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
2007-11-04 20:05512
商务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商务和环保部门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出口企业率先承担社会环境责任,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出口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出口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出口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集中力量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建立出口企业的环境执法档案数据库管理,实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改的动态管理,并率先在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顺差规模大、增长快、环境问题突出的行业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通知要求,各级商务部门在出口环节配合环保部门执法,对查处属实的环境违法企业,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申请,停止加工贸易合同审批,限制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等,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1至3年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省(市)、地(市)两级商务、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协作,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制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商务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有关“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的要求,是结合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工作实践,通过加强出口管理环节企业环保达标审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综合管理的新途径。
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在出口环节配合环境部门环保加强执法,能够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制约,也能够督促出口企业认真履行环境责任,承担环境成本,从而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贸易平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出口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出口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集中力量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建立出口企业的环境执法档案数据库管理,实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改的动态管理,并率先在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顺差规模大、增长快、环境问题突出的行业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通知要求,各级商务部门在出口环节配合环保部门执法,对查处属实的环境违法企业,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申请,停止加工贸易合同审批,限制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等,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1至3年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省(市)、地(市)两级商务、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协作,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制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商务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有关“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的要求,是结合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工作实践,通过加强出口管理环节企业环保达标审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综合管理的新途径。
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在出口环节配合环境部门环保加强执法,能够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制约,也能够督促出口企业认真履行环境责任,承担环境成本,从而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贸易平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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