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调研民间金融再提出台《放贷人条例》
民间投资有望在金融等重要领域破题。 据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日前,作为“消除制约民间投资体制性障碍”的系列调研之一,国家发改委和央行组成调研组,赴浙江等地专项调研“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据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日前,作为“消除制约民间投资体制性障碍”的系列调研之一,国家发改委和央行组成调研组,赴浙江等地专项调研“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包括政策建议在内的调研报告已成型,不久将上报决策层。
在调研报告的政策建议中,首先提出给民间金融法律身份,即修订《贷款通则》和出台《放贷人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定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使民间借贷阳光化。
同时,调研报告建议,取消或放开目前限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诸多门槛和发展障碍。
三大政策性
障碍阻民资进入金融业
“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放开还远远不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对本报记者分析,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政策,但金融领域的垄断性依然没有改变。
对此,上述知情人士也透露了调研组的一组调研数据。到目前为止,全国3400个乡镇仅建立或试点了114家新型金融机构,平均30个乡镇摊一 个,发放贷款只有60多个亿。此外,全国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583家,即使按照一家2.5亿最大贷款计算,全部小额贷款公司一年最多只能贷出不足1500 亿元。
“很多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甚至咨询公司纷纷派代表参与调研和座谈。”一位参与调研的专家对记者表示,当调研组去浙江台州调研座谈时,坐了满满一屋民间金融人士,“有人反映说咨询公司都在做放贷,资金拆贷,说明中国的金融渠道是非常不畅通的。”
调研组调研发现,目前不利于民资进入金融的政策性障碍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准入门槛设计客观上使民资进入存在障碍。如村镇银行规定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当主发起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其他自然人持股不得高于10%。
“这导致本来为民间金融寻找出路的小型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变成了许多大银行的子公司或派出机构。”上述专家表示。
再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投资额至少500万元。而《浙江省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还另设规定发起人必须是当地实力雄厚、信用优良的民营骨干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温州市的标准是1亿元,有的县市甚至提 高到2亿元。
“这些标准和条件并没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客观上成为一种进入障碍。”该专家称。
其次,过多的政策限制影响了民营金融机构融资能力。
“融资比例应该进一步放开。”长期研究农村金融的专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规定“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发 放贷款和吸引存款”,同时也没有明确村镇银行的同业拆借资格,导致村镇银行既不能跨区域组织资金,也无法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获取低成本资金。
现有条例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导致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在年初放完3个亿(本金两个亿加上续借的一个亿)贷款后基本无事可做,资金杠杆效应明显不足。
第三,对已具有合法地位的民间金融还缺乏相关的政策性扶持措施。
如按目前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60%以上应是50万元以下的微型贷款,另外对投向农业部门的规模也有下限要求,对贷款利率也有严格管制。
上述参与调研的专家表示,像小额贷款公司这类承担政策性义务的中小金融,不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甚至享受不到一般性的政策待遇。
鉴于上述种种限制,新设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盈利能力堪忧。调研组发现,目前已经开业的新型金融机构的税后投资回报率普遍在5%以下,低于一般产业投资的平均回报率,与股东的期望值有较大距离。
《放贷人条例》
有望出台支持民间信贷
“目前民间金融的量很大,但基本上分为两类。”杜晓山分析,一是政策已开了口的,如上述新型农村金融形式,二是还处于政策“关门”的领域,如大量的个人放贷行为。
杜表示,未来促进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空间也围绕这两个层面,即对已有的放开民资的金融政策,进行再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放开还未开放的“禁区”。
在调研组的政策建议中,也看到了上述解决思路。
首先,“禁区”需要进一步打破。调研组建议,出台《放贷人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定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赋予借贷主体及其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使民间借贷阳光化。
杜晓山称,如果《放贷人条例》出台,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一则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二则是大量地下钱庄“阳光化”,有利于国家全面掌握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
其次,调研组建议对现有的民资金融政策进行调整,消除制度上的障碍。
如明确规定小型及微型金融机构应由民间资本主导,适度引进国有金融机构和国外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变股权结构门槛为加强管理团队资质监管。
“如果该金融机构经营良好,考验三年后,不一定非要大银行控股。”杜晓山也建议,适当放宽这类金融机构的社会资本比重。
调研组还建议,要允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补充自己和扩展业务,放开数量限制,加快新型机构组建速度,逐步放开小额贷款的利率限制等。
对于财政支持,调研组也给出了相应政策建议。如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农村新型金融,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税收优惠政策,按营业税3%征收,所得税三年内减半征收。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民间金融不仅仅是放开准入的问题,监管体系改革也是很大的挑战。”张承惠对记者分析,目前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只能满足大型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如果大量农村、社区等层面的民间信贷纳入监管范围,目前的监管能力还做不到。
对此,调研组认为,可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可将部分金融业态监管职责移交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专门机构负责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并适当充实农村一线地区的监管力量。
上述参与调研的专家表示,实际运作中,部分民间资本控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运营规范、业绩突出,赢得了市场和监管部门的认可。
如调研组去的浙江台州,其三家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股份最多不超过5%,全部由当地民间资本控股,发放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占比达85%以上,贷款不良率均在1%以下。其中,台州商业银行资产利润率为2.94%,在全国银行业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