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黑名单”:税收违法者的痛与赎
家住厦门的方女士近日在网上订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乘坐飞机”,原因竟是自己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来源:厦门税务
家住厦门的方女士近日在网上订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乘坐飞机”,原因竟是自己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后来方女士赶紧去税务局了解,原来方女士作为法定代表人的Y公司采取偷税手段,逃避税款255.65万元,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方女士也进入了“黑名单”,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将接受最多达到34部门的28项联合惩戒措施,将被限制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等高消费行为,方女士这才后悔莫及。
那么税收违法“黑名单”这么厉害,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标准有哪些?
目前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也就是说有以上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将当事人纳入“黑名单”。
“黑名单”内外惩戒,成税收违法“老赖”的“痛”。
近年来,税务机关对于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进行的内部惩戒和外部惩戒,已经成为“老赖”心中之“痛”。
内部惩戒是将“黑名单”当事人列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今后办税时,需要接受高频次税收检查,缩短纳税评估周期,在发票领用、办理出口退税等方面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外部惩戒则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4部门联合确定的包括阻止出境、限制融资、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向社会公示等共计二十八项联合惩戒措施。
也就是说,一旦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司不仅仅被税务部门列入D级信用,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将被叫停,合作公司也会因质疑信用产生动摇,企业日常办税和申请都将被严格审核,同时在这个高速交通时代,法定代表人还将被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相关业务等。对于黑名单人员来说,将受到来自全社会各方各面的限制,可以说是一进“黑名单”,未来将是寸步难行。
“黑名单”信用“修复”机制,税收违法者的自我“救赎”。
那么,“黑名单”这么严重,那岂不是一进黑名单,就是一生黑了?
为了给失信纳税人“从头再来”的机会,税务总局也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将从“黑名单”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另一方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将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黑名单”信用“修复”制度虽然给了纳税人“从头再来”的机会,但是,小编认为,“黑名单”这么严重,最好办法就是不去触犯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企业才能越做越好。后续“黑名单”制度也将持续改进,营造“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努力打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