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成立于1999年11月,由李国庆和俞渝二人共同创立。据天眼查信息显示,2010年12月,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成为中国第一家完全基于线上业务、在美国上市的B2C网上商城。
当当网成立于1999年11月,由李国庆和俞渝二人共同创立。据天眼查信息显示,2010年12月,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成为中国第一家完全基于线上业务、在美国上市的B2C网上商城。当当网上市时,在主体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李国庆的股份为38.9%,妻子俞渝的股份只有4.9%。但是如今,俞渝持股比例为64.2%,是控股股东,李国庆持股比例仅为27.51%。2018年4月11日晚,上市公司海航科技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当当网100%股权及当当科文100%股权,初步作价75亿元。2019年10月24日,李国庆要求平分91.71%股权。而俞渝想让李国庆离婚后接受当当网27.51%的股权分割。这种股权分割合法吗?合法的股权分割应该怎么操作?在司法实践中重要有两种理论:一种认为婚后取得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认为股权不是“物”,即使婚后取得也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离婚时,李国庆可以平分婚后夫妻持有的分91.71%股权。大部分律师认为婚后取得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的法律,夫妻婚后投资获得的股权,无论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持有,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比如当当创始人夫妇,他们二人名下登记的股权份额不同,在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时,双方是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一旦说到财产分割,就不按双方登记的股权来了。按照公开信息,俞渝持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64.2%的股权,李国庆持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7.51%的股权,那么如果进行财产分割,双方各自能分到的股权应该是(64.2%+27.51%)÷2。二、齐精智律师提示即使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婚后取得,股权本身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离婚时,除非俞渝自愿分割其名下股权,则李国庆只能持有27.51%的股权。理由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81号民事判决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2、《刘奕、王军卿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判决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出资一方配偶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故法院对其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假设在俞渝与李国庆离婚时,俞渝不同意分割其名下91.71%股权给李国庆,李国庆无权请求法院强制分割91.71%股权本身,而且俞渝有权利单独处分其名下91.71%股权。至此,齐精智律师提示股权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其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即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婚后取得,股权本身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处分名下股权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如何破解有限公司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带来的法律风险?1、上市公司的股票及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一旦婚后取得,无论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截然不同,股份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就是可以自由流动的有价证券,完全不同于有限公司限制流通的股权。齐精智律师提示夫妻双方为避免上述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障碍,可以直接将公司设置为股份公司或者将已经存在的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2、夫妻双方设立股权平均各50%的有限公司作为对外投资平台,以该投资平台有限公司对外投资。3、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综上,即使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婚后取得,股权本身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离婚时,除非俞渝自愿分割其名下股权,则李国庆只能持有27.51%的股权。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