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缓解银行“存款荒”

2019-02-12 16:42 41298

存款争夺导致的负债成本压力居高不小,也构成了“融资贵”问题的关键梗阻。因此如何缓解商业银行的“存款荒”问题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存款争夺导致的负债成本压力居高不小,也构成了“融资贵”问题的关键梗阻。因此如何缓解商业银行的“存款荒”问题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原标题:【华泰固收|张继强团队】货币传导不畅背后的存款荒因素——宽信用系列报告之二

来源:强债华泰论坛

整理:Bank资管 


摘   要

存款监管的相关建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两次提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要求“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其中,今年银行间资金面、同业存单利率与存贷款利率、理财利率出现分化,背后的一个症结在于银行存款荒,这既是总量问题,也源于监管指标给予一般存款过高权重。如果能够给存款荒降温,将有助于降低银行负债成本,从而推动贷款利率的下行,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我国的存款监管政策要比巴塞尔III更为严格,与当前经济下行的环境也不完全相适应。我们认为适当放宽流动性指标中对存款的要求,继续弱化存贷比等监测指标,可能是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重要一环。


存款荒:商业银行之痛

年初以来存款增速快速下降,存款增长乏力、总量稀缺。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加大存款争夺的力度,推高存款成本,国库现金定存利率下行较为缓慢。存款荒之所以出现,主要由于:影子银行监管,存款派生收缩;货基、理财、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导致存款留存率不佳;存款监管强化商业银行存款争夺,微观成本抬升。存款荒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复杂化,利润空间被压缩,资产扩张意愿下降,加剧实体融资难。如何缓解存款荒、降低商业银行负债端成本已经成为金融研究者关心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将从存款监管的角度探讨如何缓解存款荒。


我国的存款监管体系:银行是个“指标动物”

尽管存款没有被列为单独的监管大类,但有关存款的监管贯穿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方方面面。LCR、NSFR、LMR等流动性指标都对一般存款、稳定存款赋予了较高的权重。除了监管指标之外,存款在存贷比、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率等监测指标中也会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存款偏离度也会强化商业银行的季末冲存款行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会从资产扩张的角度影响存款。


我国存款监管体系比巴塞尔协议要求更高

商业银行监管整体框架一致,我国资本要求更为严格。存款监管指标较巴塞尔协议III更多、更严,巴III提出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只有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而我国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流动性匹配率和流动性比例。同时在金融稳定的目标之下,我国的存款监管更加注重结构性的调控,如LMR、HQLAAR等“创新性指标”的设置其实都是为限制银行期限错配和压降同业杠杆。此外,存款还面临诸多隐性的约束,如存贷比、日均存款余额、存款集中度、存款偏离度等指标。除此之外,存款的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度监管、与当前的市场环境不相适应。


风险提示:存款监管对宽信用传导影响有限;银行加杠杆行为引起政策纠偏风险。


目 录


存款荒:商业银行之痛

存款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金来源,甚至被视为立行之本。自2017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增长就开始略显疲态,存款增速下滑、成本高企,无法与银行资产配置目标匹配,进而导致银行的经营水平下滑,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也有所减弱。而存款争夺导致的负债成本压力居高不小,也构成了“融资贵”问题的关键梗阻。因此如何缓解商业银行的“存款荒”问题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存款荒问题在今年尤为突出

存款增长乏力,存贷比持续攀升,对资金运用的支持减弱。年初以来,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增速下行较快,截止2018年11月,存款余额增速下行至7.6%,相比年初大幅下行了2.9个百分点。以M2表征的存款增速也持续下行,反映出宏观上存款总量稀缺,商业银行面临着“存款荒”。与此同时,贷款的增速却没有同步下降,贷款与存款的增速之差近几年不断上升,截至2018年11月,二者同比之差已经达到5.5%,接近历史最高值,存贷比也达到最高水平73.55%,这意味着贷款资金运用对存款资金来源施加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存款荒”问题愈演愈烈。



存款争夺加剧,存款成本和银行负债端成本居高不下。在全行业存款增长乏力、总量稀缺的同时,商业银行加大存款争夺的力度,推高存款成本。今年4月央行允许商业银行适当提高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按银行的规模分批进行,各家银行发售大额存单的积极性增加,均不同程度上调了大额存单利率,最高较基准上浮了52%。同时,资管新规要求下保本理财逐步退出市场,结构性存款被作为保本理财产品的替代工具,成为商业银行争夺存款的首选,截至2018年11月末,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余额占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已分别达到4%和8.5%,比2017年末分别提高了1个百分点和2.2个百分点,直接推高了商业银行存款成本。此外,国库现金定存的招标利率也维持在比较高的位置,这都反映出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着“存款荒”的困境。而存款利率居高难下,也导致理财利率的下行较为缓慢,银行表内外的负债端成本均较高,存在较强的转嫁成本的压力。



定期存款余额占比下降较快,存款稳定性下降。从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占比来看,从2016年开始,活期存款占比不断上升,定期存款的占比不断下降,由2016年的19.4%下降到16.7%,反映存款的稳定性也在不断弱化。



存款荒为何出现?

影子银行监管,存款派生减弱

社融增速快速下降,存款派生减少。年初以来,去杠杆政策开始延伸到实体经济,对融资渠道、融资主体带来较大的影响,信用急剧收缩,社融增速快速下行。我们在《债券策略周报:本轮信用收缩的来龙去脉及启示》(我们将其作为宽信用专题系列报告的第一篇)中将本轮信用收缩归结为三个路径:第一、不规范的融资渠道受到严控,资管新规、委托贷款、银信合作监管使得通道和非标融资显著收缩;第二、部分融资主体融资需求被压抑,地方政府和房地产这两个最重要的融资主体融资政策收紧;第三、金融机构顺周期行为强化了信用收缩。信用的急剧收缩直接导致存款派生大幅减少。


同业业务监管,非标受控,同业业务派生存款减少。2017年各类金融监管政策频繁出台,推动金融和同业去杠杆是监管的重心,代表性的文件是“三三四十”系列和流动性管理办法等。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流动性新规的指标调整等都是针对同业杠杆,而这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银行的同业资产和负债双双收缩,同业业务派生存款减少。



货基、理财、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导致存款留存率不佳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扩张也加速了银行的存款流失。货基、互联网理财等规模在近几年快速扩张,由于其便捷性和收益性高于活期存款,居民投资的热情比较高,造成银行的存款分流,第三方支付继续膨胀导致了存款“搬家”、稳定性变差现象。这些产品并没有显著地减少银行的存款总量,但使得一般存款向同业存款转化,留存率不佳,进而加剧了长期稳定负债比如一般存款的争夺。



监管强化商业银行存款争夺,负债成本抬升

如前所述,在全行业存款收缩、总量稀缺的同时,商业银行微观上加大存款争夺力度,导致存款成本居高不下,这背后重要原因是存款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尽管我国银行业没有单独针对存款的法规,但是对存款的监管却贯穿始终。首先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流动性管理办法》针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对存款的来源和期限等提出若干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监测指标对存款业务进行了限制。此外,同业存单被纳入同业资金融入比例的计算范围,这对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构成了制约。为了持续满足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商业银行将会投入更多的资源去争夺存款份额,进而会加剧存款市场的竞争。


但是商业银行的揽储行为只能改变存款在各家银行之间的分配,无法解决存款总量稀缺的问题。相反的是,微观的存款争夺行为将使得存款成本抬升,存款荒衍生出存款贵,存款荒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痛点,甚至成为实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存款荒带来哪些负面影响?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难度加大。存款短期化、欠稳定化的趋势将会增加商业银行进行期限错配的难度,进而使得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更加复杂。一方面为了落实既定的资产增长计划,商业银行会加强主动负债,以补充资金,但在监管规则的约束下,主动负债的规模又会受到监管限制,成本也会趋于上升,从而给资负管理带来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存款整体减少的情况下,抢夺的方式就是抬高存款的利率,这样负债成本会进一步上升。从上市银行的年报统计来看,我国上市银行净息差的平均值已从2014年的2.72%下降至2017年的2.08%,存款成本上升已经对银行的经营造成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在负债压力下,银行有动力转嫁成本压力,从而导致贷款等利率居高难下。


商业银行资产扩张难度加大,加剧实体融资难问题。虽然逻辑上是资产派生存款,但在实践当中,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扩张需要负债资金提供支持,尤其是一般存款,从银行自身经营的角度来看,缺少存款,自然难以扩大贷款规模,不利于商业银行发挥资金规模效应。从实体经济的角度来看,信用派生减少,社会整体的融资规模就会下行,资金无法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今年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年初以来央行多次进行降准、再贷款、纾困民企融资,其实本质上都是为了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使宽信用落到实处。但从实际来看,虽然银行间的资金利率和债券收益率大幅下降,但实体融资利率的下降却并不明显。商业银行面临资本充足率、行业限制、风险偏好下降等诸多限制,而存款荒也是其中最关键的一个,缺少存款制约了商业银行放贷能力,这就使得实体经济融资依旧困难。实体融资减少,银行的存款更难以增加,金融到实体的传导似乎陷入了一个不利循环。


存款利率、理财利率与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利率出现传导不畅。今年货币政策已经转为中性偏松,银行间市场利率,包括同业存单利率都已经明显下降,但是存款利率、理财利率甚至贷款利率下行仍较为缓慢。一个重要症结就在于一般存款争夺仍激烈,导致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利率居高难下,相应的理财利率下行也较为缓慢。而银行负债端成本不能很快降低,银行存在很强的转嫁成本压力,即便是降息等措施,对降低实体融资贵的效果也未必太好。这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的一个重要症结。



因此,如何缓解存款荒、降低商业银行负债端成本已经成为市场关心的重点问题之一。货币政策转向宽松看似是最直接的办法,央行今年也进行了四次定向降准,释放了一定的流动性。但在金融去杠杆已取得一定成效的情况下,重走货币政策全面放松、为影子银行松绑、刺激房地产的老路似乎已经不现实,政策的制定不仅仅要疗效还要看副作用。那么能否从微观层面寻找答案,通过化解存款荒问题,助推货币向信用的传导?本文是我们宽信用系列报告的第二篇,将从存款监管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我国的存款监管体系:银行是个“指标动物”

商业银行作为高杠杆的特殊行业,受到诸多监管指标的限制,俨然是“指标动物”。存款作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一直受到监管的高度关注。尽管存款没有被列为单独的监管大类,但有关存款的监管贯穿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方方面面。我们从现有的商业银行监管规则出发对我国的存款监管进行了梳理。


流动性监管指标

流动覆盖率

流动覆盖率(LCR)=优质合格流动性资产/预期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作为重要的监管指标之一,体现了商业银行对流动性压力的承受能力。目前我国对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是资产规模≥2000亿的银行要在2018年底达到100%,小于2000亿的银行不做要求。


该指标设立的目的是对商业负债的长短期错配进行限制,约束对同业资金和短期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LCR之所以一定程度上作为存款监管的一部分,是因为在“现金流出”项目中对存款有着相应的分类和规定。其中零售存款指自然人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分为稳定存款和欠稳定存款。而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中的“小企业客户的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同样也包含稳定和欠稳定存款,二者的折算率不同。由于现金流出是在分母端,因此折算率越高对银行越不利。




净稳定资金比例

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同样是仅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的银行,达标要求为100%。作为流动覆盖率的补充,该指标是为了防止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的时候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以确保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达到鼓励银行调整期限错配的目的。该指标越高,相当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银行的可用稳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期限超过一年的优先股、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债务,还有稳定的无确定到期日存款和期限小于一年但在银行出现极端压力事件时仍不会被取走的定期存款。由于存款相关的可用稳定资金是在分子端,因此折算率越低对银行越不利。




流动性匹配率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适用范围为所有商业银行。考虑到实际操作困难,要求在2020年末达到100%,此前仅作为监测指标。流动性匹配率主要用以衡量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指标更高说明存在“借短贷长”的问题。加权资金来源中,对各项存款和同业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折算率,其中各项存款是除了中央银行资金外唯一一个可以在剩余期限小于三个月的资金中占有权重的项目。由于存款相关项目在分子端,因此折算率越低对银行越不利。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从计算方法上来讲,可以将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看做是简易版的流动性覆盖率。该指标适用范围是资产规模<2000亿的银行,要求在2018年末达到100%。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确保在有压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保障自己未来30天的流动性。存款相关项目主要在分母端,因此折算率越低对银行越有利,零售和小企业存款折算率最低。



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监管范围为全部商业银行,最低标准为25%,由于该指标提出的时间较早,经过多年的调整和适应,银行的达标压力已经不大。


流动性监测指标

监测指标不设定具体的监管指标达标值,而是根据不同时期,异动情况和同业对比而提出相应的监管意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提到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全部纳入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及时监测指标变化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商业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在必要时加大监测频率。出现监测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因此,存款在监测指标中也会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100%,该检测指标衡量了银行存款的集中度。


(2)存贷比=调整后贷款余额/调整后存款余额×100%。虽然存贷比指标已经在2015年由监管指标变为监测指标,但在实际操作中,存贷比依旧是银行经营的重要约束,存贷比往往不能超过75%。


(3)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负债。


(4)流动性缺口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100%。


(5)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100%,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6)同业融入比例=(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100%


(7)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来自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100%


(8)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公式同流动性覆盖率。


其他指标

(1)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存款偏离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约束银行之间的违规“揽储大战”和季末、年末等存款“冲时点”等行为。但是由于存款是一种被动负债,当月末存款偏离度有达标压力的时候,即使有新增存款,银行也要采取手段控制,这使得很多揽储能力本就不强的中小银行面临更大的压力。2018年这一指标从3%提高到4%,减轻了很多中小银行的达标压力。


(2)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设定主要是为约束商业银行的资产扩张,当前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2.5%,仍处于较高的水平。



我国存款监管体系与巴塞尔协议对比

巴塞尔协议概览

在金融国际化和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各个国家为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开始放松管制,国际银行业事实上面临了一定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统一的监管框架亟待建立,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1975 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在同年提出了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首次建立了全球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而随着金融监管经验的不断积累,巴塞尔协议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的金融风险和金融行为被纳入到巴塞尔协议中。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推出,对三大支柱有了更明确的规定:重新定义了资本构成,提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17 项原则并提高了信息频率的要求;其次增加了流动性覆盖率(短期标准)和净稳定资金比率(长期标准)两项指标,加强流动性管理;此外还提出了逆周期资本缓释工具,用以缓解顺周期效应对宏观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巴塞尔III也成为当前全球银行业的统一监管体系。


具体到存款监管方面,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是通过流动性指标来实现的,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个。此外巴塞尔协议III也提出了商业银行的监测指标,但对于指标的计算方法并未明确规定,仅作了定性的说明,具体包括:结构性期限错配指标、资金集中度、银行可动用的无担保资产、重要货币计量的流动覆盖率、30天内总净现金流出和信息公开度等。


我国的存款监管与巴塞尔协议III对比

商业银行监管整体框架一致,资本要求更为严格

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银行业的共同智慧,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主要参考巴塞尔III制定,但在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上,均要较巴塞尔协议III更为严格。考虑到各国银行的特殊性,巴塞尔协议对许多指标都没有硬性数字要求,而我国则提出了更加细致更加严格的标准。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的最核心约束,巴III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为8%,我国则为10.5%,相差2.5个百分点。



我国存款监管指标更多,监测指标隐性约束

我国的存款监管指标较巴塞尔协议III更多、更严。巴塞尔协议III提出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只有两个: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而我国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流动性匹配率和流动性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实质上是小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从具体规定上来看,与巴III相同的两个指标,对存款的折算率的规定也是一样的。而我国在LCR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中额外增加了“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附加标准”的条件,并赋予其更低(3%)的折算率,因此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难度在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附加标准的条件下实质上略有放松。但其他两个指标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压力依然是很大的,尤其是流动性匹配率,分子的3个月以下的资金来源中,同业资金的折算率为0,这意味着如果银行用同业存单来补充短期流动性需求,就会面临指标考核的压力,相应的对一般存款的依赖度会更高。


同时在金融稳定的目标之下,我国的存款监管更加注重结构性的调控。首先,从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方式来看:在分子端赋予存款较高折算率,在分母端赋予贷款较低折算率,期限越长,折算率越高。可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限制银行的期限错配,促使银行回归传统的存贷业务。其次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来看,分母端同业业务折算率为100%,远高于零售存款和机构存款,这一规定也鼓励银行提高稳定负债的占比,减少对同业负债的过度依赖。


总体来看这些“创新性指标”的设置其实都是为限制银行期限错配和压降同业杠杆。这背后的原因是2016年以来,许多中小银行通过“同业负债-资管计划-委外非标”的链条进行套利,不仅存在多层嵌套和资金空转的问题,还通过期限错配积累了大量的风险,因此同业杠杆的去化成为2016-2017年监管的重点,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我国的存款监管更注重存款期限和存款来源等结构性问题,服务于金融稳定的目标。


从监测指标来看,存款还面临诸多隐性的约束。巴塞尔协议中并没有对存贷比做出要求,虽然存贷比指标已经在2015年由监管指标变为监测指标,但在实际操作中,存贷比依旧是银行经营的重要约束,存贷比往往不能超过100%,这就意味着在存款数量一定的情况下,银行无法扩张其信贷规模,进而存款争夺就变得十分激烈。此外还有日均存款余额、存款集中度、存款偏离度等指标,都对银行的负债端造成一定压力。而鉴于我国准备金率仍偏高,银行信贷规模受限,存款总量难以扩大,同时货基规模不断膨胀,理财市场逐渐壮大又使得存款不断被分流,银行面临着比较大的负债压力。


我国存款监管的过度监管与历史遗留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的存款监管在满足巴III整体要求的前提下更为细化和严格。除此之外,银行监管指标体系当中,给予一般存款的权重是不是过高值得探讨,也与当前的市场环境不完全相适应:


(1)流动性匹配率的分子端给一般存款的折算率过高,仅次于来自央行的资金,尤其是在3个月以下的资金来源中,同业资金的折算率为0,虽然这有助于限制银行的期限错配,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在季末、年末等时点,资金面比较紧张,银行往往需要用同业存单来补充短期流动性需求,但是如果同业负债占比过多,就会面临指标考核的压力,这反过来就会加剧一般存款的争夺,“存款荒”更加明显。二是存款作为被动负债具有一定的刚性,指标导向下商业银行对存款的依赖度过高,而在存款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只能维持高利率来吸引存款,这给银行带来了比较大的负债压力。


(2)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对不同存款的折算率规定差距过大。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在分母端对零售存款与小企业存款规定的折算率是8%,大中型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是35%,二者的差距比较大。从实际操作来看,对于银行来说,大中型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具有客户黏性,很难短时间内提高,而零售存款成为银行争夺的重点,零售存款对于指标的贡献度也高,导致银行对其争夺激烈。分母端同业业务折算率为100%,远高于零售存款和机构存款,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鼓励银行提高稳定负债的占比,减少同业负债等欠稳定负债。


(3)一些监测指标已经不适应现有的监管环境。以存贷比为例,存贷比设计之初是为约束商业银行过于激进的放贷行为、控制金融风险。但是银行派生存款的最主要方式是给企业贷款,企业将贷款资金存入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存贷比自然会接近于1,难以满足原指标75%的要求,这也间接地催生了“影子银行”的出现。虽然2015年开始存贷比不再设限,但在实际业务中依然是银行经营的重要约束,这不仅和金融防风险背道而驰,也会使得银行的存款压力加大。存款偏离度的指标同样也是中小银行的重要约束,一些中小银行吸储能力本就不强,如果在月末出现大额存款,就不得不采取措施来满足偏离度要求。这些监测指标都与现有的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利于疏通宽信用的传导渠道,削弱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存款监管的相关建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两次提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提出要“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在货币、金融体系、监管体系、融资主体等多个方面做文章。其中,如果能够给存款荒降温,将有助于降低银行负债成本,从而推动贷款利率的下行。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经济下行压力下,降准并提升超储率仍有空间,有助于从源头上缓解银行的存款荒。存款准备金率是央行限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过度膨胀的工具,降准首先可以为银行提供流动性,改善指标压力,降低存款争夺的压力。其次可以释放超储,从而给信贷扩张创造条件,信贷增加的同时,银行的存款也相应增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逆周期调节”,明年降准存在必要性和可能性,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时期,央行有必要通过PSL 等自身扩表,或通过降准提供超储推动银行扩表。在外汇占款系统性降低,加上替代MLF等诉求,央行仍有降准的必要性,降准等可以从总量上缓解负债端压力,改善银行的负债结构和成本。


流动性匹配率等指标有必要根据经济下行状况作出调整。如前所述,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指标的设置是为了限制期限错配、去同业杠杆,但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存款压力,造成存款结构的扭曲。今年资管新规及一列细则相继落地,金融去杠杆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议适当放宽流动性指标中对存款的要求。如在流动性匹配率分子端赋予3个月以下同业负债一定折算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分母端适当提升 “机构存款”的折算比率。虽然指标的放宽不会直接增加银行存款,但可以缓解一定达标的压力,间接地可以缓解存款荒问题。


存贷比等监测指标已经不合时宜,理应进一步弱化。如前所述,存贷比指标过于简单,而且有其不合理之处,不仅难以反映整体风险,也会给银行造成不小的负债压力。存款偏离度也容易对大部分吸储能力不强的银行造成“误伤”,未来有望调整。例如,可以将偏离度调整为差别化、动态指标,如对资产规模不同的银行规定不同的比率,将硬性标准4%调整为不可连续多月超过4%等;存贷比的标准也可以进行一定幅度的上调,弱化对商业银行存贷款行为的约束。


风险提示

1、存款监管对宽信用传导影响有限。存款监管只是宽信用传导不畅的一个原因,即使监管有所放松,宽信用仍有可能传导不畅。


2、银行加杠杆行为引起政策纠偏风险。银行重新加杠杆和期限错配,系统性金融风险出现反复,引起监管纠偏,进一步加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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