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越南对外投资合作指南
2019年是越南国会通过《关于2016—2020年5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规划》)的中后期阶段,根据《发展规划》,5年内越南GDP年平均增幅6.5%-7%,到2020年人均GDP达3200-3500美元,工业和服务业占GDP比重合计达85%,全社会总投资占GDP的32%-34%,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2019年是越南国会通过《关于2016—2020年5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规划》)的中后期阶段,根据《发展规划》,5年内越南GDP年平均增幅6.5%-7%,到2020年人均GDP达3200-3500美元,工业和服务业占GDP比重合计达85%,全社会总投资占GDP的32%-34%,财政赤字控制在GDP的4%以下,单位GDP能耗年平均下降1%-1.5%,城市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现对越南对外投资合作的法规与政策以及该《发展规划》进度进行总结。
越南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越南主管贸易的部门是工贸部,设有36个司局和研究院,负责全国工业生产(包括机械、冶金、电力、能源、油气、矿产及食品、日用消费品等行业生产)、国内贸易、对外贸易、WTO事务、自由贸易区谈判等。各省和直辖市设有工贸厅,主管辖区内的工业和贸易工作。此外,工贸部在各驻外使领馆和多边经贸组织派驻代表。
在主要法规方面,越南主要贸易法律法规包括:《贸易法》(2005年)、《民法》(2005年)、《投资法》(2014年)、《电子交易法》(2005年)、《海关法》(2014年)、《进出口税法》、《知识产权法》(2005年)、《信息技术法》、《反倾销法》(2004年)、《反补贴法》(2005年)、《企业法》(2005年)、《会计法》、《统计法》等。外商在越南投资建立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建立贸易公司和分销机构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海关管理制度领域,越南现行关税制度包括4种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东盟自由贸易区税率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普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50%,适用于未与越南建立正常贸易关系国家的进口产品。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越南2018年前对90%的商品实现零关税,2020年前对其余商品削减5-50%的关税。中国2011年实现95%的商品零关税,2018年对其余商品削减5-50%关税。申报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关税应满足原产地规则和直接运输规则。根据东盟规定,2018年起,越南与东盟成员国之间汽车、摩托车、食品等多数商品实现零关税。
在进出口管理方面,根据加入WTO的承诺,越南逐步取消进口配额限制,基本按照市场原则管理。禁止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除工业用以外的易燃易爆物、毒品、有毒化学品、军事技术设备、麻醉剂、部分儿童玩具、规定禁止发行和散布的文化品、各类爆竹(交通运输部批准用于安全航海用途的除外)、烟草制品、二手消费品(纺织品、鞋类、衣物、电子产品、制冷设备、家用电器、医疗设备、室内装饰)、二手通讯设备、右舵驾驶机动车、二手物资、低于30马力的二手内燃机、含有石棉的产品和材料、各类专用密码及各种密码软件等。进口的二手设备在安全、节能和环保方面,需符合越南国家技术标准或G7标准。此外,越南还将禁止进口被权威机构认定为落后、质量差、污染环境的二手设备。生产企业需要维修、更换正在运行的设备,可允许进口二手零部件,可以自主进口或委托其他企业进口。此外,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二手设备,如生产企业仍需进口,也可向越南科技部提出申请。
在出口管理方面,越南主要采取出口禁令、出口关税、数量限制等措施进行管理。禁止出口的商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爆炸物和军事装备器材、毒品、有毒化学品、古玩、伐自国内天然林的圆木、锯材、来源为国内天然林的木材、木炭、野生动物和珍稀动物、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专用密码和密码软件等。
此外,越南政府计划在2016-2020年间完成137家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包括银行、航空、通信、造船、汽车、电力、水泥、交通等重要行业,鼓励外商参与,允许外商购买股份和参与管理,仅保留103家国有全资企业(未包括农林业、国防、安全等领域企业)。外商可通过购买上市企业的股票,或购买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等方式进行并购。外资并购登记材料包括:企业并购书面申请(含并购及被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信息、企业并购活动简况)、被并购企业董事会及企业所有者关于出售企业的决定、并购合同、合并后企业的规章草案、外资法律资格的确认书。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办理手续者需提供介绍信或居民身份证、护照,越南主管职能部门确认材料合规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越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越南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部门为隶属于越南科学技术部的知识产权局负责工业产权保护(包括专利及商标),隶属文化、体育及旅游部的版权局负责著作权相关保护,农业农村发展部负责植物多样性方面保护。目前,越南知识产权立法主要是2005年11月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和同年颁布的《民法》和《商业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另外,越南《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内容。越南是多项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的成员国,目前正在完善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越南积极参加多边和双边自贸协定谈判,2016年签署的TPP协定以及在2018年开始执行的《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都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高水平承诺,越南目前正在修改国内有关知识产权立法,为履行协定承诺完善法律体系。关于专利保护,越南共有3种专利保护类型,即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生效实施的越南《民法》修订版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确立受民法保护,职工或其他人员对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创造活动中获取的知识财产享有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如果在越南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解决途径如下:委托当地律师诉诸当地司法部门,之后如果出现判决或执行不公,则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监察部门投诉;直接依据合同规定采取国际仲裁方式解决,同时,报告驻外经商机构予以配合。越南解决争议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仲裁法等。
越南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以《民法》关于合同的内容为基础。订立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种类与中国相似。订立合同的形式分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主合同、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附条件合同等。在通用合同类型上,又分为买卖合同、财产互易合同、赠与合同、财产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财产借用合同、服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合同、财产保管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悬赏与有奖竞赛、土地使用权转移、技术转让合同等15种基本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时,须考虑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国法、越南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在合同中须明确纠纷处理办法,一般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目前,与越方的投资合作纠纷,大多通过以下仲裁机构解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但从近年情况来看,中越双方企业如发生合同纠纷,即便当地法院判中方胜诉,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原因在于法院缺乏强制执行力,而越南企业资信状况难以摸清,难以控制,因此有较大的风险。
(来源: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资料来源: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