模合计320亿元,以提升永续债的流动性

自2018年12月25日金融委明确要求启动永续债发行后,央行也于1月24日创设CBS了这一临时性政策工具(央行票据互换工具),并明确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的银行永续债可以纳入央行的合格担保品范围,且CBS操作费率参考银行间市场以利率债为担保的融资利率与无担保的融资利率之间的利差来确定。

截止目前,央行共操作7次CBS,规模合计达到320亿元,操作费率由最初的0.25%降至目前的0.10%,期限也由最初的1年收窄至目前的3个月,票面利率由之前的2.45%下调10个BP至2.35%。

未来随着永续债流动性的增强和性价比的提升(包括永续债转股等等),CBS大概率会退出政策工具框。

(五)离岸央票:全年发行12期、规模合计达到1500亿元(目前余额为800亿元),目的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2018年9月20日,央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签署了《关于使用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发行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的合作备忘录》,正式推出了离岸央票。2018年11月以来,央行先后发行了14期、1700亿元人民币离岸央票,其中2019年以来先后发行了12期、1500亿元离岸央票,目前整个市场上的离岸央票余额为800亿元。离岸央票的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等多种期限,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有效控制离岸人民币市场、构建离岸人民币收益率曲线、推动其他发行主体在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最终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

三、维度3:风险问题不断,推动市场出清

(一)问题金融机构:正在进行时

始于2014年的地方性银行风险排查,直指中国的17家高风险银行机构,2016年这一数值降至7家。2019年以来,包商银行、锦州银行、恒丰银行等银行系问题金融机构颇为惹人注目,而诸如哈尔滨银行、成都农商行以及盛京银行的股权调整事件也应引起关注,合计算起来6家,几乎囊括了所有高风险银行机构。

2019年11月的银保监会通气会上,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副主任刘荣的表述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即在高风险机构的处置方式上,主要有以下五种:(1)银行出现风险时首先要自我消化,即通过补充资本,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2)通过重组消化风险,比如几家银行合并成一家大银行;(3)收购兼并,即大型银行收购一些高风险的小银行,这是监管比较鼓励的方式;(4)借助外部力量接管,如包商银行的处置;(5)破产。

考虑到2018-2020年是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关键三年,而今年尤为重要,明年同样重要,因此我们认为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并没有结束,且正由城商行体系向农村金融机构等中小金融机构扩散。实际上更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也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目前我国有接近4000家的农村金融机构,但多数中小金融机构已经失去了发展主业的耐心,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甚至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风险隐患较大。

(二)债券风险化解:统一机制正逐步确立

防范金融风险过去很长时间位居三大攻坚战之首(2019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其置于最后一位),而2019年为风险暴露之年,这里包括交易机制风险、债券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消费金融风险等。

以债券违约为例。2019年12月27日,央行、发改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式建立债券违约的统一处置机构,这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一部分,事实上之前已经有部分相关政策信息(可参见下表)。

2015-2019年,债券违约只数分别为27只、56只、34只、125只和177只,涉及违约规模分别为121.77亿元、393.77亿元、312.49亿元、1209.61亿元和1419.08亿元,仅12月以来便有19只债券违约案例发生。

(三)其它风险问题

1、对于消费金融风险的关注也在提升

近年来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零售业务比重的提升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信用下沉或助贷模式的基础上,存在一定隐患,这一隐患可以从其它经济体过去的发展轨迹上得到启示(如中国台湾)。一般在利率市场化末期,零售资产不良问题的暴露似乎均是不可避免的。特别对于我国银行而言,存款的拓展和争夺已进入白热化阶段,对零售资产的争夺也亦常激烈,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当竞争或过度竞争的问题。这些问题监管层也有注意到。例如,

2、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的兼并重组来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化解自2015年就已经开始,今年尤甚。之前财政部发布的《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中第十五条“债务化解计划”中,提到6条债务化解方案,即安排财政资金偿还;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通过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偿还;采取破产重整或清算方式化解,实践中也形成了镇江模式、山西模式、海口模式、陕西模式、湖南模式等5种路径。

当然各地也在不断明确地方债务的具体化解方案,监管部门亦在采取相举措给予配合,如近期推出的建制县隐性债务化解方案便是一个例证,即地方政府向监管部门上报方案,纳入试点的建制县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省代发)置换部分隐性债务。据悉纳入试点的主要是贵州、云南、湖南、甘肃、内蒙古和辽宁的部分县市。

考虑到地方融资平台是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主要载体,而目前我国共有11564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遍布省级、地市级、县级甚至以下,不得不承认的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的繁多和分散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中违约的风险,且20%为省级信用、60%为地市级信用、20%为县级信用,因此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关键在于地方融资平台,2019年12月19日,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马骏接受证券时报时指出,建议尽快制定系统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措施,议加快平台整合,通过兼并重组方式优化负债。我们在之前的多次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中国目前11564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需要被大量兼并、整合,一些融资平台甚至需要退出历史舞台”。

四、维度4:金融对外开放步伐显著加快

无论市场如何演变、风险事件如何爆发,我国金融市场的内外开放进程依然在持续,甚至在内外压力频繁重现反复的环境下,甚至有加快态势,这种加快态势自今年9月以来中美贸易关系的缓和而更为明显,且这种步伐将会进一步加快。

(一)整体特征:上半年以表态为主、下半年主要为实际行动(如推动立法工作等)

从今年的一系列开放政策信息来看,呈现出上半年以表态为主、下半年主要为实际行动的特征。如上半年金融委、银保监会、央行、证监会纷纷发布11条开放举措、7条开放举措、5条开放举措、5条开放举措等等。

而下半年更多体现在行动上,特别是推动适应金融对外开放进程的立法工作,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证券法》、《消费税法》、《增值税法》以及《证券法》等等。

(二)整体政策导向:以“外资投资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基本框架

目前的政策导向基本上是以“外资投资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基本框架,而通过各种方式和路径引进外资是主要目的(如跨境理财、外资进入便利化、跨境资产转让等等),相关政策信息均是围绕这一框架展开:

1、对外资实行准国民待遇。

2、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非禁即入”。

3、取消QFII与RQFII额度等相关政策,放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资的约束。

4、推行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

(三)部分开放事项:外资控股的信用评级机构、投顾机构、支付机构、券商、理财子公司等正式落地中国

截至目前为止,外资控股的信用评级机构、投顾机构、券商以及理财子公司在我国均已正式落地,这算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里程碑。

2019年1月28日,央行对标普信用评级(中国)予以备案,标志着标普已获准正式进入中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2019年3月25日,路博迈投资和富敦投资获得在境内开展投资建议服务资格,成为首批获得投顾资格的外资机构。

2019年9月10日,国家外管局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

2019年9月30日,央行批准国付宝的股权变更申请,PayPal通过旗下美银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收购国付宝70%的股权,成为国付宝实际控制人并进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这意味着,海外支付机构PayPal正式进入国内三方支付领域。

2019年12月20日,银保监会批准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和中银理财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东方汇理资管出资比例为55%,中银理财出资比例为45%,意志着第一家在华设立的外方控股理财公司正式落地。

此外我国目前外资控股券商数目也已达到三家,分别为瑞银证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野村东方国际证券。

五、维度5:对内政策约束亦有所松动

(一)推动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趋于一统

2018年8月24日的金融委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直指长期处于割裂的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目前两大市场在银行参与、信用评级互通、评级机构资质互认、执法监管、交易监管、交易模式、债券违约处置等方面正趋于统一,特别是2019年以来关于两个市场的统一性进程正逐步加快,未来仍将值得期待。

(二)保险业的政策约束有所放开

保险资金带有天然的长期属性,之前由于政策约束过严(如自由资金与理财资金的规定基本一致、股权投资受到限制等),所以今年保险业的政策约束有所放松,具体体现在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拓宽保险机构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和加大保险资管产品的股权投资力度、放松保险机构与信托机构的合作约束、对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等方面。

(三)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约束全方位松动

资本市场改革属于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头戏,是国家战略,2019年资本市场的政策约束全方位松动的特征非常明显,后续仍将非常值得期待。特别是自2019年8月25日证监会明确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方案已基本定型后,这一步伐在明显加快,具体体现在融资融券要求的放宽、再融资政策约束的放宽、推动货基净值化转型、重大资产重组的政策约束放宽、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公募基金投顾试点、新三板改革、沪深300ETF期权上市、非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非上市公众银行发行优先股、证券法修订、券商在银行间发行金融债的政策限制解除以及量化对冲基金重新开闸等各方面。

六、维度6:理财子公司、永续债与优先股

(一)理财子公司:16家获批筹建(含1家外资控股)、10家获批开业

2019年是理财子公司元年,其批筹步伐正在快速推进

1、截止目前已有16家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具体来看主要包括国有6大行4家股份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与中信银行)、5家城商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南京银行与江苏银行)以及1家外资控股的理财子公司(即汇华理财、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和中银理财分别出资55%和45%)。考虑到汇华理财的股东之一是中银理财,而中银理财也我国第一家获批筹建的理财子公司,因此其政策宣示意义非常明显。

2、在这16家理财子公司中,已有10家获批开业,分别为国有6大行、3家股份行(除中信银行外)以及1家城商行(即宁波银行的宁银理财)。

3、直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家农商行的理财子公司获批,我们预计2019年初重庆农商行便有可能拿到筹建批文,同时前5大城商行中尚有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未拿到筹建批文,预计也会在2019年上半年有所突破。

(二)永续债:17家银行获准发行,规模合计达到6171亿元

2019年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问题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特别是针对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问题,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防风险、二是为了支持实体经济。在此政策引导下截止目前已有17家银行获准发行永续债,规模合计达到6171亿元。

具体包括国有6大行(合计3650亿元)、股份行7家(包括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和中信银行等7家、规模合计达到2350亿元)、城商行3家(徽商银行100亿元、台州银行16亿元、威海银行30亿元)、农商行1家(即深圳农商行25亿元)。可以看出目前上市银行、非上市银行以及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与农商行均有发行永续债的纪录,如渤海银行、广发银行、台州银行、威海银行和深圳农商等5家均未上市。

(三)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2019年7月19日,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银保监发〔2019〕31号),明确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可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意味着非上市公众银行既可以发行永续债,亦可以发行优先股,来补充其它一级资本。

尽管资本补充的政策有所放开,但是目前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发行仍然仅限于全国性银行,非上市非公众中小银行更需要资本进行补充,来防范风险和支撑实体经济,因此后续的政策应主要以放开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政策约束为主。事实上9月27日的国务院金融委会议也的确在朝着这个方面努力,预计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政策将迎来利好。

七、维度7大资管行业政策框架逐步成型

目前大资管行业政策框架也已基本搭建完毕,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也将资产管理产品归为“证券”类别,这意味着大资管行业的上位法既有基金法和信托法,亦有证券法。

(一)已发布政策文件梳理

1、106号文、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央行的720补丁文件作为大资管行业的引领性文件。

2、银保监会2018年的6号令与7号令、2019年的204号文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对银行理财业务、理财子公司、结构性存款业务以及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同时银保监会体系还发布了保险资管产品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征求意见稿。

3、证监会的2017年12号公告、151号令、2018年31号公告、39号和26号公告分别对公募基金(含货币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同样也被银行理财等资管行业所借鉴)、私募资管、公募资管以及MOM的运作进行规范。

4、中基协、中银协、中债中心等在整体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发布了大资管行业的产品估值指引,甚至引入了侧袋机制,为资管行业估值体系的一致性奠定了基础。

5、发改委联合一行两会、财政部、外管局发布了1638号文,对资管产品投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运作模式提出了规范原则,加上9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及10月12日发布一行两会一局发布的标准化债券类资产认定规则,目前关于资管新规中未明确的事项均大部分得到落实,并将很快得到实践。

(二)待发布政策文件梳理

目前仍有8类大资管行业相关细则待发布,但考虑到已发布的政策文件,这些细则无碍大资管政策框架的基本确定。

1、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文)明确了后续的五大配套细则,目前已经发布3个,尚有2份细则待出台,分别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

2、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法等细则。

3、信托计划细则(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变动)、期货资管细则、私募投资基金运作细则等等。

4、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银保监会负责)。

5、证监体系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证监会或中基协负责)。

6、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规则(证监会负责)。

7、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市场开户问题(银保监会、央行与证监会负责)。

8、大资管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牌照管理情况。

八、维度8:监管更加细化和具体,约束异常坚决

(一)对房地产业务的约束非常严厉

目前来看国家高层解决房地产问题的决心比较强烈,特别是三季度以来尤其明显。主要体现以以下几个方面:

1、2019年7月3日,银保监会对近期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进行了约谈警示,此次被指导的公司包括中融信托、中航信托、江苏信托、万向信托、兴业信托、交银国际信托、光大信托、五矿信托、百瑞信托、国民信托等十家。2019年7月6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给予了承认,并表示将对信托公司的警示指导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

2、2019年7月9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明确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3、2019年7月10日,部分地区银保监局召集辖区内信托公司开会,进一步对地产信托融资提出要求。

4、2019年7月19日,目前监管部门已就房地产信托业务制定统一标准,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可以报备(包括预登记/重新申请预登记/补充预登记)。

5、2019年7月29日,央行在北京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结构优化座谈会,严禁消费贷款违规用于购房,加强对银行理财、委托贷款等渠道流入房地产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存在高杠杆经营的大型房企的融资行为的监管和风险提示,合理管控企业有息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

6、2019年8月15日,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召开下半年会议,严禁消费贷款违规用于购房,加强对银行理财、委托贷款等渠道流向房地产的资金管理。

7、2019年8月2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银行机构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19〕1157号),决定在32个城市开展银行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工作。

8、2019年8月28日,多家银行收到窗口指导,原则上开发贷额度控制在2019年3月底时的水平。

9、2019年9月2日,上海银保监局求辖区内各信托公司报备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情况。

(二)同业业务细监管很细,

在今年二季度同业风险事件不断爆发后,同业业务的严监管缓和一个季度左右,但目前同业业务的细监管正在路上。

1、2019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重磅监管文件,对不同评级的银行给予不同的程度的同业业务约束:

(1)第一档(评级在2级及以上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500%和400%。

(2)第二档(评级为3A与3B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400%和300%。

(3)第三档(评级为3C及以下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300%和200%。

2、2019年11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对同业业务进一步约束,和之前的127号文、140号文相比,355号文明确以下几个要求:

(1)非标投资参照自营贷款管理,进行风险分类,足额计提拨备和资本。

(2)对于无法穿透至最终债务人的同业投资产品或项目,到期后不得叙做。

(3)逐步并加大力度压缩同业投资中的非标资产规模。

(4)逐步并加大力度压缩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规模。

(5)同业投资的基础资产为非标的,不得通过签署差额补足承诺、违约资产回购承诺、流动性支持承诺、当期买入和远期卖出协议等方式,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不得进行多层嵌套;不得通过同业投资承接不良贷款、风险理财和债券项目等方式,隐匿表内外风险资产。

(6)新增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控领域。

(7)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可能主要针对私募基金),不得与未纳入准入名单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三)对非房地产和资本市场业务的规范更加细化和具体

除房地产业务的严格约束外,对非房地产业务的约束也更加细化和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1、对存贷款(如智能存款、结构性存款、异地贷款等)、P2P、小贷、村镇银行、非法金融活动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较严。

2、监管导向上也更加明确和量化,要求提高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的占比并加强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投放力度。

3、深化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推动信托、理财、养老保险等行业转型发展。

4、要求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并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一致性、穿透式、全覆盖监管。

5、对清理整顿各类假创新、伪创新的态度异常坚决。

6、分类处置重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

7、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的风控指标计算的要求更加严格。

8、严格规范ETF股票认购业务、忽悠式重组等资本市场乱象。

9、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更为细化。如2019年11月1日证监会通报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明确指出部分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部分私募机构开展募新还旧、期限错配的“资金池”业务,偏离私募基金本源;部分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募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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