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或对亚洲产塑料袋重征反倾销税
2009年7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马来西亚Euro Plastics Malaysia Sdn. Bhd.公司(以下简称Euro Plastics)生产、并在2007年8月~2008年7月向美国出口的塑料袋征收43.07%的反倾销税。除此之外,Euro Plastics公司今后出口到美国的塑料袋需按43.07%的比率缴纳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该初裁结果是美国商务部于2004年对进口自马来西亚、中国和泰国的塑料食品袋和购物袋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年度行政审核的一部分。美国商务部已将是否按现行反倾销税继续对进口自中国和泰国的塑料袋征税的行政复审初裁日期分别推迟至7月22日和8月3日。有关这2个国家的最终裁定结果有望在明年1月或2月公布。
King&Spalding LLP公司驻华盛顿法律办事处的合伙人Joseph Dorn说,在今年11月针对马来西亚作出最终裁定后,如果对Euro Plastics公司的初步裁定保持不变的话,EuroPlastics公司所产塑料袋的进口商将必须遵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规定,依照此类进口塑料袋价值的43.07%缴纳反倾销税,外加利息。
总部位于马来西亚的Euro Plastics公司主要通过其设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Salem的附属转销商Euro Packaging LLC公司从马来西亚对美出口塑料袋。
Dorn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说:“这是一个相当重大的初步裁定,因为之前这家公司的现金保证金比率一直为零。”据Dorn透露,Euro Plastics公司在2006年时还未对美出口塑料袋,但在美商务部于2007年8月取消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之后开始大幅增加对美出口。
Dorn所在的法律事务所代表多家美国国内生产商在2003年提起了反倾销申诉,他说:“美国国内企业对商务部的初裁拍手称快,如果最终裁定延续初裁决定的话,将避免Euro Plastics公司钻零现金保证金比率的空子,通过不正当价格竞争扩大其在美市场份额。”即使保证金比率为零,并不代表进口的塑料袋可免征反倾销税。对美出口的塑料袋都要经过美国商务部的审核。
在2004年对最初的反倾销申诉作出裁定后,对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塑料袋生产商征收了20%~122%不等的反倾销税。
针对3月提起的一宗类似的申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5月14日作出裁定,认为有理由相信印度尼西亚、台湾地区和越南产的塑料食品袋和购物袋以低于其公平价值的28%~96%的价格在美国销售。
据美国商务部估计,台湾地区进口的塑料袋的倾销利润率为76%~96%,印度尼西亚进口的塑料袋为35%~60%,越南进口的塑料袋为28%~76%。
美国商务部正对越南政府实施的2项政策贷款计划、3项补助金计划、3项所得税计划和3项进口税与增值税豁免计划展开调查,以判定是否要对越南企业加征反补贴税。
对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初步裁定将在9月7日公布,最终裁定有望在今年12月至明年4月的某一时间宣布。
Dorn说,印度尼西亚、台湾地区和越南对美国塑料购物袋出口量已从2006年的68亿个增长至2008年的146亿个,增长了1倍以上,市场占有率从7%增至15%,出口额增加近3倍,从2006年的6350万美元增至2008年的1.82亿美元。
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在2004年作出反倾销裁定以来,不少中国的零售袋生产商纷纷将塑料袋包装生产迁往了越南。据美国商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越南现已成为第二大对美塑料零售袋出口国,其出口额已从2006年的略高于1900万美元增至2008年的近8600万美元。目前美国对越南塑料袋征收不到5%的进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