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下,票据市场何去何从
2008年之后,票据市场迎来大发展,各种转贴现业务模式不断出现,包括信托模式、农信模式和券商模式,票据业务规模快速增加,但2012年信托模式被叫停,农信社模式在获得快速发展之后也被监管,这时银证合作下的票据资管计划脱颖而出,成为市场的主流。
作者:华创债券王文欢
来源:屈庆债券论坛
2008年之后,票据市场迎来大发展,各种转贴现业务模式不断出现,包括信托模式、农信模式和券商模式,票据业务规模快速增加,但2012年信托模式被叫停,农信社模式在获得快速发展之后也被监管,这时银证合作下的票据资管计划脱颖而出,成为市场的主流。2016年,各种票据大案频出,票据风险集中爆发,监管开始接连出手,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管,2017年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更加趋严,各种重要监管文件征求意见稿频发,而到了2018年,这些监管文件的正式稿也相继出台,比如资管新规、流动性新规等,那么各监管文件对票据市场有何影响呢?本文作为我们票据系列专题研究的第二篇,将主要研究2018年重要监管文件对票据市场带来的影响。
一、财政部58号文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其中第五点为“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此前票据业务的营改增分为直贴和转贴现两个环节,商业银行完成票据贴现后,即产生了纳税义务,应按照票据到期前的全额利息收入确认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直贴业务被归属到贷款服务,按照6%简易征税,而转贴现业务则规划到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58号之后,不在区分直贴和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票据市场的影响有:
(1)有利于提高票据市场的流动性。过去由于商业银行在票据直贴时就利息收入缴纳全额增值税,而转贴现环节利息免税,导致直贴银行不愿意转让票据,降低了票据资产的流动性,而58号按照持有期间缴税,一方面会促进直贴市场,增加票源;另一方面激发直贴行转贴现交易的意愿,有利于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开展,提高票据市场流动性。
(2)有利于促进直贴业务,减轻企业负担。58号文有利于提高票据市场的流动性,降低直贴行的税负,增加银行参与直贴业务的意愿,有利于促进直贴业务,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过去由于直贴时收取全部的增值税,这些税收大部分被转移到直贴的企业身上,增加企业负担,而现在直贴税负的减少将直接降低企业直贴利率,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贵的问题,增强票据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银监会4号文
2018年1月13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这是在2017年银监会“三三四十”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对2108年市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其中列举了违规开展票据业务的几种形式,主要有:
(1)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018年上半年银监系统共开出罚单1500张左右,其中票据罚单163张,占比达到11%左右,处罚总金额共计14.3亿,票据相关处罚金额为8.76亿,而票据相关罚单中接近40%的处罚在于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可见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监管套利是票据业务违规量最大的地方。
商业汇票是基于合法的商品交易而产生的票据,它是购销人之间根据约期付款的购销合同和商品交易,开具的反映债权关系并约期清偿的票据。从票据服务实体的角度,监管对于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的审查是一贯坚持的,该条也是对此前规定的重申,比如在126号中,就提到要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对于银行来说,要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应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
不过在实际操作时,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仍存在一些困难,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中,为了提高电票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效率,“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可见虽然对申请电票承兑审核有所放松,但依旧要求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而且申请电票贴现不需要提供资料,将会加大承兑环节的审核压力。
(2)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
由于企业在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而缴纳的保证金可以作为银行的存款,这就导致银行为了拉存款,滚动循环签发银票:企业存入一定的保证金,申请签发银票,收款人往往是关联企业,企业拿到银票再去别的银行贴现,获得资金之后再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申请开票,随之贴现的循环过程。这种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典型票据空转模式,不仅使得票据业务脱离实体经济呈现快速增长,也使得银行存款规模被虚增放大。
(3)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
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之间就票据订立转贴现协议并后附票据清单,双方约定按照票据清单中列明的基本信息进行票据转贴现,但实际上并不进行票据交付和背书。在实务中,双方还往往再订立一份《代保管协议》,约定由原票据持有人代对方继续持有票据。
(4)违规通过“即期卖断+买入返售+远期买断”、假买断或卖断、附回购承诺、逆程序操作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这里主要是为了规避信贷规模,比如“即期卖断+买入返售+远期买断”,银行A先将票据卖断给银行B,同时再从B手中买入返售同一批票据,返售到期日买回票据托收,银行通过将持有的票据从贴现或者转贴现持有的形式变成买入返售形式持有,不占用信贷规模。再比如“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银行A为了消规模,将票据卖断给银行B,实际上再附加一个回购承诺,等考核期过后把票据买断回来。
(5)违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减少资本计提
银证合作的票据资管计划是腾挪信贷规模的主要模式,不过该条提到的以投资代替贴现是指银行通过资管计划投资未贴现票据的行为,因为一旦票据贴现将算作表内票据融资,需要计提资本,通过资管计划代替贴现来减少资本计提,而对于已贴现票据转让给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并未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
(6)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等
票据中介机构是指办理票据贴现、转让、交易及代理业务的票据专营机构。票据中介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参与票据买卖,赚取买卖利差,是票据中介的主流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票据中介不仅给银行介绍票源,还直接参与票据的买卖。具体操作上,票据中介先注册空壳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将从企业买入的票据背书到空壳公司,然后制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对票据进行“包装”,再以空壳公司的名义到银行办理贴现,获取贴现资金后,扣除利差或手续费后把余款打入持票企业账户。
另一类是提供票据买卖信息和交易撮合,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该模式下,票据中介不直接参与票据交易,只是提供交易信息以及交易撮合等服务,范围覆盖直贴和转贴现业务。直贴业务方面,中介需要帮助企业在直贴协议银行开立账户并向企业收票,同时帮助直贴协议银行将收来的票据当日转卖给大中型银行。转贴现业务方面,中介主要根据与其签订协议的转贴现银行的资金和规模情况提供整个交易链,以帮助转贴现协议银行达成交易目的。
上述运营模式中存在大量的违规操作和风险点,比如制造虚假发票、贸易合同等对票据进行包装,掩盖无真实贸易背景,非法操作银行同业户等,在过去种种票据风险事件背后,似乎总有票据中介的影子,为此监管部门也是加强对票据中介的监管,在此前多个监管文件中也提到票据中介,比如在126号文中提到“严禁银行与非法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开展业务合作,不得开展以票据中介、资金掮客为买方或卖方的票据交易”。目前市场对于与票据中介合作是否违规依然存在分歧,当然对于利用包装户经手资金吃利差等违规行为肯定是禁止的,关键是与单纯提供各种报价信息、提供查询撮合服务的票据中介合作。未来随着票交所的逐步完善,票据中介也不得不面临转型的压力。
三、资管新规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对资管行业格局和未来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而票据资管作为当前票据流转的重要环节,也将受到影响。
(一)票据资管概念及业务模式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委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而银证合作下的票据资管业务是指银行委托券商成立资产管理计划,并要求资产管理计划买断银行贴现票据的业务。
银行之所以通过资管计划受让自身的票据,主要是因为票据贴现业务能为银行带来利润,但贴现的票据属于信贷资产,会占用银行的信贷额度,挤占银行的放贷空间,为此银行通过资管计划让自身的票据资产出表,从而达到不占用信贷额度的目的,而对于券商资管,则可以通过此项业务收取通道费并做大资产规模。
业务模式上,最简单的模式就是银行直接委托券商资产管理部门成立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买断银行的贴现票据,持有票据的受(收)益权,银行再持有资管计划收益权。流程上,银行A首先委托券商定向管理自有资金或表外资金;其次银行A和券商签署《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最后银行A指定券商将该笔资金用于买断本行表内已贴现的票据。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方、三方甚至是多方合作的业务场景,比如找一家过桥银行,由于银行A不具备自营功能,需要找过桥银行B,由银行B委托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B将自有资金委托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用于购买银行A的票据资产,银行B将拥有的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银行A,银行A将资金给银行B。
再比如找两家过桥银行,其中银行B为票据过桥行,银行C为资金过桥行,由银行C将自有资金委托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用于购买银行B的票据资产(同时银行A已将自己的票据转让给银行B),银行C将拥有的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银行A(银行A将资金给银行C)。
(二)资管新规下,票据资管何去何从
1、资管产品能否投票据?
资管新规中,对票据资管影响较大的就是资管产品投资银行信贷资产方面,正式稿的表述为“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而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相比而言,正式稿删除了“间接投资”和“人民银行”。
对于票据来说,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票据是否属于信贷资产。在《贷款通则》第九条中,对票据的表述为“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意味着票据贴现被赋予了信贷属性,而且在实务操作中,已贴现票据是纳入信贷规模统计范畴的;同时在《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主协议》(2016年修订版)中,主协议项下的信贷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等。既然票据贴现是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那么就属于信贷资产。
其实在最初,银行通过资管计划受让并持有票据这种模式本身就存在合规性问题,即资管计划是否可以作为持有票据的合法主体,存在争议,因为一方面若是资管计划以非金融机构身份受让并持有票据,则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另一方面若以金融机构身份受让并持有票据,即为票据贴现业务,但资管计划或其管理人并不具备办理贴现业务资格。为了规避上述合规性问题,银行通过资管计划受让并持有票据收益权,以票据对应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以票据作为质押担保,突破真实交易背景的限制,开始也存在分歧,但后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对银行信贷收益权转让做了规范,由于票据是信贷资产,所以相当于对票据收益权转让做了规范,票据收益权转让要在银登中心备案审核和登记交易,但是收益权转让不能减少风险资产的计提,只能减少信贷规模占用,并且不能带有显性或者隐性的回购协议,否则信贷规模都不能减少。
目前来看,按照资管新规,资管产品资金是不能直接投资票据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票据资管就不能做了?可能并不是,首先,新规跟此前的监管文件存在一定的冲突,根据2016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票据市场的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类参与者和非法人类参与者,而非法人类参与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可以用参与的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而且在资管新规的第二十五条中提到,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可见资产管理计划是可以在票交所从事票据交易的。其次,资管新规提到是的不能直接投资,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间接投资”,是否意味着可以间接投资票据,比如票据ABS,因为ABS是不受资管新规约束的,是资管产品可以投资的对象。最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意味着目前票据资管仍可以投资票据受(收)益权。综合地,目前票据资管依旧可以维持,但未来仍需监管部门进一步确认。
2、票据是否能够非标转标?
资管新规第十一条,首次突破银监会8号文的范畴,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上5个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从而明确了未来类似银登中心、北金所挂牌发行的“非非标”中间地带将纳入非标范畴统一监管。
目前来看,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满足第五点关于交易场所的条件,票交所也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唯一待确定的就是票据“等分化”的条件,因此票据仍将维持非标的属性,当然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不排除未来票据会成为标准化债权资产。
3、面对杠杆和期限错配的限制
既然目前票据仍是非标资产,那么就受到资管新规关于资管产品投资非标的限制,资管新规第十五条,“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产品的最后一次开放日”,即资管产品投资非标不能期限错配。
资管新规第二十条对杠杆水平进行了限制,要求“资管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率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这将对未来资管产品投资票据再进行回购融资的业务模式造成制约。
4、配套细则对过渡期内非标的监管有所放松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资管新规”过度期内业务整改做出细化安排;9月28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布;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公布。
三大文件对过渡期内针对非标的监管要求明显放松,此前“资管新规”对于非标的监管要求主要集中在“标与非标”的认定、限制非标投资期限错配、对于非标的估值方式、过渡期的处置等方面,实操层面,标准化资产的认定标准仍有待监管另行出文进行明确;期限错配和估值方式监管要求已经非常清晰没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但是在过渡期如何有序进行存量业务整改,新增公募产品如何投资非标方面仍有争议,配套细则显著缓解了这方面的压力。具体来看:
(1)执行细则允许公募投资非标、不设置过渡期规模减少的硬性安排,只提出两点总量要求:一是保证存量规模不新增(较4月27日存量);二是2020年老产品全部到期,在此基础上,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的资产,此外为支持非标回表还会适当放松MPA考核要求,支持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2)理财新规允许公募理财投资非标,且不对单一的理财产品投资非标的额度进行限制,只在总量规模方面进行控制,银行可以发行公募产品对接非标,大大扩宽了非标的资金来源;(3)证监会细则中允许各类资管计划直接投资非标,减少了通道要求。对票据作为非标资产而言,有利于存量规模的平稳过渡。
综合来看,虽然资管新规已经公布,但对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仍有待监管另行出文进行明确,票据是否属于标准化资产还有待确认,而且资管产品能否投资票据也还存在争议,导致短期市场观望情绪上升,票据资管业务规模有所下降,但考虑到配套细则对过渡期存量产品的放松,票据资管业务在过渡期内有望平稳的过渡。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新规
5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对,对过渡期和部分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其中对票据业务影响较大的是流动性匹配率的监管指标,具体来看:
流动性匹配率衡量的是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计算公式为: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其中:
加权资金来源,包括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并按照不同的剩余期限赋予不同的折算率。从折算率的设置上,反映出明显的鼓励长期负债、零售负债,限制短期负债、同业负债的意图。
加权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及投资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其他投资以及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的项目。其中,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对票据来说,资金来源方面,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涉及银行承兑汇票,也就是银票卖出回购的资金可以作为加权资金的来源,不过折算率较低,3个月以内的折算率为0%,3-12月为40%,仅高于同业存款。资金运用方面,企业贴现票据属于票据融资,被纳入各项贷款,而各项贷款的折算率最低,反映明显的鼓励配置短期资产、信贷资产,限制长期资产、同业资产的意图,有利于票据贴现业务。另外,其他投资包括表内资金投资券商资管计划,且折算率为最高的100%,将会对银行通过资管计划投资票据资产造成限制。
综合来看,流动性匹配率剑指期限错配,意在遏制银行同业依赖和滚动短期负债匹配长期资产的套利行为,不利于表内票据业务错配的操作空间;鼓励银行回归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了满足指标要求,一方面需要提高贷款业务占比,有助于票据贴现业务,另一方面需要加大一般存款的抢夺,有利于能带来保证金存款的票据承兑业务。
五、跨省票据业务管理
2018年5月9日,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通知》共有5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了界定,并针对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要求。具体来看:
(1)对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通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分为授信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并对两类业务分别进行了界定,授信类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交易类业务指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2)对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我们分别对3个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首先,126号文主要是为了加强票据业务监管,规范业务开展,有4大点:1)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包括按业务实质建立审慎性考核机制、加强实物票据保管、严格规范同业账户管理、强化风险防控。2)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包括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不得掩盖信用风险。3)规范票据交易行为,包括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要求、加强交易对手资质管理、规范纸质票据背书要求、禁止离行离柜办理纸质票据业务、严格资金划付要求、禁止各类违规交易。4)开展风险自查,强化监督检查,包括全面开展票据业务风险自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管实效。
其次,203号文主要是提示票据业务的风险和监管要求,其中业务风险包括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监管要求包括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强化合规管理,规范票据经营、完善绩效考核,防止资金空转、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最后,127号文主要是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其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3)针对跨省交易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票据交易,限制风险较大的跨省纸质票据交易。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的是跨省交易类业务,也就是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涉及的是银行之间的交易,与企业无关,企业之间依旧可以跨省背书转让。
(4)针对跨省授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以及建立内部协同控制机制等。
(5)强化跨省票据业务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测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问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综合来看,跨省票据业务的规范有助于推动票据交易业务进一步加快电子化进程,未来电票是大势所趋,在第三篇专题中,我们将对票交所以及电票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