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新规“175号文”来了 逾期金额超10%列入高风险

2019-01-28 17:2814008

一份《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下简称“175号文”),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记者 朱丹丹 北京报道


  一份《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下简称“175号文”),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1月21日,《华夏时报》记者从网贷人士手中获得上述“175号文”的全文。


  上述文件提出,各地在摸清辖内P2P网贷机构底数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已出险机构和未出险机构),且明确了一一对应的分类处置方案以及首次给出了高风险机构的定义。


  对此,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分析指出,“175号文”对P2P网贷平台做了明确而细致的划分,对《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等多项文件提出的“分类处置”形成了补充,这也说明监管层在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中深入摸排了P2P网贷平台的实际情况,而且分类之多也反映出目前P2P网贷平台实际运营情况依然错综复杂。


  与此同时,“175号文”还指出“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允许有条件的合规机构转型网络小贷和助贷机构,“要知道网络小贷可不再是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了,这是官方第一次为P2P网贷转型打开了信用中介的口子,这一条值得期待。”


  此外,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亦坦言,从这份文件来看,目前监管的重心是“精准拆弹,风险出清”,远未到备案阶段。


  项目逾期金额占比超10%


  列入高风险机构


  这两年来,网贷平台的处置问题备受关注。


  “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上述“175号文”指出,“稳妥有序推进风险处置,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精准拆弹、确保行业出清过程有序可控。”


  本报记者注意到,上述文件提出,针对P2P网贷机构的风险状况需进行有效分类,并明确了一一对应的分类处置方案。


  具体来说,分为已出险机构和未出险机构两大类,其中,已出险机构主要分为已立案机构和未立案机构;未立案机构分为恶意退出类机构、主动清退类机构;未出险机构则按照存量业务规模进行分类,分为僵尸类机构、规模较小机构和规模较大机构。同时,对僵尸类机构明确定义和处置办法;对已立案的机构明确以追赃挽损、稳定出借人情绪为重点;对在营高风险机构提出了“双降”和“四不准”等等。


  “目前行业的自律检查工作进入收尾阶段,通过这一轮的现场合规检查,各地监管部门对行业整体风险情况更为清晰,所以在文件中我们看到,全国网贷整治办对网贷机构进行了明确分类,‘绘制风险图谱,明确任务清单’,并针对各类风险情况给予具体监管措施。”方颂表示。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文件还首次给出了高风险机构的定义。


  “175号文”提出,高风险机构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列入为高风险机构:存在自融、假标或者资金流向不明的;项目逾期金额占比超过10%的;负面舆情和信访较多,拒绝、怠于配合整治要求的;合规检查发现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


  对此,张叶霞分析指出,“175号文”在“在营高风险机构管控指引”中重申严格管控存量规模和投资人数,执行“双降”要求;而将金额逾期率超过10%的未出险机构划分为“高风险”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金额逾期率的计算公式(逾期金额与待偿金额之比)要求,如贷款余额下降速度过快,可能导致金额逾期率增长而超过10%,成为高风险平台,这对平台持续运营带来了挑战。


  根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1月21日发稿前,有13家网贷机构2018年12月金额逾期率超过10%。


  部分正常运营P2P


  可转型网络小贷、助贷机构等


  与此同时,“175号文”还明确了正常运营机构工作指引,即在坚决清理违法违规业务,不留风险隐患之外,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鼓励正常运营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表明监管层希望网贷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专注主业,积极转型,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网络小贷公司准入门槛较高,对主发起人、注册资本、高管团队都有较高要求;网贷平台有的侧重于资产端,有的侧重于资金端,转型为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公司引流,可以发挥特长,同时不碰资金或少碰资金,发挥持牌机构识别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特长,帮助网贷机构合规经营。”方颂表示。


  张叶霞则坦言,近一年网络小贷批设速度受监管政策影响有所放缓,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且各地对网络小贷设定融资杠杆,即表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0.5至3倍,可见对网络小贷有明确监管要求;部分持有网络小贷牌照的公司将牌照出租给现金贷公司,而有关现金贷的高利贷、砍头息、暴力催收、变相现金贷等问题仍不断爆出,可见网络小贷行业滋生各种乱象,行业亟须整治,但截至目前监管层尚未出台统一的网络小贷监管政策,行业仍存在监管套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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