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股权取得固定收益的5大法律风险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属于权益类投资,不属于债权类投资,一般不能从公司取得固定收益。齐精智律师提示股东作为权益投资人,拟从公司处取得固定回报收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约定,否则无法达到预定效果。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属于权益类投资,不属于债权类投资,一般不能从公司取得固定收益。齐精智律师提示股东作为权益投资人,拟从公司处取得固定回报收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约定,否则无法达到预定效果。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者可从公司取得固定的收益会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二、股东间关于固定收益的约定有效。
裁判要旨:股东之间约定,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另一方股东给予该方股东每年固定收益。这类约定是股东间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的特别安排,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国伟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497号]。
三、新三板公司发行优先股。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四、附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回购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
裁判要旨:“关于北京侏罗纪公司是否应当向三环公司支付1.771亿元股权回购款的问题,三环公司与北京侏罗纪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59号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五、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将公司承保给其他股东的承包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
裁判要旨: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股东签订的公司承包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公司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公司在承包期间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这在法律上可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行为。承包人所行使的职权实际上等于执行董事会的职权,这与公司法并不违背。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股东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亦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该约定是否构成保底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
案件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2008)响民二初字第26号。
综上,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从其他股东处取得固定收益。
作者: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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