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七项减税政策概要

2018-09-29 12:01691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01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

财税〔2018〕54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0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8〕7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而言之,小型微利企业只需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即可得出应纳所得税额。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计算确定,具体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平均值=全年四个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3
取消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限制

财税〔2018〕6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04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财税〔2018〕76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05
 提高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财税〔2018〕5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6
    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8〕50号                     

 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薄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 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帐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07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8〕55号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一)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创业投资企业试点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流程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来源:天道诚财务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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