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确立漏洞致1.2亿应收账款蒸发!嘉兴银行踩雷供应链金融
近日,位于浙江省的嘉兴银行海盐支行就面临着3900万元贷款可能无法收回的尴尬境地。这3900万元的债务人是嘉兴市美克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斯机械公司”),涉及三笔贷款,分别是2016年12月23日借贷的1500万元、2017年6月19日借贷的1300万和1100万。
作者:赵建琳
来源:掌链传媒(ID:cn156news)
诺亚财富爆雷事件像是藏在众多炸弹中的一根导火索,它的引爆顺势也将其他炸弹的存在暴露于公众面前。继第三方理财机构、证券公司纷纷爆雷之后,银行系统内也引爆了一枚炸弹。
近日,位于浙江省的嘉兴银行海盐支行就面临着3900万元贷款可能无法收回的尴尬境地。这3900万元的债务人是嘉兴市美克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斯机械公司”),涉及三笔贷款,分别是2016年12月23日借贷的1500万元、2017年6月19日借贷的1300万和1100万。
(图: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平台)
掌链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里以担保人名称为查询条件,看到系统里共登记有五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时间均为2017年11月13日,其中1、2、5项里的贷款本金分别对应前述的三笔贷款,3、4项与1、2项分别所涉贷款本金相同,但不同的是,在登记表格里的质押财产信息附件一栏中,3、4、5项都填写了一张名为《应收账款余额明细》的图,图片里列出的是美克斯机械公司对杭氧钢结构等28家公司、合计约6725万元的应收账款明细。
(图:应收账款余额明细)
此外,前述提到的3900万元贷款的质押物均为价值1.14亿元的美克斯机械公司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的付款方为上海佳船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两者签署的购销合同编号为HG201507,出质登记时间是2016年12月30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共1.2亿元。
纠纷从这三笔贷款到期后开始,嘉兴银行海盐支行在向美克斯机械公司讨要债款无果后,于2017年12月6日将美克斯机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归还39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约16万的利息。2018年3月28日,法院支持了嘉兴银行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嘉兴银行海盐支行可以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对美克斯机械公司提供的质押应收账款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掌链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得知,美克斯机械公司与嘉兴银行海盐支行从2015年开始,陆续签订了4份《最高额质押合同》和2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涉及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房产抵押、机器设备抵押。
吊诡的是,美克斯机械公司在上述判决半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HG201507的购销合同并未履行,所以1.2亿元的应收账款实际上并不存在,美克斯机械公司还认为,如果合同得到履行,这笔账款也仅限于基于购销合同所产生的贷款债权有优先受偿权。此外,美克斯机械公司也否认了前述6725万元的应收账款明细,认为该明细没有经过美克斯机械公司与付款各方的确认,无法判断其真实性。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细节没有交代,那就是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正式受理美克斯机械公司的重整请求。企业重整指的是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这表明美克斯机械公司已处在破产边缘。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律师事务所)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受理前一年的时间点指向2017年6月29日,而按照嘉兴银行的说法,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显示的3、4、5项均为2016年12月30日进行初始登记时的质押物,只是因为当时登记系统只能登记合同编号,无法上传合同,所以才在2017年进行了重复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出质登记才代表着质权的确立。由于前述3、4、5项对应的3900万在2017年11月的登记才算是确立了质权,就导致这形成了新的权利质押,而新设立的质押又发生在法院受理美克斯机械公司破产前一年内,符合撤销担保的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在今年6月5日的判决中给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而一审的判决结果就是撤销美克斯机械公司与嘉兴银行海盐支行于2017年11月1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的前述3、4、5项权利质押,同时驳回美克斯机械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可以看到,嘉兴银行海盐支行在应收账款的确权和质权确立的问题上不够严谨和细致,造成如今账款可能无法回收的尴尬局面。根据天眼查上的法律诉讼信息显示,从2017年12月19日开始,美克斯机械公司几乎每个月都会因合同纠纷而被告,诉讼名目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等等,涉及个人、公司共24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