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关调整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

2019-11-26 12:47119929

2019年11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从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下面,请随发布君进一步了解相

2019年11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从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下面,请随发布君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


政策调整目的


此次对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调整优化,是海关总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重要举措。目的是让通关效率更高、速度更快。


政策调整的内容


1.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


自公告实施之日起,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通过勾选“需要重量证书”的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



2.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


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在申报时无需勾选“需要重量证书”,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3.海关可对申报情况进行验证监管


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等现行法律法规,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调整后,海关仍保留实施重量鉴定的职能,需要依职权对进口大宗商品实施重量鉴定时,海关可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验证。


重量鉴定的方式


衡器计重


使用准确的衡器,采用科学的方法,通过正确的操作和规范的计算,确定商品的准确重量。衡器也就是秤和天平,在衡器计重中,“衡器”通常指的是秤,根据操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非自动衡器和自动衡器两类。非自动衡器包括地秤、台秤、吊秤等;自动衡器包括皮带秤、自动料斗秤、自动轨道衡等。衡器计重主要用于粮食、化肥、矿产品等大宗散货进出口商品或者有包装的各类商品。


水尺计重


船舶的装卸前后分别测定船舶艏、舯、艉六面吃水、船用淡水、压载水及燃料油的储存量,同时测定船舶所在水域的港水密度,然后根据船方提供的相关图表,计算船舶载运货物的重量。水尺计重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衡器计重困难、大宗的散装固体商品的计重,广泛应用于煤炭、硫磺、矿砂等。


容器计重


以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容器为主要工具,对其所盛装的散装液体商品或液化气体商品进行的重量鉴定。容器包括:油管、油驳、罐车、槽车或船舱等。容器计重主要用于石油化工产品、液化天然气、植物油等。


容器计重


流量计计重


将经检定合格的流量计安装在液体流经的管道上,流动的液体进出流量时,其体积得到计数,通过表头计数器指示出累计的体积流向,结合流经表内液体的温度和密度,经过相应的修正,计数出该液体货物的重量。流量计计重最主要的应用是管道原油、管道液化天然气的的计量。


典型案例


广州海关所属南沙海关检出一批进口燃料油短重,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2018年4月,某石油有限公司从马来西亚发运一批保税燃料油至广州南沙,货物提单数69750.861吨。该批货物运抵小虎石化码头卸货,经南沙海关检验鉴定,上述货物实际卸货重量为69496.710吨,比提单短重254.151吨,短重率3.64‰。经该公司书面确认,上述货物依据南沙海关出具的重量证书进行贸易结算,挽回经济损失9.66万美元(约61万元人民币)。





供稿/ 广州海关

审核/ 海关总署商检司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来源:海关发布


6
标签:海关 监管 鉴定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烟台综保区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中心首批货物出口

2022-04-13 14:56
42427

“双十一”广州海关监管跨境零售量增长逾三成

2021-11-15 13:38
806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公告)

2019-04-26 15:30
626

进出口到印度或通过印度转运的外贸、货代要注意了,印度海关监管有重大变化!

2019-02-21 16:30
77931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4号(关于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范围的公告)

2018-07-26 15:41
20394

海关总署第23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2017-08-28 14:26
4552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