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十年,这些变化,你知道吗?

2018-10-31 16:03 33359

从2008年到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实施十个年头了,这十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一再出台各项减税降费措施,尤其是近两年,对税前扣除、亏损结转,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都给出了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有哪些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从2008年到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实施十个年头了,这十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一再出台各项减税降费措施,尤其是近两年,对税前扣除、亏损结转,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都给出了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有哪些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变化一: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结转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规定:自2017年2月24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指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变化二: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标准有变化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变化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变化四: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变化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变化六: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扩大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指引: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变化七: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新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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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企业所得税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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