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变化”
这也使得部分曾带着颠覆传统金融光环的互联网金融被很多人诟病为伪命题。很多原本正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利用互联网技术组真正颠覆传统金融方式的公司,开始与其划清界限,向“金融科技”或“新金融”的旗帜靠拢。
来源:21市场 云票据
近年来,受益于庞大的市场规模和快速的技术创新,中国成为互联网金融实践与投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由于前几年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致使行业参与者良莠不齐,一些风险事件的暴露也掀起了一波行业洗牌的自我清理。
这也使得部分曾带着颠覆传统金融光环的互联网金融被很多人诟病为伪命题。很多原本正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利用互联网技术组真正颠覆传统金融方式的公司,开始与其划清界限,向“金融科技”或“新金融”的旗帜靠拢。
不论称谓如何改变,也不论金融机构互联网化还是互联网企业加载金融服务,其业务的本质都是金融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的融合与发展。金融追求保守稳健,互联网崇尚开放高效,两者迥然相异的属性和基因使得融合过程注定是艰难的,其融合的过程不仅仅是金融简单地加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更是互联网逻辑与金融逻辑找到契合、互联网精神与金融精神相互激发、两者取长补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传统金融的部分观念要更新,互联网的部分逻辑也要有所让步,将之归纳为新金融的“三变”与”三不变”:
1、新金融的“三变”
理念由“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
当前,虽然传统金融机构都在谈要“以客户为中心”,但停留在口号上的居多,落到实处的为之甚少。以商业银行为例,当前对业务人员的考核体系仍然多是从存款、贷款、贸易融资、信用卡等产品维度出发,从客户维度出发的考核指标较少。这会造成业务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极力向客户推销其不一定需要或适合的产品,使“以客户为中心”沦为空谈。新金融应将互联网思维中“注重客户极致体验”的服务理念发扬光大,确保产品开发、流程设计、绩效考核等方面都围绕客户的需求来进行。比如在绩效考核设计中引入客户满意度、客户转换率、客户活跃度等与客户相关的指标,引导机构经营重心真正向“以客户为中心”倾斜,从而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有效提升客户粘性,打造更为坚实的客户基础。
路径由“资本驱动”向“技术驱动”转变。
传统金融习惯于重资本运营,而新技术的运用可降低金融运营成本,减轻业务拓展对资本投入的依赖:比如,新技术使金融服务渠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金融机构不用再完全依靠物理网点增加来实现业务扩张;再如,在风控、支付、结算、营销、客服等多个领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但可帮助金融机构节约大量人力成本,而且还能提升管控效率,降低风险成本。
客群由“中高端客群”向“长尾客群”转变。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利用新技术降低金融的运行成本,触达之前传统金融无法触及的客群。其与传统金融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应与传统金融错位竞争,以长尾客群为主要服务对象。
2、新金融的“三不变”
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不变。
国家领导人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实体经济是金融业务的本源。不论是传统金融还是新金融,脱离实体经济的发展均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风险管理的核心不变。
不管是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务,还是传统金融实现“互联网+”, 其履行一定金融职能的本质未变,风险管理仍是企业经营成败之本。在面对金融业务时,互联网“一味求快,快速迭代”的思维未必成立,还是要坚持金融“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理念,让风险管理贯穿业务流程和产品生命线的始终。
金融业务的强监管不变。
金融业是一个与钱打交道的行业,对经营机构和从业者道德底线要求极高。在面临巨额利益时,人性往往难以通过考验,因此一定要对所有的金融活动实施强力有效监管。
当前互金行业出现的种种乱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坚持“三不变”造成的。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应以“三不变”为根基,以“三变”为差异化竞争优势,在坚守金融逻辑的同时,着力解决当前传统金融的痛点。我们既不能因遭遇挫折而全盘否定新科技对金融带来的正面作用,也不能忽视新科技应用带来的新的风险。一切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问题都应该在不断探索与实践中回答。
根据央行最新工作部署,原定于2018年6月底完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将再持续1-2年。这并非是互金行业发展的利空,监管部门恰是出于行业健康发展的长远考虑,更加审慎地进行摸底排查,加速优胜劣汰,从而净化市场环境,妥善化解风险。相信在大浪淘沙之后,互联网金融终会沉淀出有价值的企业、有价值的商业模式和有价值的创新。
当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因互联网金融天然具有创新属性, 新技术的使用会使金融风险呈现出隐蔽性更高、传播性更快等特点,给现行监管体系带来了较高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专业性使得金融监管难度急剧加大。
人工智能、云技术、大数据建模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呈现出高度虚拟化、复杂化等特性,对监管机构的技术认知水平和监管资源配备都提出了较高要求。比如智能投顾,只有监管机构充分理解每家机构资产配置模型背后的匹配逻辑和算法,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降低经营机构的道德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再如大量机构都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投资者精确画像,如何界定个人隐私数据利用的边界,也对监管提出了挑战。
鼓励创新与防控风险之间的关系难以平衡。
相较日新月异的科技运用与产品创新,监管天然具有滞后性。监管机构一方面不宜一味鼓励创新而失去对金融风险防范的主动权;另一方面也要适当对真正有价值的创新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鼓励,因为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是金融发展的必经之路,更是年轻的中国金融业弯道超车的大好机遇。
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特征与现行监管体制不相适应。
互联网金融在不同领域、不同市场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混业特征更加明显。虽然目前我国监管体制正在从 “机构监管”向“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的模式过渡,但在这个过程中仍不免存在 “监管职责待清晰”、“监管协调待改善”等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机构可加强与市场实践主体的互动。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由各实践主体推动,监管部门可建立与实践主体的定期沟通与交流机制,从而更真切地把握某项金融科技的技术原理、发展前景及局限性,及时调整监管思路,优化监管策略。同时可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监管升级到事中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科技开发应用的早期阶段即为业界做出清晰的监管指导,明确监管的边界与底线,提高行业的创新效率。监管部门尤其可加大与金融机构或其投资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互动力度,因为相较于互联网科技公司而言,传统金融机构更能把握金融的本质,其已有的风险管理以及合规内控体系是金融创新的强有力保障,由其主导的创新更易获得成功。
另一方面,可考虑为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尽快发放金融牌照,或建立监管沙盒机制,缓解行业内守法合规的优质企业经营压力,鼓励他们坚持真正的科技创新,使其在监管框架下有序运行。
这不但可以更有效地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更能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既非伪命题,也非对金融本质的颠覆。回顾金融发展的历史,每一次行业跨越式发展都是通过与科技的紧密结合实现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延续性地借助时代主流的科技手段,不断探索提升金融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拓展服务半径,提升客户体验。前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杂音不应成为后退的理由。我们需要继续对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发展路径、增长方式和创新方向进行有益探索。从业机构应以此次监管清理整治为契机,进一步检视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练好内功,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以技术为驱动,服务更广大民众,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