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京银行: 练就保理专业风控实力&创新能力 —专访盛京银行贸易金融部总经理助理苗晓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赊销已经成为企业主流的交易方式,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保理业务作为传统信贷之外的特殊金融产品,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地位愈发重要。
—专访盛京银行贸易金融部总经理助理苗晓丹
来源:贸易金融杂志6月刊
时下,对于逆经济周期的综合金融信用服务——保理业来说,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赊销已经成为企业主流的交易方式,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保理业务作为传统信贷之外的特殊金融产品,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地位愈发重要。
保理业驶入蓝海时代
“应收账款规模的日渐庞大,为保理融资打开无限的市场空间。”近日,盛京银行贸易金融部总经理助理苗晓丹在接受《贸易金融》专访时表示。
纵观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令应收账款规模日益庞大。当前,我国国际国内贸易中的信用交易比例已高达80%以上,由此,企业应收账款规模越来越大。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在2011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规模仅为7.03万亿元,而到2016年底,已达到12.6万亿元,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速9.6%,继续保持高位。5年来,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加了5.57万亿元,增幅达80%,平均每年增加1.11万亿元。
政策红利的来临,也为保理业开启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
201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发展,文中两处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明确表态。2017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强调专注于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讯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的综合服务。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问题已经引起国家高度重视,也使专门为企业应收账款服务的保理业务面临新的挑战,并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在苗晓丹看来,市场需求、政策利好的不断催生,保理行业蓝海爆发在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庞大的市场需求与供给缺乏之间的矛盾,成为保理行业亟待破解的问题。
“如何设计更有针对性的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是保理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苗晓丹如是分析。
专业风险控制实力如何练就
受经济下行影响,近年来授信风险事件频发,资产质量管控压力日渐增大,贸易金融业务其主要表现为不良授信都集中体现在以国内保理为国内贸易融资业务,且贸易融资“流贷化”、甚至“固贷化”的违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鉴于此,苗晓丹认为,应积极应对错综复杂的经营形势,各保理银行或是保理公司应当加大保理业务的风险管控工作。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苗晓丹总结了五类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是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对此,盛京银行提出专业的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苗晓丹表示。
二是购货商以及销售商的偿债能力风险。对国内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购货商支付的款项。另外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银行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因此,如果购货商和销售商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
对于这类风险,苗晓丹认为,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需特别强调对购货商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正确判断购货商在保理期到期日有无足够的现金流偿付货款;而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还需调查销售商的回购能力。
三是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
“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苗晓丹认为,针对这类风险的防控措施如下: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四是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融资资金;如果保理行受让了虚假商务合同项下的债权,对银行将造成极大的损失。”苗晓丹表示,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购销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银行应谨慎办理保理融资。
产品创新与科技创新探索
无论是银行保理还是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务,保理业务都存在着创新能力不足和保理产品单一的问题,具体可归纳为几下几方面。
一是客户需求多元化与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比如,对于保理客户买断的需求,通常客户异地或是确权困难,法律上的付款抵消权和抗辩权有可能导致应收债权无法顺利回收,保理商对于买断业务考虑比较谨慎,市场上多数买断业务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二是保理商的产品同质化突出。各保理商无法适合不同行业等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需求,保理商应该根据不同的需求制定自己的特色保理业务。
“保理产品有自偿性回款封闭性特点,如贸易背景真实性能够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其特定化的特征使保理业务较一般融资业务风险相对低,为此,保理行业应推动监管部门对于保理业务资本占用优于流贷等产品,以促进保理业务发展。”苗晓丹对此提出建议。
三是保理商对保理业务授信瓶颈没有突破。目前多数银行对以中小企业服务为主的保理业务,授信准入没有考虑应收账款的回款作为还款的第一来源,而是 执行了和 流贷相同的担保条件,偏重于服务大客户或考察客户抵押物情况,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
保理商产品偏重于对客户融资,以提高客户对保理商的综合贡献为主,忽视了保理可以提供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等其他服务。
据苗晓丹介绍,在保理产品创新方面,盛京银行展开了积极探索。
对于底层应收账款账期参差不齐、操作难度较大的情况,盛京银行未采用打包成保理池的模式(此模式需要多次连续转让与通知确权,操作成本较高),而是采用说服买方与卖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将多笔应收账款账期进行统一补充约定为半年或一年(与保理融资到期日一致),账期拉长的融资费用由买方补偿卖方。通过补充约定,应收账款期限与保理融资期限实现完整匹配,降低操作成本和期限管理风险。
对于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比较零散,保理商管理成本高,盛京银行采用线上融资的方式,一方面,依托人民银行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服务平台,进行应收账款撮合,防止重复转让和应收确权,来服务中小保理客户;另一方面,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重点推进各类供应链等保理类业务与平台对接,利用线上融资保证贸易背景真实性,防止伪造贸易背景骗取保理商资金,同时可加强信用评级、付款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的披露和多渠道共享。
“此外,在保理风险控制方面,我行除要求买方确权外,要求买方对相应保理融资签订保证合同,进行连带担保,完全排除底层交易抗辩因素带来的风险。”苗晓丹如是说。
值得强调的是,关于保理业务的创新,盛京银行的发展方向是与保理公司、租赁公司合作,并实现线上化的融资模式。
具体而言,就是保理公司把资产让渡给银行,银行批发把资金给保理商,保理商可以向更多的供应商提供服务,银行与保理公司之间各自发挥所长、合作共赢。实现线上化的融资模式,可将保理的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同时降低保理业务的风险、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
据悉,从2015年开始,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拓展保理资产证券化模式,目前,已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标准化产品。保理资产在交易所,以证券化的模式获取融资,且有银行信用参与其中,增强了该产品的信用评级。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加快资本流动速度。
除了线上化的融资模式之外,盛京银行还提出供应链金融“智能保理”系统。从供应链金融1.0版的“1+N”商业模式发展至今天的供应链金融3.0版的“N+N”模式,银行仍局限于传统的抵质押贷款思维,银行仍无法回归依托贸易融资具有自偿性的特点进行授信,银行无法仅以买方还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进行授信,即使授信,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银行仅愿对核心企业有应收账款义务的上游一级供应商提供保理服务。
“若银行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开发一个供应链金融‘智能保理’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给所有供应链上的成员企业使用。银行可利用此系统追溯每个节点的交易,勾画出可视性的流程图。”苗晓丹相信,未来区块链技术将为推广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到N级供应商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相辅相成
保理行业主要分为商业保理、银行保理两个主要服务市场。
商业保理公司多具有产业背景,对某一垂直行业往往有深入了解和更好的风险识别能力,且商业保理公司风险容忍度较高,在业务操作流程上往往更简单快捷。很多商业保理公司客户群体以供应商为主,对买方的谈判能力有限,确权要求不严格,更倾向于结合商票操作。更大的风险容忍度和更灵活的业务操作方式,使商业保理公司与最新的信息科技融合较多,直接服务小企业更多。
银行保理风险容忍度更低,风险控制和业务操作流程更严格,更多与买方直接接触,通过给核心企业(买方)授信叙做反向保理,更多是通过核心企业间接服务于中小企业。
“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辅相成、合作共赢的,二者都是不同保理需求不同客户的重要融资渠道,双方的合作还能相互获客,用不同的风控体系防止各类业务风险。”因此,在苗晓丹看来,商业保理机构要与银行合作时,应当选择股东实力较强的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同时在精选底层资产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银行相关行业授信政策的要求,最终走向企业、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的多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