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相关涉税处理

2019-11-27 15:07119322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遇到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情形。那么,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今天,小编就与您聊聊这个话题~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遇到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情形。那么,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今天,小编就与您聊聊这个话题~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增值税处理


例1:


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乙公司因使用甲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权而一次性支付甲公司特许权使用费价税合计金额106万元。那么,甲公司取得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章“销售无形资产”相关规定: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例2:


2019年9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有偿使用特许权协议,协议约定丙公司可在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有偿使用甲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价税合计金额254.4万元,且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全额付款。丙公司如约支付了款项,甲公司向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240万元,税额14.4万元。针对取得的不含税收入240万元,甲公司拟在合同期间12个月内分摊结转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即2019年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240/12*4=80万元,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特许权的含义及范围”中明确指出,特许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其他特许权。在其他特许权项目中进一步明确了连锁店经营的加盟特许权、品牌经营特许权等属于特许权的范围。因此,该公司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那么,特许权收入的确认时点该如何确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已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了全部收入,因此应将不含税收入240万元全部确认为2019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例3:


2019年9月,丙公司因使用居民张某拥有的一项专利权而支付其特许权使用费30万元。那么,丙公司针对支付给张某的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履行个税预扣预缴义务呢?张某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丙公司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张某的税务处理:


张某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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