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三定”方案重磅发布!取消货政二司,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

2019-02-02 14:23152166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来源: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ID:CHINAFINANCE40FORUM)


今天(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

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

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

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盛传的“央行货政二司将更名为宏观审慎管理局”,在此次“三定”方案中得到确认。这也意味着,央行正式确立了双支柱的操作框架。

2016年上半年,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成员李波牵头的CF40课题报告“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于何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以及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阐释,并指出由中央银行统筹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是合适的安排。

宏观审慎政策本质上属于宏观经济管理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范畴,因此其制定和执行应集中在宏观部门。宏观审慎政策虽形式上可能涉及对银行杠杆、资本等传统意义上监管指标的要求,但其关键是要基于宏观、逆周期和跨市场视角,在客观准确判断宏观形势基础上进行逆风向和跨市场的调控,显然这应当由宏观部门(如中央银行)来负责。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支付清算功能也使其处于维护宏观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独特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在宏观部门(如中央银行)负责经济周期和跨市场风险判断以及相关宏观审慎政策制定的情况下,如果其缺乏有效得力的监管和实施手段,必然会影响政策效果,因此需要把宏观审慎政策制定和必要的审慎监管权赋予同一家机构。

过去主张将货币当局与监管机构相分离,一是考虑到中央银行出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有可能影响货币政策的中立,二是认为货币政策与监管合一可能使中央银行的任务变得更加复杂,从而使评估其政策绩效更加困难。

危机以来全球对此已进行广泛反思。如IMF前首席经济学家布兰查德所指出,上述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央行政策透明度和完善治理的办法来解决,如果因为上述原因而把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分开是较差的办法,中央银行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

199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大致经历了三次较大的职能调整。


第一次

1994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印发了《人民银行分支行转换职能的意见》。

该《意见》强调了进一步转换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责加重了,要求人民银行必须上下一心地共同搞好金融宏观调控,努力保持货币的稳定;二是在货币政策的实施中,不论运用什么方式来吞吐基础货币,只能总行一个口子对外,以保证执行货币政策决策权的集中统一;三是在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经营风险增大,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必须就近强化对它们的监管,以维护金融秩序,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运行;四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做好调研工作,向总行提供经济、金融信息。

上述《意见》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职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依据法规对本辖区内的各类机构履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的职能,为各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有序运作提供完善的服务。

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集中权限调整分支机构工作中采取了以下一些较大的措施:一是把对各家专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资金融通权基本上收到人民银行总行,由总行集中办理对它们的再贷款业务,省级人民银行分行只留下一小部分短期资金融通权;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停止办理开发性贷款等政策性信贷业务,原来办理的,经清理后移交给有关政策性银行;三是各级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停止执行原来的分支机构利润留成制度。

1999年,为完善金融调控体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民银行实施省级机构改革:撤销省级分行,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地域关联性、经济金融总量和金融监管的要求,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并划定其所辖监管区域。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撤销后,其原有职责分别由所在辖区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重庆市分行撤销后,其相应职责由人民银行总行承担。分行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人事、财务工作。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为了协助分行独立、公正、有效地实施金融监管,在不设分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分行的授权,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查处分行交办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纪检监察专项调查;代表分行及时处罚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

充实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职能。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省会城市以及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心支行。上述中心支行除继续履行原分行承担的职责外,增加承担原省级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具体为:负责汇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项经济金融统计数据;管理所在地省级发行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国家金库省级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电子结算分中心业务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


第二次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第二次调整始于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直到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剥离出来,标志第二次职能调整的结束。


第三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使人民银行更好地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人民银行进行了第三次职能调整。2004年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银行的监管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原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业务人员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分配到银监会,便于业务的衔接和开展。其目的就是使中国人民银行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2005年8月10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正式设立。上海总部将围绕金融市场和金融中心的建设来加强中央银行的调节职能和服务职能。改革组织机构的设置,突出了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研究局。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货币政策司。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六)金融市场司。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七)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八)调查统计司。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规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与制度。承担金融统计,采集数据、编制报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承担服务中央银行政策的调查分析及预测。

(九)支付结算司。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拟订电子支付、数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业务规则。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并推动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订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卫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收集监测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及规律特点。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调拨和发行库管理工作。管理现金投放、回收和销毁。保管国家储备金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国库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统计分析国库资金收支。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

(十四)征信管理局。组织拟订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及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十五)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牵头拟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收集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十六)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拟订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职责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工作。

(十七)会计财务司。依法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会计财务报告。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和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评价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管理系统内审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巡视。

(十九)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二十一)参事室。承担金融决策咨询工作,进行经济金融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参加统战工作和统战联谊活动。接受金融历史等方面咨询,编撰回忆录和工作经验汇集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未设立党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ID:CHINAFINANCE40FORUM)

8
标签:重磅 宏观 管理局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2024-11-15 10:20
4528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呼吁对全球加密货币公司的业务模式进行严格审查

2024-08-05 11:43
63700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市商务局发布《关于促进供应链龙头企业集聚的行动计划(2024-2026)》

2024-07-11 14:10
76823

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监管局:至2025年末,实现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及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全覆盖

2024-06-25 16:12
4818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810亿元

2024-05-16 14:47
96921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正式挂牌

2024-01-22 14:17
62173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