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巨额票据诈骗案!虚构贸易背景骗取湖北银行4000万
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5日,绿源公司以支付公司各项目材料款项为由,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授信业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湖北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以虚构工程合同和虚报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欺骗手段,获取湖北银行授信额度,并骗取湖北银行贷款2000万元、承兑汇票2000万元;同时,湖北银行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绿源公司关联企业进行受托支付,放款2个小时内转回绿源公司银行账户用以支付该企业此前一笔银行贷款。
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
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5日,绿源公司以支付公司各项目材料款项为由,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授信业务。
法院证实,在上述贷款申请时,绿源公司提供了虚构、伪造的绿源公司与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等供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授信评查,并以“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不少于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
经银行审核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与被告绿源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授信金额为2000万元,授信期间为12个月,从2014年1月3日起到2015年1月2日止。
2014年12月21日,绿源公司又以承建贵州卢洞溪隧道项目和大坪隧道项目施工需资金为由,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4000万元授信业务(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2000万元)。
接连贷款目的是偿还旧贷款。绿源公司方面称,其与原告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协商一致,以新贷还旧贷。
为取得银行贷款,绿源公司向湖北银行提交了单位基本情况的资料、财务报表和七份工程承建的工程合同。
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30日经湖北银行孝感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批准,同意办理绿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2000万元,银行承兑敞口额度2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该笔授信由中祥公司提供商业用房作抵押担保。
实际上,绿源公司提交的七份合同存在虚假和虚报的情况。法院证实,绿源公司提交的七份工程承包合同中,绿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桥隧公司沿德高速二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的贵州省大坪隧道工程合同等四份工程合同经查证均是虚构、伪造的合同;另外三份为工程合同虚报工程款和应收工程款。另外,绿源公司为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贷款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显示,公司应收账款24708余万元,公司实际应收账款为12000余万元。
上述贷款逾期后,湖北银行于201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绿源公司偿还该行综合贷款的本息,中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早在2016年8月,中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堂就已向大悟县公安局报案,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要求其为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作为条件,绿源公司熊某承诺取得贷款后将贷款的一半即2000万元优先提供给中祥公司有偿使用;贷款资金到账后,中祥公司一直未能获得该笔资金使用权。大悟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8日以绿源公司骗取贷款罪予以立案。
大悟县法院公布的(2018)鄂09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绿源公司以虚构工程合同和虚报企业经营状况等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授信额度,并以此得到银行贷款2000万元、承兑汇票2000万元,使银行巨额资金陷入巨大风险,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值得注意的是,屡次提交虚假合同申请贷款,以新贷还旧贷的同时,绿源公司仍被评为湖北银行A级、支持类的准入客户。
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