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金华违法遭罚 挪用信贷资金购买商业保理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来源:中国经济网
北京4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2号)显示,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买商业保理公司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胡洪海、范燕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分别对胡洪海、范燕峰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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