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招 | 国家外汇管理局12条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
作者 | 橙子同学
来源 | 贸易金融(trade_finance)
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两天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情况汇报,要求着力破除政策落实堵点;部署进一步做好稳外贸工作,推动进出口稳中提质;确定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不难看出,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正是此《通知》下发的背景。
实际使用外资1008亿美元,同比上升2.9%
有媒体报道,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兼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表示:“2019年以来,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无论是从外汇供求的角度,还是从跨境收支的角度,或者从国际收支的角度来看,2019以来都呈现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格局。”
“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境外资本继续流入,在直接投资项下,我国实际使用外资1008亿美元,同比上升2.9%;证券投资项下,境外投资者净增持我国债券713亿美元,净增持上市股票185亿美元。”
而此次改革,是“放管服”改革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主要体现为外汇管理方式的优化,办事流程的简化,有利于拓宽资金使用渠道,支持境内企业拓展对外贸易投资,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同时,也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政策红利。
10月24日世行公布了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排名,中国的名次获得了大幅提升,已到了31位,提升了15位。这次外汇管理的便利化措施,将为境内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创业创新活动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王春英说到。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显示,《通知》涵盖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
在跨境贸易方面:
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使诚信企业享受更大便利;
二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
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四是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
五是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六是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据了解,今年1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市和浙江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其中明确,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试点企业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在跨境投融资方面:
一是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二是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便利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支付;
三是便利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转让对价款的结汇使用,允许外国投资者保证金在竞标成功后用于其出资、结汇支付等;
四是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
五是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六是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在资本项目方面,国常会也将此前外汇局在部分地区进行的外汇试点政策复制到全国。
在提升跨境投融资灵活性方面,国常会提出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外债逐笔登记。
所谓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此前,多个自贸区和深圳试点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推进银行不良债权跨境转让开展,无疑是重大进展
另外,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也将迎来新途径,国常会提出,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2017年6月,深圳成为全国首个获得授权自行审核管理辖内机构不良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申请的试点地区,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深圳试点的不良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进行了一系列优化。
对此,中国工商银行首尔分行贸易融资部主管汤志贤撰文表示,开展银行不良债权跨境转让试点的意义重大。
银行不良债权的自由跨境转让是推进我国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手段,能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金融产品选择,可以分散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由于国内不良债权的相当比例是人民币计价,不良债权的跨境转卖对于人民币国际化也有一定推进作用。
实际上,十多年前特定时期国内就开展过类似不良债权的跨境转让业务,但后续该业务发展缓慢,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相关金融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引起的,如缺乏全面配套的法律、政策、制度等。
此次中央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计划推进银行不良债权跨境转让开展,无疑是该业务重大的进展。
在试点过程中,加强跨境转卖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应该成为工作重点之一,以在更好防控风险基础上,建立长效发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