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最根本特征就是通过吸收存款来发放贷款,借助“杠杆化运作”和“期限转换”(maturity transformation)完成资金供给和需求的对接,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天然存在着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最根本特征就是通过吸收存款来发放贷款,借助“杠杆化运作”和“期限转换”(maturity transformation)完成资金供给和需求的对接,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天然存在着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而流动性风险一旦爆发,对商业银行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甚至经济全局均具有极强的破坏性。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国际银行业普遍挣扎于流动性紧张的泥淖之中,给国际金融市场和全球经济也造成巨大破坏。这一教训再次显示,对商业银行而言,必须始终保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稍有疏忽大意便可能酿成巨大灾难。也正因为此,次贷危机后,强化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成为国际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2013年6月的“钱荒”,暴露出了中国银行业所存在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之后,2015年、2018年,银行间市场多次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流动性波动和紧张的情况。2019年5月,包商银行被接管,在造成短期波动的同时,还形成了市场流动性的分层,中小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总体来看,在过去一段时间中,中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长期化、结构化趋势日益明显,已成为银行业一个重大的风险来源,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并构建更为系统的应对机制。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1992)曾将“流动性”定义为:“确保银行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在2000年发布的对1992年文件的替代性文件《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操作》(Basel committee,2000)中,巴塞尔委员会又将“流动性”定义为“增加资产并满足到期债务清偿的能力”。作为经受金融危机冲击的最前沿,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储蓄机构监理署(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OTS,2010)在2010年发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投资证券》中,对于“流动性”同时给出了三种定义,即“流动性,是利用资产融资以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是持有的现金和能够无显著损耗地迅速转化为现金的其他资产总量;是以合理或可接受的成本满足负债偿还或承诺兑现所需资金的能力”。OTS最后指出,无论哪种定义,其本质都是“在需要钱的时候有钱”。美联储(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2010)在2010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监管手册》中,将流动性定义为:“是金融机构在不造成未预期损失的情况下满足其现金和债务抵押需求的能力,……为保证充足流动性,机构必须在成本收益之间取得平衡:流动性过少可能导致因无法稳定地满足约定偿债义务(contractual obligations)而将机构暴露在一系列负面冲击面前;反过来,流动性过多又会带来较大机会成本,对企业盈利性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则将流动性风险界定为,“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从上面的各种界定可以看到,尽管侧重有所不同,但基本都包含了三个要素。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时间要素。“流动性”所关注或反映的,并不是银行在长期内的偿付能力,而在特定时点上的清偿能力。如果在特定时点上,银行不能承担到期债务清偿或兑现资金承诺,不管其资产负债状况如何良好,仍会引发流动性风险;其次是成本要素。不管以怎样的方式(资产变现或负债融资)获得资金,流动性好坏应“以合理或可接受的成本”作为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过分强调保持短期清偿能力,而放弃对资产盈利性的考虑,也不能算是好的流动性管理;第三,是数量要素。良好的流动性还意味着银行在特定时点上获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总量,在量上应足以覆盖到期应偿债务。在实践中,还需要区分银行流动性风险和偿付风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偿付风险是指银行丧失偿付能力,即资产现值不能支付其全部负债的风险。这与流动性风险有些相似。在流动性风险导致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进而破产时,两者都变现为银行无法偿付全部负债,最终破产倒闭。但两者存在重大差别,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的界定,流动性风险是“不能以合理的价格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即银行筹集资金时候可能被过度要价,但可能能够渡过危机,不一定会导致破产清算结果。即使陷入流动性危机的银行最终破产清算,它的流动性缺乏也是暂时性的,而丧失偿付能力则是永远的。一般而言,银行在具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失去流动性,但流动性不足不一定导致银行丧失偿付能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充分控制流动性风险会使支付困难由暂时变成永远,就是说,流动性风险最后可能转化为偿付风险。Goodhart(1987,2002)据此认为不可能在银行缺乏流动性和无偿付能力之间进行截然划分,因为面临严重流动性问题的银行已经有失去偿付能力的嫌疑。Lore和Borodosky(2000)也认为银行流动性风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描述为偿付能力风险。如果从追究流动性风险和偿付风险的起源来看,偿付风险主要归因于银行的经营管理问题,但流动性风险极可能源于经营管理失败,也有可能是因为谣言传播以及信用评价被下调等外生事件。银行流动性问题的复杂性,不仅因为难以界定,而且在于其牵涉范围很广,会受较多因素的干扰。从实践来看,影响银行流动性的因素来源大致可划分为内部因素、货币政策因素以及宏观经济因素等三类。内部因素侧重银行自身业务发展和管理,是相对微观的视角。从这个角度看,银行流动性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产、负债结构,表外业务发展以及流动性管理水平等因素。通常说来,不同的业务模式下,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此外,从微观角度考察银行流动性,还应关注其他风险的转化问题。在实践中,多数流动性危机都是由其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或声誉风险,等)引发,是银行综合经营管理失败在流动性上的反映。货币政策因素侧重的是基础货币供给机制以及货币政策操作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是相对宏观的视角。对银行间的交易来说,可用于清偿和使用的资金,并非一般社会意义上的货币(如M1或M2,等),而仅限于中央银行的负债(即基础货币)。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把银行业看作一个整体,影响其流动性松紧状况最重要和直接的因素,无疑就是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供给机制及其货币政策操作。除以上两大方面外,宏观经济状况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经济增长速度会直接影响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需求,通货膨胀预期可能会影响银行储蓄资金来源和稳定性,等等,都可能对银行的流动性产生间接的影响。应该说,中国银行业从2013年以来,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正是以上几类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银行业内部管理来看,流动性风险上升的原因有如下各个方面:一是“影子银行”业务的无序发展。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得益于宽松货币政策下流动性的释放和金融监管套利空间的存在,中国的影子银行快速扩张。中国影子银行发展的基本逻辑为:商业银行绕过传统存贷业务,利用资产负债表内外的其他项目进行业务创新,并通过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来达到信用扩张的目的。发展“影子银行”业务一方面可以绕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约束,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利润率,弥补因存贷息差缩窄导致的利润收缩。这也意味着利润驱动和规避监管是中国影子银行演进的主要原动力。从业务模式来看,2008-2013 年,影子银行处于新兴发展阶段,“理财产品—通道业务—非标资产”是其主要模式。随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8 号文)的出台,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业务得到严格管制,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主要模式由通道模式转变为同业模式。2013-2016 年,影子银行发展不断深化,“同业业务—委外投资—债券等标准化资产”成为其主要模式。随着同业存单、同业理财等创新业务陆续兴起,买入返售、应收款项类投资也成为非标资产的主要形式。在影子银行兴起的同时,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都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影子银行的资产端多为期限较长、风险较高的非标和债券等资产,负债端多为期限较短的理财产品和同业负债,这就需要负债端持续滚动发行来弥补期限错配。一旦短期流动性紧张,很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此外,影子银行具有跨业务、跨市场的高度关联性特点,与传统商业银行以及金融市场关系密切,从而导致影子银行的风险在不同金融主体间传递,放大市场反应。二是其他经营风险的转化。现实中,很多流动性风险都是由其他风险事件(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或声誉风险,等)引发。从我国银行业看,虽然因为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导致机构流动性风险的事件也有发生,但基本属于个案,不具普遍性。多数的流动性风险,还是信用风险在银行流动性方面的体现。抛开对银行声誉的影响,信用风险意味着银行资产端流动性的丧失,信用风险越高,资产的流动性也就越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银行的负债结构较为合理,但如果负债总量不能够持续增长,以满足原有债权人的偿付需求,流动性风险就会出现。对信用风险较高的机构而言,维持存款的持续增长是缓解流动性风险的关键,一旦存款不能持续增长,就需要吸收其他类型的资金(如同业资金)来进行维持。所以,在实践中看到的,部分中小银行同业负债债较高,也有可能不是主动谋求规模扩张,而是因为信用风险较高导致的被动策略。当然,信用风险上升,并不完全归咎于银行业自身的经营管理,而更多决定于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周期,这个问题后文再做讨论。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政策是决定金融市场流动性最重要的因素。次贷危机以来,货币政策因素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基础货币供给机制的调整;一是宏观调控和监管强化的影响。从基础货币供给机制看,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外汇占款是影响我国银行体系总体流动性最重要的因素。其原因在于,在强制结售汇制度下,外资的持续流入带来了基础货币的大量投放,尽管中央银行运用多种手段(发行央票、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等)进行对冲,但整体流动性仍然有很大的增加,这也为本世纪以来银行快速的规模扩张创造了条件。2015年之后,外资流动开始转向,外汇储备规模从最高峰持续回落,尽管央行也有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政策力度小于外汇储备下降的幅度,导致银行的流动性环境开始逐步收紧。当然,中央银行也可能是有意通过这种不完全的对冲,来收紧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以约束其信贷扩张冲动。总体上来讲,由外汇占款主导的基础货币供给机制,及其在近几年来的调整,对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基础货币供给机制转换的过程中,外汇占款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逐渐减弱,中央银行创设的各种流动性调控工具的作用开始日益增强。从宏观调控和监管强化角度看。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宏观调控的政策和监管强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2013年的“钱荒”,2016年的债市波动,以及2017年的同业负债成本上行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收紧市场流动性有关,也取得了预期的政策效果。此外,监管规则也会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比如,监管指标考核很容易造成季末和年末的流动性波动,而新监管规则的引入,如资管新规、宏观审慎评估以及流动性监管等制度,同样会对单个机构甚至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产生影响。从2012年开始,我国经济告别过去30多年平均10%的高速增长阶段,增长潜力越来越多地受制于劳动力供给下降、环境治理成本上升的制约,经济增速逐步放缓。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银行资产负债的长期变化趋势。从负债端看,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去产能的深化,企业部门的资金需求下降,由此所导致的存款派生动力减弱,导致银行负债增长有所放缓;从资产端看,由于企业盈利下滑,债务偿还能力显著下降,导致银行资产的质量持续恶化。不良率上升,降低了银行资产的整体流动性,特别地,在不良资产得不到及时暴露和处置的情况下,还会给银行造成新的流动性负担,因为要维持其风险不暴露,银行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增量资金。从负债和资产两端的影响,不难看到,在宏观经济下行期,银行业整体的流动性风险会有持续上升的趋势。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宏观经济的调整,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开始显性化,并成为新的重要的风险来源,必须提高关注并加以有效的管理。由于流动风险的形成受内、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且往往和其他经营风险相互交织,仅靠银行自身的管理,可能并不能有效管理流动性风险并防止其外溢,因此需要构建更为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一是完善流动性调控工具组合。管理金融体系流动性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也是货币政策实施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主要手段。在长期的实践中,尤其是次贷危机爆发之后,为适应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央行已在传统政策工具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较为完善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体系,包括如常备借贷便利(SLF)、定期标售便利(TAF),定期证券借贷便利(TSLF),一级交易商信贷便利(PDCF)等等,不一而足。人民银行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为提高货币调控效果,有效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在创设流动性调控工具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3年初,设立了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和常备借贷便利(SLF)。2014年,创设了中期借贷便利(MLF)和抵押补充贷款(PLS)。2018年,为支持民营小微企业融资,优化贷款结构,中国央行又推出定向中期借贷便利工具(TMLF)和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CRMW)。CRMW旨在为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信用支持,2019年,该机制一度用于为锦州银行同业存单发行提供信用增级,成为调控改善银行机构流动性的一种调控工具。从发展来看,在过去几年中,人民银行已经建立起了针对不同期限、主体和用途,兼顾总量和结构的,较为完善的流动性调控工具体系,有效满足了金融发展需要,在提高货币政策效力的同时,维护了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定。未来还会根据流动性风险变化的新趋势,以及不同机构的差异化情况,进一步丰富新的有针对性的调控工具,在适度释放风险、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有效防止单个机构流动性风险的扩大和外溢。
二是探索新的基础货币供给机制,优化流动性供给结构。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经常项目顺差逐步收窄,资本流入也有所减缓,以往以外汇占款为主导的基础货币供给机制,面临着根本性的变化。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探索新的符合中国经济、金融特征的基础货币供给机制,以满足经济、金融长期发展的需要。从目前看,人民银行通过创设各种流动性工具,搭配定向降准,基本满足了短期的流动性需要。但从长远看,这种格局仍需要进一步优化。一方面,各种流动性调控工具虽然能向市场注入资金,但由于期限偏短,对缓解银行业期限错配,改善中长期流动性的效果相对有限;另一方面,流动性工具的成本偏高,不利于银行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从优化流动性结构的角度考虑,进一步调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至合理水平,应是改善银行体系流动性,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需要积极探索新的长期基础货币供给机制,以替代原有的外汇占款模式,在这个方面,可以考虑与地方隐性债务问题化解相结合,在提升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创造基础货币投放的新途径。三是完善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体系。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整治“影子银行”的过度发展,在有效控制单个机构流动性风险的同时,阻断风险跨机构和跨市场的传递;其次,在清理整治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监管规则,并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具体情况,完善流动性监管制度体系,将流动性风险管理更好地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之中。流动性风险管理,一直都是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2006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以四个与流动性相关的监管指标作为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点,即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其中,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等等。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全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将新的国际监管规则与中国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相结合,于2014年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之后在2015年和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到目前为止,中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等,而且,针对不同规模的银行,在监管指标上做了差异化的要求,此外还构建了较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为流动性风险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四是调整经营理念,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是银行经营管理风险的综合性反映,要从源头上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合理有效管控,必须要从调整银行经营理念入手。从2012年以来,在实体经济持续下行的同时,金融机构出于对短期利益的追求,利用同业、理财等“影子银行”业务来规避监管、扩张规模,“金融空转”、“脱实向虚”愈演愈烈,埋下诸多隐患。流动性风险的频频暴露,就是部分机构之前脱离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约束,过度追求规模和利润增长的结果。在回归主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银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顺应经济、金融形势,及时调整经营发展理念,从规模至上转向质量至上,健全资本约束机制,制约风险资产的过快扩张,与此同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此外,还应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高度关注因业务结构调整(除之前的同业、理财等影子银行业务外,近期也应关注银行互联网业务创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变化,并积极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方法。具体而言,银行应及时将表外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敞口,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改进流动性风险估算方法,特别是应加强对极端压力情形的关注,并制定应急预案。针对风险特殊的创新业务,应尽快实行专业化管理,从组织架构设计上,将创新业务与传统业务进行区隔,在提高业务发展效率的同时,推进流动性风险管理专业化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