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中4类常见信用证陷阱
操作种种软条款,往往导致出口商损失。根据自己经验所学,本人大概总结了一下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类型主要表现形式,希望对经常操作信用证朋友有所帮助!
软条款信用证浅析
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不可撤销两大类同时,实际上还存着第三类虽戴着不可撤销帽子,事实上却附有大量软条款信用证。而这种所谓软条款信 用证(softclausel/c),事实上就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信用证。就目前国际间运作实务来看,软条款信用证来势较猛。过去人们似乎总对转 让信用证慎之又慎,对其风险格外重视。然而一张带有软条款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授权。此外,议付行 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一张比较典型带有软条款信用证。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字样,但稍 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人都会看出,其实际动作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 地处被动地位。
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来证写得更为露骨:该证明确规定付款前提要由独立检查人员特定地点――卡拉奇码头上就货物质量数量进行 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众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号文件还500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独立 性;信用证业务,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只单据,而不单据所涉及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1994年开始实施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UCP500),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处理”一词,从“DEALIN”改为“DEALWITH”, 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原则。而带有软条款信用证主要特点,恰恰货物问题上设置陷井,诱人上当受骗。所谓验货后付款, 说穿了就开证行对付款及单据均不承担责任,这样受益人对货物及货权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控制,处于一种窘困无保障状态。应该说,这类信用证完全有悖于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