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北京地区票据领域违规问题进行规范,旨在震慑、纠偏银行业机构票据业务违规行为,打击非法票据中介和票据套利行为,以有效防控金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北京地区票据领域违规问题进行规范,旨在震慑、纠偏银行业机构票据业务违规行为,打击非法票据中介和票据套利行为,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当前,票据市场的主要风险从操作风险转变为信用风险和套利风险,违规环节逐步由交易端转移至承兑端、直贴端,存在业务制度建设滞后,客户准入和背景审查不严,以及利用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直贴业务虚增存款、空转套利、掩盖不良、套取银行信用和资金等主要违规问题。
针对北京地区票据领域风险特征和违规现象,《意见》重点从资金审查、贸易背景审查、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以及跨省异地票据业务等五个方面强化规范整治。
针对票据业务中存在的担保资金来源审查、资金流向审查流于形式,甚至故意放松审查标准以配合客户进行套利、套信、套资金等违规行为,《意见》重申并强调,承兑业务担保资金不得来源于贷款或其他债务性资金、直贴资金,同时《意见》明确规定,严格禁止票据直贴业务资金违规回流至贴现申请人任一前手,对于存在违规回流情形的,机构不得为同一贴现申请人办理新增业务。
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内部审查标准不一致等为由放松审查,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或为其办理贴现的现象,《意见》从客户准入审查、贸易背景资料审查以及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贸易背景审查要求,自客户准入环节起杜绝虚假贸易背景票据业务,重点打击空壳中介公司。同时,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加快票据流转效率,《意见》要求银行业机构根据客户财务数据、经营流水、纳税记录、结算模式等综合审慎核定年度票据业务发生额上限。
《意见》从三个层次上对银行业机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进行规范:一是建立严格的授信企业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全面加强商票客户准入管理;二是针对结构相对复杂的商票业务,如以商票或其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同业投资、资产证券化、福费廷、保理、质押等业务,必须构建与其风险程度相应的内控管理体系,防止以复杂交易结构规避监管要求;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空壳企业、高风险企业和套利企业挤占金融资源。
针对当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通过高比例担保甚至全额担保票据业务进行监管套利等行为,《意见》严格禁止银行业机构通过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违规调节资产质量、吸收存款或接续到期理财产品。 此外,鉴于跨省异地票据业务内控难度大、监管链条长,近年大案、要案多发,银保监会办公厅曾于2018年5月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专门对异地票据业务进行规范。为加强政策延续性,北京银保监局此次出台的《意见》也对跨省异地票据业务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重点针对空壳票据中介、套利机构、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等以异地客户身份大量办理票据业务,且存在“套利、套信、套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银行业机构完善异地客户承兑、直贴业务机制,划定异地客户范围,建立严格的客户准入标准,实施动态调整的名单制管理,减少上述机构对金融资源的挤占,有效净化票据市场。
来源:新京报
附: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
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北京分部:
为深化金融乱象治理,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引导票据业务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遏制资金脱实向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辖内票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审慎办理异地企业票据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非辖内注册企业的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应对此类企业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动态调整客户名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办理异地企业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原则上应以与辖内注册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企业、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对象。
二、审慎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以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或其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或对象的同业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福费廷、保理、质押等业务,应建立严格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应配备专业的合规、风险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经济实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商票相关业务,应实施严格的企业授信管理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动态调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办理商票直贴、保贴、保兑、保证等业务,原则上应以辖内注册企业或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对象。
三、规范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成立时间、实缴资本、营业收入等与业务金额严重不匹配的客户办理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不得以承兑行授信额度审查代替贴现申请人资质审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应严格执行纸质发票、单据等原件签注政策。已办结的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无法证明贸易背景实性的,不得叙作业务。严禁为存在购销合同关键要素表述错误、购销合同与发票或其他单据逻辑不一致等情形的企业办理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办理以大宗商品贸易为背景的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必须审查与商品交割相关的仓单、提单等单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应根据企业近年来经核实的财务数据、成立时间、经营流水、纳税记录、结算模式等综合审慎核定企业年度票据业务发生额上限。
四、规范票据业务资金审查。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业务担保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理财产品投资款)来源于贷款或其他债务性资金、直贴资金。严禁票据直贴业务资金违规回流至贴现申请人任一前手;存在违规回流的,不得为同一贴现申请人叙作业务。
五、规范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全面从严监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保证金、理财产品、存单等高比例质押担保方式办理的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上述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调节资产质量、违规吸收存款、接续到期理财产品等监管套利行为。不得以风险程度较低为由放松对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六、及时报送业务信息。我局将票据业务监管月报表纳入区域特色报表体系。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当月前10个自然日内通过数据采集平台报送前月数据,并且严格确保数据准确。
七、严厉惩处票据业务违规行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严守合规底线,强化内控建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落实风险防范责任。我局将在后续监管中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内部严格问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相关业务或市场准入等监管强制措施。
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监管意见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2019年7月23日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