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圆融投资吃监管警示函 私募基金发行管理严重失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25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警示函指出,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内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25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警示函指出,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内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未妥善保存相关基金档案资料,且不能明确该部分档案资料去向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在内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为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提供便利,你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实际募集、发行、投资、管理、投资者维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均由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而你公司无人实际管理上述基金,且不能明确其投向的底层资产。
(二)你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经查,你公司实际办公地址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地址;登记的高管人员朱昀、任顺英、谢朝晖均未实际履职;未及时更新相关财务报告。
(三)你公司未妥善保存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相关档案资料,且不能明确该部分档案资料去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DF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