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评估增值中的法律财税工商风险

齐精智律师 |2019-02-07 23:4184608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齐精智律师提示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在税法处理上,资产评估增值不需作账务处理,增值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公司以资产评估增值直接增资的无效。


裁判要旨:2002年4月28日,原怀化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杨程翔、姜青华将公司名下“碧海苑”项目的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905万元,直接转为股东杨程翔的出资,违反法律规定,杨程翔未实际履行增加注册资本义务。


案件来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怀中民二初字第50号。


二、公司持有资产期间增值的原则上不调整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公司资产增值后对外投资应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14】5号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巴地税发〔2013〕5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导致资产所有权属改变,则应视同销售并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评估后资产虽然增值,但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资产计税基础不变,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资产评估增值后用于对外投资,则所有权发生改变,应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15日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有关规定,现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9月22日


五、有限公司以评估作价净资产折股,经营期限不得连续计算。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相应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亦有相似的规定。即在上市的情况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而非评估作价的净资产折股,否则经营期限无法连续计算。


六、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工商不再要求提供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综上,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评估增值若不涉及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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