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我国反洗钱工作始于2003年。多年以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发展速度领先于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尤其在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任重道远。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我国反洗钱工作始于2003年。多年以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发展速度领先于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尤其在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任重道远。
当前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品种不断增多、服务手段不断创新、结算渠道不断拓宽、业务规模不断壮大,给农村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面对不法分子洗钱手段多样化、电子化和智能化,反洗钱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1、洗钱对银行的危害
洗钱是犯罪分子掩饰或者是隐瞒非法收益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的必然途径,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资金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流通,通过银行往来转账进行反复清洗,变成合法收入。金融系统是反洗钱的阵地,也是最容易受到危害的薄弱环节。银行的经营活动以货币资金为主,鉴于其经营的特殊性,银行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温床,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当一家银行被洗钱分子所利用,负面消息的公布会使公众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稳定,故应予以严厉打击。
2、我国有关银行反洗钱的规定
我国从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来,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反洗钱的规定,明确了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客户身份;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我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该条款对反洗钱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单位的处罚。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和罚款处罚。对于罚款的处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五百万元。
(2)对个人的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以及罚款。罚款数额最低一万元,最高五十万元。
(3)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句话理解,也就是在反洗钱日常工作中,未按规定识别客户、未按规定留存资料、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报告、为客户开立匿名与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反洗钱协查信息等且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监管机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严厉的处罚。
虽然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风险,而这些风险就有可能会导致洗钱结果的发生,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者造成损害。
3、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客户身份识别法律风险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者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情况。它是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就明确表示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将被处以严厉的处罚,若致使洗钱结果发生的,对金融机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在银行实务中,银行的身份核查系统能核查的证件种类有限,不能核查的有效实名证件还很多,例如对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等,特别是户口本很难识别客户本人身份,对客户身份识别及必须本人办理的业务带来识别难度。且旧身份证挂失后,旧身份证还有效,捡到身份证的人还可以用该身份证代理办理一些业务,这给银行的身份识别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不法分子伪造的假证件也越来越难以辨认,且目前规定的有效证件较多,核查系统核查证件种类比较少,公民证件变化、户口迁出迁入系统迟迟未更新,还有公民对身份证的使用和及时换代意识淡薄,这些因素都给金融机构识别客户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金融机构员工对客户交易目的及性质了解难。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客户就是上帝的时代,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对客户进行过多的询问、调查,势必会影响其日常业务的经营,可能造成客户的流失。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及网上银行交易呈快速上升趋势。在此情况下,要想对客户的交易目的及性质进行了解绝非易事。
(二)反洗钱工作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国务院反洗钱监管部门将对该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的处罚。因反洗钱泄密事件而引发的严重风险事故及后果,给予银行的教训是非常惨痛的。反洗钱调查协查信息,是对有关可疑交易是否涉嫌洗钱犯罪进行调查甄别,必然涉及大量的客户私密信息和有权机关的侦查信息,这些都涉及到个人的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一旦泄密,不仅会给个人及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还会给金融机构带来极为不利的信誉和声誉影响。
对银行来说,反洗钱保密工作无小事,强化反洗钱保密意识和观念势在必行、刻不容缓。银行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从严执行反洗钱保密规定,坚守好“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等保密纪律,切实树立并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意识和观念。
(三)银行员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引起的风险
部分银行员工因反洗钱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上不够重视,为追求业务发展,认为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当履行反洗钱职责与自身利益发生矛盾时,往往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在业务一线新人较多的情况下,虽然新人可以做到不违法、不犯罪,但由于没有足够的经验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甄别。
4、防范建议
(一)做好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提高反洗钱意识
首先,做好对内部员工的宣传工作,使每一位员工深刻理解做好反洗钱工作对银行自己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明白反洗钱工作是法律要求银行必须履行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思想认识,应充分认识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职责”是反洗钱法赋予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反之将承担因未尽职履责带来或引发的后果及法律责任。银行可以通过内部网络,诸如OA、工作群、下发文件等途径推送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鉴别、反洗钱案例,员工通过不断地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积累经验,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其次,加强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在辖内不定期的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发放传单、现场讲解、拉横幅、反洗钱法律知识讲解等方式向客户进行宣传,提高客户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同时告诫客户对长期不用的银行卡去银行销户,禁止出售给卡贩子,不给犯罪分子钻空子,争取做到反洗钱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社会上营造一种强烈打击洗钱犯罪的氛围,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减少洗钱案件的发生。利用板报、电子屏等手段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公众共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决心,从源头迫使犯罪分子减少或停止从事或支持洗钱犯罪活动。
(二)不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反洗钱技能
洗钱犯罪是典型的高智商和高科技犯罪,专业性较强,因此反洗钱人员应具备较扎实的金融知识和分析能力,还要懂得法律和科技等多方面知识,银行应该进行必要的培训。
1.在新员工入行时,对他们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了解反洗钱的有关手段,为一线反洗钱工作打下基础;
2.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培训,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培训,加强员工的客户身份识别能力,银行可以开展例如身份证照片和真人人脸识别培训、证件真伪分辨,提高一线工作人员识别能力;
3.经常性的召集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反洗钱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收集典型的反洗钱案例,供反洗钱人员分析、研究、学习,切实加强反洗钱的实务操作技能,提高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水平;
(三)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有关规定,提高反洗钱执行力
根据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的行为要及时上报,对涉嫌洗钱犯罪的,要及时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洗钱案件能及时侦破。
(四)强化反洗钱保密纪律,降低反洗钱泄密风险
在反洗钱调查和协查中,要做到保密义务,尤其应在工作各环节注重做好反洗钱调查、协查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面。一旦泄露秘密,势必会给反洗钱工作带来影响,甚至造成损失。
(五)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反洗钱检查力度
通过内部检查,对反洗钱岗位工作人员工作进行抽查,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发现、截获特大洗钱案的员工进行嘉奖,充分调动员工反洗钱的积极性,进而提高银行反洗钱水平。
洗钱犯罪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应予以严厉打击。在银行的日常工作中,应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