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违约不再无助!外汇交易中心+中债登,双双发布回购违约处置细则!
6月17日,银行间市场回购违约处置新规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中央结算公司发布《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
6月17日,银行间市场回购违约处置新规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中央结算公司发布《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
两份配套文件的目的是提升银行间市场回购违约处置效率。
《细则》显示,回购违约处置指因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触发违约事件且交易双方未能就违约处置协商一致,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委托交易中心通过匿名拍卖等市场化机制处置相关回购债券的机制。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触发违约事件时,回购债券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违约处置。
《细则》明确,参与机构开展回购债券匿名拍卖应满足和遵守以下要求: 第一,具备必要的业务资质和有效、充分的机构内部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二,充分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债券匿名拍卖的各类风险; 第三,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所开展的债券匿名拍卖行为均为基于独立判断作出的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和违规代理行为; 第五,严格按照交易中心成交单履行成交义务; 第六,接受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交易中心的监测检查。交易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机构开通匿名拍卖权限,机构管理员为本机构交易员开通交易权限。 根据《细则》,交易中心回购违约处置流程包括处置申请、处置受理、匿名拍卖、结算安排以及后续处置等环节。 一、处置申请:守约方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处置受理:交易中心核实申请信息后,将处置场次安排情况通知守约方和违约方,并向市场发布匿名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日、拍卖日和拟拍卖回购债券等信息。 三、匿名拍卖:申报日,意向参与机构向交易中心进行回购债券匿名拍卖意向申报;拍卖日,参与机构可在预设区间内报价,交易中心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计算统一成交价。 四、结算安排:匿名拍卖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处置结果传至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根据处置结果完成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解除、债券过户和款项支付等工作。 五、后续处置:若单次拍卖未能全部成交或发生结算失败,且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违约方债务的,守约方可就未处置回购债券再次向交易中心提交回购违约处置申请。 据悉,交易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参与方式公开透明。符合要求的银行间市场成员可直接通过交易中心系统,按标准化流程参与回购债券处置。参与机构在处置过程中,可随时根据报价行情调整报价;在处置完成后,可及时在系统中查询到处置结果。二是有效实现债券价格发现。交易中心前期已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开展多轮匿名拍卖,覆盖了广泛的市场机构,有助于在回购债券处置中扩大潜在买方范围,促进回购债券处置价格发现。三是双重底价防护模式。为了避免回购债券价格异常波动,交易中心匿名拍卖机制在最低成交价机制基础上,支持守约方报出和调整价格,保障成交价格体现各方预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间市场回购违约处置效率,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平稳有序开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依法做好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机构应遵守本细则、签署的回购主协议及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和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回购违约处置,不得从事欺诈、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等违反法律、监管要求、影响银行间市场交易秩序和损害相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回购违约处置指因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触发违约事件且交易双方未能就违约处置协商一致,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委托交易中心通过匿名拍卖等市场化机制处置相关回购债券的机制。 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触发违约事件时,回购债券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违约处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回购债券匿名拍卖,是指交易中心组织市场参与者在特定时间,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回购债券集中匿名交易的行为。 第二章 处置申请 第五条 守约方拟委托交易中心开展回购违约处置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申请表》; (二)已违约回购交易的成交单; (三)交易违约的证明材料; (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经与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核对无误的,交易中心将申请受理和处置安排场次通知守约方和违约方。若两名及以上守约方申请对同一只回购债券进行回购违约处置的,交易中心根据受理先后顺序安排处置场次。 第六条 守约方须承诺申请回购违约处置所依据的债权和质权等权利基础不存在瑕疵,且拟处置回购债券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交易中心依守约方委托开展的回购违约处置不表明对回购债券的权属、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相关风险由回购违约处置参与各方及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参与机构开展回购债券匿名拍卖应满足和遵守以下要求: (一)具备必要的业务资质和有效、充分的机构内部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充分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债券匿名拍卖的各类风险; (三)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所开展的债券匿名拍卖行为均为基于独立判断作出的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和违规代理行为; (五)严格按照交易中心成交单履行成交义务; (六)接受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交易中心的监测检查。 交易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机构开通匿名拍卖权限,机构管理员为本机构交易员开通交易权限。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回购违约处置受理日向市场发布回购债券匿名拍卖公告,内容包括匿名拍卖申报日期、拍卖日期、拍卖各阶段有效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申报日,意向参与机构向交易中心进行回购债券匿名拍卖申报。 第十条 交易中心于拍卖日向市场公告拟拍卖回购债券的最低成交价格,最低成交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回购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拍卖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的80%; (二)回购债券在拍卖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成交价格的,或计算样本数过少的,按回购债券在拍卖日前一交易日交易中心估值价格的80%确定。 第十一条 拍卖日,参与机构可在预设区间内报价。交易中心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计算统一成交价,拍卖持续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参与匿名拍卖应需满足交易中心设定的交易参数,单笔报价量最小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券面总额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100万元整,清算速度为T+1。如有变化,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回购债券匿名拍卖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视情况终止拍卖: (一)回购债券发行人披露重大事件; (二)相关权利方提出书面异议; (三)守约方和违约方就违约处置达成一致,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四)其他交易中心认定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回购债券匿名拍卖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出具拍卖成交信息及违约方相关信息等信息的成交单。成交单具有法律约束力,守约方和回购债券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应按照成交单约定完成交易结算。 一方未按成交单履行成交义务的,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匿名拍卖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违约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回购债券未全部拍卖成功且已成交的匿名拍卖金额不足以偿还违约方债务的,守约方可就未处置回购债券再次向交易中心提交回购违约处置申请。 第四章 结算安排 第十六条 匿名拍卖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处置结果传至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并通知违约方。 第十七条 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根据处置结果完成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解除、债券过户和款项支付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若回购违约处置所得款项大于违约方债务的,由守约方自行或根据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相关规定返还违约方。 第十九条 若发生结算失败,且结算完成款项不足以偿还违约方债务的,守约方可就未处置回购债券再次向交易中心提交回购违约处置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回购违约处置业务日常监测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回购违约处置的机构应当遵循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与对手方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发现参与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有权要求参与机构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约谈和服务禁止等处理,并视情节严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一)随意报价或者有意误导市场,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 (三)私下达成交易,通过合谋、串通、哄抬价格等方式干预市场价格; (四)买方不按成交单约定履行合同; (五)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和相关银行间市场交易、结算规则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回购违约处置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交易中心应尽合理努力采取相应措施,但对于因此给任何方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守约方、违约方以及买方之间因回购违约处置发生纠纷的,各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
1.总则
1.1【制度依据】为规范担保品违约处置流程,维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依法做好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2【适用情形】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市场成员使用在中央结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托管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担保品的相关业务,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委托公司办理担保品违约处置以实现担保物权的,适用本指引。
1.3【违约处置方式】担保品违约处置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
1.4【业务合规性】业务办理过程中,市场成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1.5【名词解释】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
1.5.1担保品:是指市场成员在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时,使用托管在公司的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
1.5.2质权方:是指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时接受担保品质押的一方。
1.5.3出质方:是指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时提供担保品的一方。
1.5.4协议折价:是指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与出质方协商一致,委托公司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折算办理相关担保品过户。
1.5.5拍卖:是指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委托以公开招标竞价方式出售相关担保品。
1.5.6变卖:是指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委托公司以公允价值或出质方同意的价格向质权方或第三方市场成员出售相关担保品。
1.5.7公告日:是指公司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发布担保品拍卖公告的日期。
1.5.8缴款日:是指在拍卖方式下中标人应将中标认购款缴入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或变卖方式下第三方市场成员应将支付价款缴入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的日期。
1.5.9划款日:是指公司向质权方指定的资金账户划出拍卖所得款或变卖所得款的日期。
1.5.10标的债券:是指在违约处置业务中,作为担保品的相关债券。
1.5.11公允价值:是指标的债券在拍卖或变卖的前一交易日的中债估值全价。中债估值是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发布的债券估值。
1.5.12标的债权:是指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担保品所担保的主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相关补偿金等。
1.5.13拍卖所得款:是指拍卖方式下,所有中标人实际缴纳的认购款总额。
1.5.14变卖所得款:是指变卖方式下,第三方市场成员受让标的债券而实际支付的价款。
1.5.15违约处置债券专户:是指公司开立的专用于托管拟进行拍卖或变卖的标的债券的债券账户。
1.5.16违约处置资金专户:是指公司开立的专用于收取并存管拍卖所得款或变卖所得款的资金账户。
2.协议折价
2.1【业务申请】当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和出质方可共同向公司申请办理协议折价过户。提交材料如下:
(1)担保品协议折价申请书(附件1);
(2)主债权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协议复印件;
(3)质权方与出质方就协议折价安排达成的书面协议;
(4)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公司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2【过户办理】公司受理协议折价申请材料后,将相关标的债券过户至质权方债券账户,并依照申请就剩余标的债券进行解押处理。
2.3【结果通知】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公司将办理结果通知质权方和出质方。
3.拍卖
3.1【业务申请】当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可向公司申请办理担保品拍卖。提交材料如下:
(1)担保品拍卖申请书(附件2);
(2)担保品拍卖招标要素一览表(见附件3);
(3)主债权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协议复印件;
(4)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公司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2【公告发布】公司受理拍卖申请材料后,将标的债券从出质方债券账户过户至违约处置债券专户,并于公告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担保品拍卖公告(见附件4),公告中不披露质权方和出质方的信息。
3.3【拍卖保留价】标的债券拍卖保留价由公司参考标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拍卖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标的债券公允价值确定,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布。
3.4 【拍卖】
3.4.1投标:拍卖日,投标人需在规定的投标时段内通过指定的方式将《担保品拍卖投标书》(见附件5)传真至公司。低于单笔最低投标量和拍卖保留价,或者超过最大可投标额的投标均属于无效投标。
3.4.2中标:拍卖采用价格招标、全价投标、多重价位中标方式。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的债券面额时,投标全部成功;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招标的债券面额时,按照价高优先的原则,将标位从高到低募入,募满为止。
3.4.3中标结果通知:公司在确认中标结果后,向中标人发送中标结果通知。
3.5 【中标后处理】
3.5.1 缴款:中标人应根据中标结果通知,于缴款日将中标认购款全额划入违约处置资金专户中。若未缴款或缴款不足,则应赔偿或补偿其对相关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2补位中标:如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缴款,公司有权根据中标规则募入下一位中标人并向其发送中标结果通知。
3.5.3标的债券过户:公司根据缴纳的中标认购款,按照中标人对应的中标额,将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过户至中标人债券账户中。
3.5.4划款:质权方应于划款日15:00前向公司送达《标的债权金额确认书》(见附件6)。公司收到后,对拍卖所得款按以下流程处理:
若拍卖所得款小于或等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拍卖所得款全额划入质权方资金账户;
若拍卖所得款大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等于标的债权金额的款项划入质权方资金账户,同时将多余款项划入出质方资金账户。
3.5.5剩余标的债券返还:如有剩余未中标或未缴款的标的债券,按以下流程处理:
若拍卖所得款小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剩余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过户至出质方债券账户,并维持质押状态。质权方可申请再次进行拍卖;
若拍卖所得款大于或等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剩余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返还至出质方债券账户。
3.6【结果通知】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公司将办理结果通知质权方、出质方及相关各方。
4.变卖
4.1【业务申请】当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质权方可向公司申请办理担保品变卖。提交材料如下:
(1)《担保品变卖(质权方受让)申请书》或《担保品变卖(第三方受让)申请书》(附件7);
(2)主债权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协议复印件;
(3)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公司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2【变卖价格】标的债券的变卖价格应不低于公允价值,若低于公允价值,则需出质方书面同意。
4.3【标的债券过户】公司受理变卖申请材料后,将标的债券从出质方债券账户过户至违约处置债券专户。
4.4【质权方受让】质权方受让标的债券的,公司根据标的债券公允价值和标的债权金额,对标的债券按以下流程处理:
若标的债券公允价值小于或等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全部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过户至质权方债券账户;
若标的债券公允价值大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超出部分的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返还至出质方债券账户。
4.5【第三方受让】第三方市场成员受让标的债券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4.5.1缴款:第三方市场成员应根据标的债券的变卖价格和数量,于缴款日将变卖价款全额划入违约处置资金专户中。若未缴款或缴款不足,则应赔偿或补偿其对相关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5.2标的债券过户:公司根据缴款情况,将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过户至第三方市场成员债券账户中。
4.5.3划款:公司收到款项后,对变卖所得款按以下流程处理:
若变卖所得款小于或等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变卖所得款全额划入质权方资金账户;
若变卖所得款大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等于标的债权金额的款项划入质权方资金账户,同时将多余款项划入出质方资金账户。
4.5.4剩余标的债券返还:如有剩余未变卖或未缴款的标的债券,按以下流程处理:
若变卖所得款小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剩余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过户至出质方债券账户,并维持质押状态。质权方可申请再次进行变卖;
若变卖所得款大于或等于标的债权金额,则将剩余标的债券从违约处置债券专户返还至出质方债券账户。
4.6【结果通知】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公司将办理结果通知质权方、出质方及相关第三方。
5.处置中止
当出现如下情形时,公司将中止担保品的违约处置:
5.1 有权机关要求中止的情形;
5.2 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
5.3 公司认为有必要中止的其它情形。
6.附则
6.1 公司将每日处置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
6.2 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市场运行及反馈情况修改本指引,并向市场公布。
6.3 本指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本指引由公司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记者 赵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