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看到保兑保函+央企背景可能都是假得,正如这个案例!
央企商票2017--2018年的商票业务的一大亮点。但正是这样看是合理无风险的业务,却暗藏风险事决2017)渝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男,6月2016年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男,3月2016年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来源: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ID:PIAOYOU_Bill)
央企商票2017--2018年的商票业务的一大亮点。但正是这样看是合理无风险的业务,却暗藏风险事决2017)渝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男,6月2016年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男,3月2016年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票据诈骗罪,于7月**及其辩护人熊智、谭成机,被告人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10月,王某1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通过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开具无真实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收取费用牟利。**加入中鑫公司并担任执行总经理。
6月,青岛正盛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盛坤公司)工作人员韩某、中介人员王某2又联系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公司)联系汇票贴现,称该汇票兑付可由银行提供担保。
24日,正盛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另案处理)、韩某等人来到武汉市和王某**见面,双方商定以中鑫公司名义向正盛坤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遂联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路支行(以下简称:紫阳路支行)行长被告人陈**在明知紫阳路支行无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担保资质的情况下,同意以紫阳路支行名义出具虚假的保兑保函,并要求王某6月**以中鑫公司名义向正盛坤公司开具700万元。
=26日,陈**签名并加盖了伪造的紫阳路支行印章。29日,正盛坤公司收到海尔小贷公司支付的贴现款2150万元转入中鑫公司账户。严1将其中**个人债务,**、王某2015年**、王某3亿元,并亦由陈**、王某2016年2日向重庆市公安局报案。
4月**在广东省珠海市被抓获归案。同年13日,被告人严15.中鑫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25日;到期日:6月5000万元。6月2)
出票日期:7月2016年13日;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收款人:汉川市安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16年17日背书转让至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5年16日;到期日:7月6000万元。7月4)出票日期:7月2016年15日;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收款人: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16年17日背书转让至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5年17日;到期日:7月6000万元。7月2015年5000万,收票方为正盛坤公司,然后正盛坤公司背书给海尔小贷公司,同时建设银行武汉紫阳路支行对该笔商业承兑汇票出具保兑保函。他的主要工作就是在银行出具保兑保函的时候,核实支行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真实,是否加盖银行印章,该笔商业承兑汇票是否从人行的电子商业票据系统开出就行了。
6月**给他打电话并开车到机场接的他,严**是中鑫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到了中鑫公司,严**随身带了一个包,严**、董事长王某**和陈**就让他们到办公室去。进入陈**出示自己的身份证,通过多方核对证实陈**所在银行并没有出具保兑保函的权限,于是他就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要求陈**说有上级银行的转授权。
他就叫陈**说转授权文书在银行系统里面。他要求陈**打开电脑后并登录系统,但是在登录过程中系统显示无法登录。陈word文档,并且在电脑中把这份文档打开给他看。他看后没有认可这份电子档案的效力,要求陈**当时表示上级银行那时候已经下班了,只能第二天去盖章。
严“是不是必须要转授权?**再次问他:”他表示必须要。后严**说他们公司有个财务人员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当地的一家银行有关系,可以去协调。记得严11点左右,他记不清是严2过来接他。
记得下午**办公室。他问陈**说可以,然后把转授权文书打印出来装在一个牛皮纸袋里面,叫他一起去钢城支行盖章。他就和陈**开的车去了钢城支行,当时为了防止陈**手里的牛皮纸袋,没有注意到还有哪些人和他们一起去的。到了钢城支行后,他和严**上了楼上办公区域,陈**走出来把牛皮纸袋挤开一个缝隙给他看,他看见文件上面有一个鲜章,陈**办公室里面,陈**随即出具了保兑保函后,在保兑保函的出具盖章过程中,他要求要对整个过程录像照相,当时好像是王某**打印了保兑保函之后,他仔细阅读确认无误才让陈**要求他们把保兑保函封存好,如果中鑫公司到期不还款,再拿着封包找他们银行。
严2把录好的完整视频发给了他。他再把视频发送给公司的总经理,接着他用手机给保兑保函照了相传给总经理。整个流程结束后,他们公司经过他在场见证并有录像及照片为证,所以在第二天也就是6月4300万元。因为正盛坤公司提供账号有误,当日未到账。严6月4300万元,他才回重庆。在整个过程中,严**在对接和决定,王某×与实际票号2015年10日左右,严6个亿,称银行可以提供担保,他向公司请示后答复最多**称资金用于购买张某**、张某**通过笔记本电脑当着他的面开了6000万元商业汇票并背书给海尔小贷公司。
因翁某了解到紫阳路支行及钢城支行均无对商业承兑汇票出保兑保函的业务,遂终止该业务。随后,他联系王某**等人要求对27.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海尔小贷公司隶属于海尔财务公司,海尔小贷公司的资金存放于海尔财务公司,需要资金时从海尔财务公司划拨。
海尔财务公司隶属于海尔集团,是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银监会直接管理,按照银监会规定,只能吸收海尔集团成员单位的定期存款、同业拆借等,不对外发生资金业务。海尔小贷公司在青岛有个业务团队,有2015年正盛坤公司主动找到海尔公司的一个叫方某的业务员,说想做一笔票据贴现,方某就与正盛坤公司一直在商谈,正盛坤说出票方是央企中鑫公司,并且出票方还说银行可以出具保函。
接着方某就收集了正盛坤公司提供的相应材料交给公司,因为这笔业务金额较大有5000万元的票据,然后又让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系统查询这张票据已经真实存在。之后确认出具保函的银行是建行紫阳路支行,那么紫阳路支行有没有权限出具保函,在得到准确答复以及相关的文件后,沈某在建行官网查询紫阳路支行是否经过银监局批准合法设立存在,又在工商局查询紫阳路支行的行长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最后实地到紫阳路支行与行长见了面,并让银行行长出示了身份证,核实其真实性。
在上述情况确认后,6月的一天,沈某与中鑫公司的人员一起到建行紫阳路支行的行长办公室,亲眼看见其行长陈**亲笔签名,整个过程有沈某的视频为证。沈某向公司汇报情况后,他们认为这笔业务风险已经控制的极低,所以银行出具保函第二天就放款700万是贴息。
海尔公司和正盛坤公司应该在6月6月25号中鑫公司开票后,他们将票号作为附件进行细化,青岛团队的业务员再把双方已经拟好的贴现协议和附件打印出来,让正盛坤公司先用印,接着再把协议带到重庆用印生效,随后将其中一份协议交正盛坤公司。
这笔3个亿资金收购武汉东西湖区一个叫东顺擎天的楼盘,准备以商票贴现的方式向他们融资,紫阳路支行进行担保。当时他们还是很重视和谨慎,就让风控部的翁总和沈某到武汉实地考察。
后来翁总觉得紫阳路支行作为一个网点型支行是否有对大额商票担保的权限,于是通过一个建行总行的关系进行打听,对方回复说紫阳路支行作为网点型支行绝对没有对商票进行担保的权限,所以他们就担心,终止了这笔业务,同时对上一笔28.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5月底或2的中介给他电话称原在海尔公司工作过,现在离职在一家中介公司。
王某2准备去正盛坤公司提取一些基本资料。王某2见面后,王某14%或者PPT,海尔公司召开会议,经过讨论决定做这笔业务,让总部风控部门的人员跟进。公司同意继续做这笔业务的主要原因就是中鑫公司属于央企控股的公司,应该属于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
同时银行对这张商业承兑票据出具保兑函,如果到期后中鑫公司不能支付,那么出具保兑函的银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公司的人员核实了保兑函的真实性,那么这笔业务就是完全没有风险的。开完会他给正盛坤公司的韩某打了电话,告诉她公司对这笔业务已经开会研究了,初步意见是同意做下去,并且要去武汉核实银行出具担保函的真实性。
韩某回答招商银行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出保兑函,现在改由建设银行对票出保兑函。之后,向他提供了正盛坤公司和中鑫公司的买卖合同,他把相关情况给领导作了汇报,后面的情况他就不清楚了。
2的证言证实,7月至2月,在海尔财务公司工作,7月开始从事金融业务中介工作。5月左右,韩某联系他称正盛坤公司有个项目急需资金,中鑫公司也需资金并长期把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开具后卖给他人收取费用,让他联系中鑫公司是否愿意开票由正盛坤公司贴现后资金共同使用,并承诺给他好处。
随后,他与中鑫公司取得联系后,中鑫公司表示愿意开票并询问贴现后资金如何分。他将沟通情况告知韩某。随后,韩某委托他寻找贴现渠道,告知他可由银行对商业汇票提供承兑担保。他与海尔公司的工作人员方某联系商谈商业汇票贴现,对方某称由银行对商业汇票提供承兑担保。
方某等海尔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正盛坤公司进行了调查。随后,韩某、方某先后告诉他,海尔小贷公司将派员到武汉中鑫公司进行调查。25日,他按照韩某的安排从青岛乘飞机赶至武汉中鑫公司,同王某**及韩某等人见面。严**将公司的一些证件和资料出示给沈某,并介绍情况。当日下午,严U盘,在笔记本电脑上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韩某电话联系正盛坤公司收票。随后,他和韩某、沈某、严**见面,王某**能不能出保兑保函,陈**打开电脑中一份转授权文书电子版,沈某认为该文档来源不明,陈**称银行网络正在更新无法进入。严**称上级银行行长不在家,盖章需行长同意。严**称已到下班时间,提议次日上午盖章。
26日早上,韩某电话联系他青岛有急事韩某等人先回青岛,让他留在武汉继续跟进。随后,他和沈某、严**一起前往钢城支行,当时,陈**、严**称章已经盖好,即一同返回紫阳路支行。陈**出具保函的过程用手机进行录像。沈某对保函拍照,陈6月6月59.8万元转入他账户。
他用这笔钱购买车。他在武汉期间,严**。当时王某**在安排、发号施令,王某30.证人王某2介绍给他认识。当时谈的条件是注册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中新房集团不会出一分钱,要他全部出资,然后中新房要持有30%的工程垫资由他筹集资金,后续中新房可以投入资金,但最终获利后要按照2011年,因为当时在北京和武汉做一些小工程,自己有家公司方便走账,他在武汉注册成立武汉中汇鑫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要注册成立中字头的企业或二级公司必须要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因为中新房集团是央企,所以这一块工商局审查是比较严格的。他把中汇鑫辉公司的资料拿到北京交给张某2再安排的工作人员到工商总局进行的合名。接着他返回武汉,胡某帮他在江岸区找了一家代办公司,为他注册了中新房中鑫公司,张某51%,中新房不拿资料就办不了手续。接着中新房集团的人在中国银行武汉香港路支行临时开设了一个账户,让他把5100万转到验资账户,形成中新房集团实际出资的假象。
他从7月或**重新在外面刻了一个公章,再去陈2014年下半年他在深圳经人介绍认识严**经常到他公司找他聊天,表示自己有很强的融资渠道,想到中新房中鑫公司任个职务,他负责开票,严2014年**向他提出担任公司执行总经理,然后利用中鑫公司是央企二级公司的执行总经理身份负责帮他融资。
他觉得如果严**让唐某找了一家名片制作店,为严2015年**所在的建设银行紫阳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后面申请网上银行以及通过建行向人民银行申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是严U盾以及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保管,密码也是严**本人知道密码。建设银行紫阳路支行账户的网银U盾是一套,既可以网银转账也可以登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进行操作,都是严2015年22日下午“青岛正盛坤公司联系到我,说他们有资金需求并且有稳妥的贴现渠道,也知道我们公司有资金需求并且可以开票,他们想与我们公司合作,我们开票后他们进行贴现,然后贴现资金大家平分。
11点多钟,唐某给他说青岛的人已经到武汉了,在光谷定了酒店,他们去不去见上一面。他给严**到光谷的酒店。正盛坤公司一共来了3男2000多万资金周转,开6点多钟他和严**让他少说话,严**就问需要分行出担保还是支行出担保,
韩某回答只要支行就可以,接着王总也说支行就行。他马上给陈**能不能对商票出担保,陈10万元费用。他就给韩晓静说银行可以对商票出担保,不过行长要5万。韩某同意但说没有准备这么多钱,可以想办法凑。不知为什么唐某也来了,同正盛坤的人喝酒说话,正好张某**给他打电话说正盛坤的人已经走了,唐某在里面挑事,不想让他们把这个事情做成,他花了很多功夫才把王总留下来,正盛坤的人说银行这边要打点就该他们自己去,正盛坤负责海尔财务公司方面的打点。
到了下午**给他打电话说海尔财务公司的王总同意做这笔业务,正盛坤公司的人也同意做这笔业务,他们已经把商贸合同盖好章扫描后发了过来,要他打印出来签名盖章后传过去。他当时在外面,就给严**弄好了让唐某传过去。严**说怎么做就怎么做。唐某听了之后很不高兴。
这份《商品购销合同》上他的签名绝对不是他写的,因为他的字写不了这么好,不过这个中鑫公司的公章看来应该是真的。他不知道这个签名是谁写上,因为他首先没在购销合同上签过字,不过这些都没关系,谁帮他签这个字他都认可,因为他们本来就已经谈好做这个事情,不管谁签字都可以代表他的态度。
6月24日下午,陈**的债务纠纷,他就到了陈**办公室要债,陈**10天时间筹集资金。债权人走了之后他就再次问陈**回答支行出保函是他说了算,肯定没问题。
6月9点多钟,他和严**说王总告诉他第二天海尔公司要来个风控人员进行调查,他就问严**就说他安排接人。接着严U盾登录人民银行商票系统开始操作,结果严**不同意,担心唐某在里面捣乱把这个事情搅黄。
严**就把陈**也不会操作,还是打电话给银行的工作人员才弄明白。25日,严**和王总把沈某接到公司办公室和他见了面,然后严U盾登录商票系统开了一张面额为**给他打电话说债主又去银行闹事,希望他去帮忙做下工作,他就自己先去了银行。陈**说海尔的风控人员到武汉来进行风控调查了,估计下午会来银行,陈300万左右,如果他帮忙出了担保,就借800多万给不了,他要把钱投入到张某**把他带到旁边一个小饭馆,里面坐着1女**的债主说最多借给陈1周或**对债务进行了担保。
当天下午**和王总带着沈某到了建设银行紫阳路支行。进入陈**首先介绍沈某给陈**为陈行长。刚在这个时候,又来几个老太太和老头到陈**办公室调取资料。隔了一会儿严**也进来了。严**拿不出来,这个事情可能做不了啦。他当时心里面有点不好受,想到已经帮陈**拿不出来也没办法。之前他还问过王总需不需要分行或上级银行的文件,王总说不需要,他也知道要省分行或上级支行出文件很难,所以就表示既然做不了就不做了。严**把陈**还有什么其他的办法,陈10万块钱。严**,不过给了钱就要把事情办好。这个时候差不多**留在银行和陈**给他打电话,催他把5万到陈1转给陈**让他帮忙在网上找建设银行的再转授权书模板,说是要看看有什么内容。他不会上网,他就让唐某去网上找,唐某找到后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了他,他看了邮件的标题后马上转发陈**要伪造再转授权书。又过了一天下午大概**带着王总和沈某到了紫阳路支行,严**、王总和沈某去钢城支行,走之前陈**已经伪造好了相关的文件。他们5点多钟,银行都已经关门了。陈**都告诉他资料已经弄好了,可以马上出保兑保函。他就坐在陈**坐在自己的位置上,严**办公桌的旁边,沈某站在陈**就打开电脑打印了一份保兑保函,接着到旁边顾某的办公室,将紫阳路支行的公章拿了过来,当着他们的面加盖了公章,沈某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另外对加盖好紫阳路支行公章的保兑保函进行了拍照。然后沈某把拍摄的视频以及照片发回海尔公司领导审核,大约过了4300万元。
由于当时是周五,正盛坤好像没有收到钱,一直到周一正盛坤公司收到钱后,才给他们转款6点多钟。当时他和陈**住在东西湖区的酒店,由于建设银行对公账户预留手机号是严**最先知道钱已经入账,严**悄悄告诉他钱到账。陈**去问严总。陈**,严**已经坐立不安,就给银行的人员打电话查询这个账户的资金情况,陈1000万元。中鑫公司在建行紫阳路支行的账户是严**明确分配了资金,这**300万元、1的项目。严**转给张某**不同意只愿意转给张某11000万元,转给陈**要200多万给他。严**和张某**保管,严600多万不写借条。张某**拿走了。他个人账户收到20万元,这些钱他还给成都一帮老头老太太**80万,剩下的**根本拿不出来。他们就知道这个事情做不了,因为这个再转授权书毕竟是上级银行发出的,陈**让他在网上帮他找建设银行的再转授权书模板,他基本就明白陈**也知道这个事情,也是沈某第一次去银行当天,严**拿不出再转授权书后就说这个事情做不成。之后他和严**在会议室商量怎么处理,陈10万块钱去打点上级银行,让上级银行做一份,大家都清楚这是不可能的事情。过后严“在你走了之后,陈10多分钟就能拿到。我就告诉陈**是银行行长,你去刻了银行的印章假的都是真的,我去刻了真的都是假的,要去你自己去。**还说他转发给陈**加工后还是严**大概有**大概有1这个楼盘他和严3个亿就能起死回生并且抵偿他们所有债务,还能获取几千万的利润,他和严**也给沈某提起过,准备在这笔3亿元的业务,沈某表示很有兴趣并且还给领导汇报过,对此他们抱有一些希望,如果沈某他们公司可以再给他们1的楼盘翻身。
严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时,清楚中鑫公司根本没有兑付能力。严2014年**都是债务缠身,个人也没经济实力兑付。正盛坤公司至今没有提供任何质押和抵押。他们最先的说法是收到贴现资金后就提供质押和抵押,并且对他们自己使用的**还专程到青岛找到正盛坤公司的人员要求他们办理相关质押和抵押,结果被人打了一顿。正盛坤公司的人还说要是再看到沈某去就把腿打断。所以正盛坤公司根本没有提供质押或抵押的想法,也没有到期还钱的想法。整个这个事情,如果离开他、严**3个人中的一个人都做不成。如果离开他,就没有央企背景的中鑫公司,申请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就通不过;肯定开不了商票;如果离开严**控制了公司的网银,加上协调海尔公司王总和小沈;陈**这个人,而是陈**这个事情肯定就办不了。
陈**说得很清楚,中鑫公司挂靠在央企下面,没有什么钱,他做这笔业务就是为了融资把钱投入张某**很清楚中鑫公司没有经营活动也没有经济实力。
判决如下**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陈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4月2029年28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严**退赔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