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分割公司股权的3大法律陷阱
2019-11-19 14:02126145
夫妻间分割登记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时,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齐精智律师提示夫妻间分割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时,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按照股份数量直接平均分割。
夫妻间分割登记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时,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齐精智律师提示夫妻间分割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时,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按照股份数量直接平均分割。一、因离婚将股权分割给配偶的,配偶获得股权仍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裁判要旨:股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分割给其配偶的,该协议合法有效;但是,配偶若想将该部分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提供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及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案件来源: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仇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洛民终字第1267号]二、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综上,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法律特征。虽然,股权的本质为财产权,但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股权既包括资产收益权,也包括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所以,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应为综合性的民事权利。故我国《公司法》第7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须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三、夫妻分割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关于“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的规定,由双方平均分割。综上,夫妻间分割登记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时,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齐精智律师提示夫妻间分割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时,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按照股份数量直接平均分割。作者简介: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