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拟推出海洋环保信用制度

于达维 |2009-07-29 22:26916

主要针对海上石油平台等作业单位,一旦被列入警示名单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但陆源污染并未被纳入拟出台的这一制度。

今后,被列入海洋环保警示单位名单的企业,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申请贷款、发行股票、再融资等活动时也将受到限制。

  7月28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草案》)。《草案》中规定,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信用制度,对海上作业单位的海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海洋环保诚信单位和警示单位名单。

  厦门市海洋渔业局局长蔺海清表示,由于海洋具有流动性等特点,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导致海洋环保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惩戒失信、激励守信,可增强社会监督及制约。

  《草案》中提出,对被列入海洋环保诚信单位名单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政策扶持和荣誉表彰。对被列入海洋环保警示单位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在其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发行股票、再融资等活动时,有关部门不予出具环境保护核查证明。

  《草案》还要求建立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核或者核准时,应当组织对海洋环境和生态影响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

  对于向自然水体、沟渠、海域、雨水管网排放污水超标的,《草案》规定,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海洋环境的污染来源有诸多方面,而海上作业单位只是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主体之一。

  国家环保部海洋处裴相斌博士告诉《财经》记者,一般海洋环境污染有三个方面,一是富营养化,二是船舶、平台的漏油,三是海岸侵蚀。

  而这三个方面中,富营养化的来源主要来自陆地工业企业的直接排污,以及农业、水产养殖和居民生活的面源污染。上述《草案》中所针对的海上作业企业,所指的就是从事船舶运输和海上石油开采的企业。

  裴相斌说,船舶的漏油和海上石油平台的跑冒滴漏现象,对于海洋环境的危害也很大,可能带来生态灾难。但是运输船舶的管理部门在交通部,海洋部门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海上石油平台,而石油平台的漏油对于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因此,这个《草案》的具体效力,在正式出台前还很难有个准确的评价。

  厦门市海洋渔业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吴东凯则对《财经》记者表示,现在这个草案正在一审的过程中,它只是制定一个原则,今后的评价指标,执法程序都将更加细化。

  而且,他透露,这个制度也是由海洋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参与,对于海上作业的单位都将会有约束力。

  不过吴东凯也坦言,陆源污染“我们管不了”;虽然陆地上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的也在做,但还没听说有这方面(建立信用制度)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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