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税案谈到发票的报销与入账审核

2019-09-30 12:58150757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最近,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始末


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咨询费?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政策参考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要发生纳税义务,依法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的,就必须履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有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却采取种种违法手段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其中,采取以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就是一种典型的偷逃税方式。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更不用说是假发票了!


发票报销注意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01、实物资产


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02、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03、业务招待费用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点,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04、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05、会务费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


06、运费


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07、加油费


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08、水电费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发票入账注意事项


一、付款原始凭证不局限于发票


发票是盖有税务监制章的,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火车票及飞机票,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等。


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发票”也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还有,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证的。在自制原始凭证中,如借款单也是可以作为付款依据的。


二、尽量避免“白条”入账


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


如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则是违法行为,不可入账。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的,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从真实性的原则出发,允许以相关的自制凭证来入账。


三、发票上的项目要全面审核


审核发票的名称、发票的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


在发票审核时需关注发票上需要写明单位的全称,但需要区分一种情况,对于有些必须要个人实名登记的发票,如飞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手机话费发票则可以认定为合规发票;对于发票的类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对于填制人与复核人应是不同的经办人;对于盖章,则需要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或带有五角星的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等。


四、注意发票的时效性


在日常的付款中,财会人员也时而看到收到的发票时间比发票上填写的时间滞后很多,有的还是跨年度的。在会计上能否入账呢?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费用已作预提在当年入账,但当年未取得发票。


第二种情况是当年取得了发票但未在当年入账,即是跨年入账。


五、对发票要“验明正身”


定期及不定期地在税务网站或通过当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及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咨询发票的真伪,以减少或杜绝假发票。


六、注意发票是否为“阴阳发票”


阴阳发票是指发票的对应联次内容不一致。在审查发票时,要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正反双面颜色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辨别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


七、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


即所提供发票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实务中,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经济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而假借所取得的发票(有可能是买的假发票)要求报销付款


第二种情况是业务真实发生,但发票的内容如品种被变更


第三种情况是真实发票因遗失等原因而找不到了,只能找一张其他类型的发票来替代入账。


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


如果报销付款中出现连续多张连号的发票,则该发票可能存在不符合业务的真实性。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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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案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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