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的签发流程及法律原理,外贸收款、银行审单、货代放货都该关注!
这篇文章提到的FCR,是Forwarder Cargo Receipt的缩写。
FCR的签发流程及法律原理,外贸收款、银行审单、货代放货都该关注!
作者: 谭卓然 律师
来源: 供应链法律 (legalchain)
01
这篇文章提到的FCR,是Forwarder Cargo Receipt的缩写。
有的把FCR叫货代收据,有的叫收货收据。
核心还是"收据"两个字。
这就引出了很多问题,比如说:
--为什么要签FCR,而不签HBL?
--放货时,要不要收到FCR正本才放货?
--接受FCR作为收款凭据有什么风险?
--签FCR的公司是替谁收货的?
还可以引出很多问题。
在这篇文章里,我会结合自己的经历,讲解FCR的整个签发流程和背景。
并结合法律,分析上面的几个问题,以便大家对FCR背后的法律原理有所了解。
最终希望大家对FCR,甚至是提单,有更深入的理解。
02
我以前在物流公司工作时,负责的工作之一,就是核对和签发FCR。
据我了解,背景是这样的:
1. 国外的买家,例如某大型超市,会跟很多供应商(Vendor)签买卖合同,采购货物。
2. 这些大买家,会自己跟船公司签运输合同,来运输这些采购的货物。
3. 这些大买家,会再跟物流公司,例如我之前工作的物流公司,签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把物流服务都外包给这类物流公司。
4. 第三方物流公司,服务范围包括了从装港的货物接收,到卸港的货物配送,例如:
4.1 供应商管理
4.2 文件管理
4.3 仓库管理
4.4 承运人管理
4.5 配送管理
我所在的物流公司做的细节很多,一般是替买家做的。
更具体一点:
1. 供应商获得PO,生产并要出货前,就会向物流公司发订舱单。
2. 物流公司把订舱单跟PO信息核对,看看两者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到交货期,有没有迟交货等,再做相应处理。
3.PO信息是买家提前给物流公司的,有的会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提供,物流公司在自己的系统就能查阅。
4. 物流公司根据订舱单的货物信息,排好出货期,根据总货量和交货方式,与仓库确认,并根据买家提供的运输合同号,向船公司订舱,拿舱位。
5. 散货交付的话,物流公司就向供应商提供入仓S/O,整柜交付的话,就提供提柜和进码头的S/O。
6. 供应商拿着S/O,安排拖车交货。交完货,就到物流公司拿FCR。
7. 物流公司通过仓库或船公司收货后,核对过,没问题的话,就会出FCR给供应商,证明已收货,这就是收货收据的来源了。
8. 供应商拿到这FCR,证明已交货,就可向买家收货款了。
9.物流公司会根据收货的情况,提供信息给船公司,跟船公司对单,以便出提单,但一般是拿海运单。
10. 货到了目的地,买家就可直接提货,物流公司会按买家指示,安排货物入仓或直接配送到指定地点,无需出示或收取正本FCR。
03
问题1: 为什么要签FCR,而不签HBL?
HBL,是House Bill of lading的缩写,有的叫货代提单。
你如果问我,什么是货代提单?
我会说,除了货代代表船东签的提单外,其他货代签的提单,我觉得都可以叫货代提单。
如果货代代表船东签提单,这份提单就可叫船东提单了(Master Bill of lading,即MBL)。
所以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都可以归类为货代提单。
例如,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代签的提单,从大范围说,我觉得也可以叫货代提单。
或者,没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代签的提单,我觉得同样可以叫货代提单。
说深入一点,其实,船东提单的说法,也是要注意的。
因为,做过租约的朋友会知道,经营班轮集装箱的船公司,并不都是船舶所有人,即登记船东。
哪怕你看到船名就是这班轮船公司的名字,船也有可能不是它自己的。
无船承运人自己是没有船的,班轮船公司旗下的船也不一定都是自有的。
所以,不能只用有船,还是没有船,来界定是不是"船东"。
同样地,也不能用签发提单的公司,是有船还是没有船,来界定这是不是"船东提单"。
货代提单,船东提单,是行业的叫法而已。
还是要回到法律的本质去看,不能只是看行业的叫法。
这里,我想说的是,HBL的本质,是提单。
是提单的话,就要按照提单的模式来放货。
不按提单的模式放货,就是无单放货了。
而FCR,本质上不是提单。
看回我上面的介绍,供应商交货后,拿FCR的话,货到目的港,买家就可以直接提货,安排入仓或配送了,无须出示或收取FCR正本。
这样,放货及物流安排一般就不会出现延误了。
但是,供应商如果拿的是提单,在没有收到货款,不交提单给买家时,那目的港就不能放货给买家了。
这就容易出现延误了。
所以,知道为什么要签FCR,而不签HBL了吧。
问题2: 放货时,要不要收到FCR正本才放货?
看了问题1的分析,这个问题应该很容易就可以回答了。
就是在目的港,不用出示或收到FCR正本,就可以放货了。
如果还不信,你手头有FCR的话,看看正面的记载,这内容也一般是记载在FCR的正面,是不是有文字说明,放货时不需要凭FCR正本。
这个FCR对货物的控制,跟提单是有本质区别的,就是拿着它并不能控货,因为不用凭FCR正本就可以放货。
问题3: 接受FCR作为收款凭据有什么风险?
这里讲一个打到最高院的案例。
就是一个供应商交货后,拿的是FCR。
结果,买方拿了货,一直没有付货款。
然后,供应商就凭着手上的FCR,告签FCR的货代无单放货。
案子一直打到了最高院。
最高院说了,供应商作为托运人,交货后,是有权要求拿提单的。
但供应商没要求拿提单,而是接受了FCR,又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FCR的记载,供应商跟签这个FCR的货代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所以,供应商不能说货代无单放货。
案情和结果大概是这样了。
从这里能看出,供应商接受FCR来结算和收取货款的话,当货物交到货代指定的仓库或码头,就很可能已经失去对货物的控制。
后续货款的收取是不能靠FCR来控制的,因为无需出示或收取FCR正本,就可以放货给收货人了。
这就是风险了。
我以前所在的物流公司,同样的买家,有部分供应商不接受FCR,尤其是高价值的货物,而是要拿提单,或者是海运单。
商业上的事情,没有什么是一定的。
但不管怎样,起码要知道,接受了FCR,就很可能控不了货。风险和收益,自己衡量吧。
问题4: 签FCR的公司是替谁收货的?
我工作的那家物流公司,是替买家收货的。
但物流公司替卖方收货的模式,可以吗?
想来想去,好像也没什么不可以的。
说回货代签FCR的这种经营方式,跟一般的货代经营,有点不同。
一般的货代,如果自己是做承运人的角色,那就是替自己收货。
如果货代不作为承运人的角色,不签发任何文件,包括不签HBL或者FCR,也是有可能的。
那这货代,就不替任何人收货,是一个订舱代理。
这货代是替供应商向船东或其他承运人订舱,或者是指定货的话,替买家订舱。
货代经营角色不同,背后法律关系也不同。
情形1:
货代替买家收货,签FCR给供应商,自己跟供应商一般是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情形2:
但也有案例,法院根据FCR的表面记载,特别是"运输"二字,认定签FCR的货代,跟拿着FCR的供应商,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情形3:
货代替自己收货,签HBL给供应商,就跟供应商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情形4:
货代不替谁收货,也不签任何文件给供应商,只是一个订舱代理的话,不管替供应商还是替买家订舱,跟供应商是有可能构成代理合同关系的。
总的来说,一份单据,它的性质是什么,背后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需要综合分析和认定的。
特别要看它的表面或背面记载的内容和条款。你拿份提单和FCR来比较看看就知道了。
上面从实务和法律的角度,对FCR的签发做了比较详细的讲解,但这些都是针对一般情形的,仅可做一般性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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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是谭卓然,是一名律师。
我处理过的法律事务涉及: 海运、空运、国际贸易、融资性贸易、保税仓储、供应链、保险、租约、船舶建造、码头建筑、船舶搁浅、反倾销、担保、信用证、国际仲裁、投资并购、尽职调查等。
我在做律师之前,有多年的实务经验,涉及码头、仓库、堆场的运作,以及拖车、供应商管理,航线管理、提单及货代收据的签发、电子商务、报关、进口放货、出口散货拼箱等业务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