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债权车陷阱重重,车商需谨慎

2019-02-26 15:12 14714

二手债权车陷阱重重,车商需谨慎

债权车交易盛行 潜藏风险

债权车也可以称为抵押车、质押车,这类车辆的特点是车辆本身存在权利负担(比如设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涉及到售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等。这类车辆往往在二手车市场上以不良资产等名义进行低价处理、售卖。


汽车作为一种价值较高的动产,在民间借贷或融资过程中,常被作为担保物设定抵(质)押。近期,陆续出现多起抵(质)押车辆被冠以“不良资产处理”等名头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流转变现的情况,行业内称之为“债权车交易”。债权车交易现象频发,引发各方主体利益冲突。


据统计,2016年至今南沙法院陆续受理并审结了7件涉债权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2016年2件,2017年2件,2018年3件。同比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亦不在少数,据裁判文书网统计,2016年判决结案数量为96件,2017年184件,2018年96件。


一、案件呈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债权车证照不齐、权属存疑,购买使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由于债权车被设定抵(质)押等权利负担,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未经担保权人的同意,不能进行自由处分和转让,故车辆买受双方即使完成车辆交收也不能正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由于车辆证照不齐备,也无法办理年检等正常手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审判实践中发现,合同载明的债权车均不具备合法手续,多数车辆几经流转到案涉买受人时,来源早已无法查明。


二是债权车交易手续简单、交易频次较高。

通常情况下,债权车交易双方均知晓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由于交易价格优惠,取车流程简单等原因,为数不少的买主均愿掏钱购买。


交易双方往往以直接打款提车等方式完成交易,少部分买家会要求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或以设立质押权等名义转移占有进行交易。


由于车辆交易过程简单,债权车流转迅速,交易活跃,普遍存在短时间内一车前后多次转手的情况。


如在陈某龙诉高某豪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车辆不到半年时间经已转手6次。债权车交易手续简单,其背后的代价却是车辆权属不明、证照不全以及对于由此而造成的一系列安全问题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三是债权车交易出现团队化操作。

早期的债权车交易多为个人私下交易,由出卖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非正式渠道发布放售信息,通常以大幅低于普通二手车市场价的价格放售,借此吸引众多潜在买家,买家通过线上转款后可直接取车。发展到后期,部分车行开始从事债权车交易,并设立专门的债权车销售团队,大力宣传推广债权车交易优势,成交量日益俱增。


由于存在法律障碍,债权车通常不在正规二手车平台上进行交易,风险审核环节缺位。


本院审理的一起债权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借助车行加入全国债权车交易商微信群,通过朋友圈发布债权车信息,促成多起交易达成。


四是使用债权车存在安全隐患。

由于大多数债权车存在抵押或质押,并已经转手多次,其中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主体多样。


涉案车辆买受人使用可能遭遇阻碍,如出现车辆所有权人、车辆抵(质)押权人、原车主的债权人等以定位系统追踪车辆并强行拖走。


在本院审理的单某宁诉梁某玲合同纠纷一案,单某宁从梁某玲处花48万购得路虎车辆一台,驾驶不到两个月即遭遇不明人员强行抢车。


二、原因分析

一是债权车价格低廉、交易获利高。

由于债权车存在权利瑕疵、原车主经济困难等原因,车辆占有人往往急于脱手,车辆卖受价格低廉,在二手车市场上颇有竞争力。


因不乏买主,市场需求旺盛,从事债权车买卖往往获益颇丰。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债权车交易日趋增多。


二是债权车交易手续简单、成交率高。

因在现有债权车交易模式下,车辆买卖无需在相关部门备案,无需征得抵质押权人的同意,交易程序完全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微信等网络交易模式更是极大提高了成交率。

债权车交易以牺牲交易安全和他人利益为代价快速发展,扰乱市场秩序,对社会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三是交易方法律意识淡薄。

交易卖方在明知售卖债权车存在违法风险,极尽包装推销之道,将债权车交易包装为合法的车辆交易,冠之以“处理不良资产”的名头,吸引更多买主。

买受方则对车辆权属证照问题心存侥幸,在低价诱惑下,失去风险预判能力,部分买受方直到出现车辆盗抢的后果才向相关部门申诉。


三、法官提醒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加强内部监控,将车辆来源合法及证照齐备作为入市交易的基本条件,细化交易环节和流程,完善二手车交易行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从源头上杜绝债权车入市交易。


二手车销售行业应注重内部培训,强化行业人员入职审查,完善销售人员内部从业守则,加强员工从业培训与教育,强化其职业操守与法律意识。


消费者要强化法律风险意识。认清债权车辆交易的法律风险及不良后果,理性消费,验明车辆权属来源,注重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不能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不能轻易相信所谓债权车交易绝对合法等类似的宣传。谨慎核实车辆来源,不买来路不明的二手车。


从实际案例来看,很多来路不明的车辆都是打着低价出售的噱头,极力掩盖车辆本身的各类问题,而实际上这类不明来源的二手车照牌不齐、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因牵涉利益主体复杂,争议激烈,存在高频的盗抢风险,购买人极有可能面临钱财两失的处境。


验明车辆权属,包括在相关网站上查询核实车辆违章、抵押等信息,对交易手续不齐全、不正规、不能办理变更登记的车辆需谨慎购买。审核出售者资质、明确维权对象。


是否是个人转售,还是平台收车后出售,或者是车行处理旧车,要厘清出售主体,明晰出售人,以便出现相关问题时能及时找到维权的对象。


补充案例两则

案例一:单某诉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0115民初4469号)

单某通过朋友了解到在梁某处可以买到便宜的豪车,2016年,单某与梁某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梁某将李小波名下小轿车的质押权以480000元转质给单某,单某向梁某支付了全部款项。


2016年9月18日,单某驾驶该车辆在沈海高速上遭遇5名陌生男子拦截,单某妻子报警后,车辆GPS定位系统自动熄火, 5名陌生人自动逃离。


单某起诉法院要求梁某返还48万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27000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双方合同无效,梁某向单某返还车辆款48万元。梁某上诉,二审维持。


案例二:陈某诉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15民初4253号)

陈某与高某系中学同学,陈某从其他人处购买债权车一辆,2016年4月1日,陈某与高某签订《二手(质押)车辆转让协议》,约定陈某将上述小汽车转质给高某,高某向陈某支付转质价款7万元,陈某如约将车辆交付给高某使用,但是高某自始未向陈某支付转质价款。故陈某起诉要求高某向陈某支付车辆转质款7万元。


高某辩称,陈某没有驾驶证,其将案涉车辆购买后自2016年4月后是由高某代其驾驶,车辆停靠在高某家楼下被盗取,陈某骗取高某让高某以其自己的名义报案,为报案需要,临时制作了《二手(质押)车辆转让协议》和《转让协议》,由高某按手印,但是没有签字,高某在公安陈述是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法院调取的高某在派出所关于案涉车辆被盗一案的询问笔录显示,高某陈述案涉车辆系原告2016年4月1日转让给他的,转让费为7万元。高某在庭审中虽予以否认,但是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其原来陈述,应予以采信。


关于《协议》和《转让协议》的效力,由于陈某和高某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案涉车辆存在权利瑕疵、陈某不享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谢少平的情况均已明确知道并认同,陈某高某双方明知原告未取得案涉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处分权,恶意串通,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损害了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的利益,应确认无效。


由于陈某高某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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