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四大亮点,力挺中小企业
既5月6日宣布将要对县域的中小银行,实行较低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后,5月7号,中国人民银行再放重磅消息,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旨在规范应收帐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文/《贸易金融》见习记者:仲奇木 陈美琪
央妈最近有点忙。
既5月6日宣布将要对县域的中小银行,实行较低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后,5月7号,中国人民银行再放重磅消息,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旨在规范应收帐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稿,分为总则、登记与查询、征信中心的职责和附责四个部分。共35条。
二大板块进入成登记主体
意见稿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说明。
但贵银供应链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海对《贸易金融》记者透露,本次应收账款的主要范围分为两大块:首先是,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生产,其次是公用事业方面。医疗、教育、旅游业均属于现金流比较好的企业,这些行业虽然也有民营企业的加入,但仍旧还占少数。
张海说,公用事业为政府或国企,虽扩大了应收账款的权利范围,也将登记期限再次缩短,但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微企业融资。相反在国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多数是为解决民企及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但在国内开展相对比较难。在国内,金融机构目前更倾向做设备、货物质押。
意见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应与出质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关于登记内容,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期限下调至1个月,质权人风险更小
根据意见稿第四条官方修订说明。央行最早于2007年颁布并于2017年修订《应收帐款管理办法》,此次意见稿是在2017版基础上进行修改而成。
修改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办法》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 ;
二、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 ;
三、下调登记期限。
为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本次修订拟将初始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同时将《办法》第十三条展期登记按年计,调整为最短1个月,与登记期限设置保持一致。
北京正谋管理咨询公司相关负责人王冰对《贸易金融》记者透露,“此次应收账款修订稿的出台主要是对于交易双方,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保护上是更加有利的,因此,不至于到后期交易双方因登记不了等问题产生纠纷。”
王冰说,应收账款质押的重点在于应收款项的质量,大多数应收款项不会超过一年,此次应收账款登记期限由6个月变更为1个月,灵活性更大,对出资人来说到期后可以马上展期,质权人风险也相对较小。”
从央行发布的数据可以发现,近年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融资租赁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自发登记量增长迅速,2007年登记系统法定登记与自发登记的占比分别为90%和10%,而近12年后这一占比则变为23%和77%,自发登记在过去5年的年均增长率约为24%,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
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
在《办法》中,可以看到新增的两条分别是:
一是增加在登记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办法》规定执行条款;
二是对《办法》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界定。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有明确的的登记机构。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而对于动产,目前我国在现代动产担保制度方面还有欠缺,主要表现为缺乏统一的法律框架、登记机构分散、缺乏统一的登记系统等。
这就会造成我国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而在我国中小微企业的资产中,90%都是动产,动产担保融资潜力释放空间巨大。若没有完善的动产担保融资制度的配合,这一市场潜力将无法释放。
与此同时,我国的动产担保制度与世界银行等力推的现代动产担保制度不符,造成了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排名远落后于其他国。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注:“获得信贷”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中的一项,该指标由“信用信息深度指数”和“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等组成。由于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不符合世界银行的评估标准,所以,主要评估动产担保制度对借贷双方权利保护程度的“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我国连续5年只得到4分)
因此,此次央行文件的出台,能够充分能够使企业充分运用动产缓解融资担保难问题。
取消登记协议上传,利在两方
意见稿规定,应收账款登记可以取消登记协议上传。
正谋管理咨询公司负责人王冰表示,取消登记协议的上传,第一,大大的提高了应收账款的交易效率;第二,由于交易双方对于是否在登记簿登记的意识并不强烈,此次登记机构为中国人名银行征信机构,并进行电子化存档,不需要再去上传纸质版本或者扫描版,更加方便快捷并且不会出现信息疏漏问题。
《贸易金融》记者在采访了解到,近些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有所改善,但是问题仍然比较多。主要就是集中在回款周期长、业务流程繁琐、商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此次央行下调登记时间,无疑是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把登记时间同小企业实际业务时间相匹配,有效地缓解融资难问题。随着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发展,这个期限还会继续下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在国内开展比较难
意见稿指出,近年来,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
此外为配合北京、上海等地开展动产担保登记试点,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
但贵银供应链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海告诉记者,在国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多数是为解决民企及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但在国内开展相对比较难。在国内,金融机构目前更愿意做,租赁、保理及货物质押。
而且民营小微企业也存在一些风控问题:如 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国家牵头,成立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基金、机构;信用风险角度来讲 引入第三方信用保险兜底;主要的障碍还是没有从本质上消除。
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演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