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行业趋于稳定 监管仍须建立长效机制
随着网贷行业108条合规检查的启动,以及各项风险减缓和善后处置政策出台,行业趋于稳定。但是,网贷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依然需要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来策应。
随着网贷行业108条合规检查的启动,以及各项风险减缓和善后处置政策出台,行业趋于稳定。但是,网贷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依然需要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来策应。
这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日前召开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上的议题设置就可看出端倪:会议听取了网络借贷行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情况的汇报,研究了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有关举措。
会议特别要求深入摸清网贷平台和风险分布状况,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务求实效。要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标准,加快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建设。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创造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帮助市场主体主动化解风险。要通过扎实推进改革开放,创造良好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之所以如此强调长效机制,主要在于,对于此前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来说,一开始就选择了突破政策约束,选择了“违规资产”,埋下了风险隐患。“流动性”风险传导的源头是来自于股市的下跌,外部风险并非网贷平台能够把控。而网贷平台的内部风控也没有做到位,在于资产把控上放松了风控尺度,疏于风险管控,让风控流于形式,这样的结果是,风险不可避免。当一个风险点被扩大的同时,出借人情绪无限悲观,风险传导的方式、范围也会被无限扩大。作为出借人来讲,担心投资本金的安全。对于网贷平台来讲,悲观情绪也持续笼罩,外加失信人借机“逃废债”,更是让平台雪上加霜。
对于监管部门来讲,要让网贷市场合理、健康地发展,就要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从业务监督、坏账处置、良性退出等方面入手。网贷监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整个监管体系构架内不仅仅是单纯地抬高行业门槛,设立条框来进行监管。更重要的是设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和保障机制,让网贷平台从设立、经营、信息披露以及后续的风险防控,甚至到良性退出都有法可依。
就目前来看,“1+3”的政策框架仅仅是监管长效机制的第一步。只有政策不断完善,才能逐步构架起整个监管体系。目前,在政府监管、行业协会以及平台自身的共同努力下,平台在积极准备迎接合规检查,拥抱监管,运行渐趋平稳。未来,网贷行业是否健康发展,则在于在合规检查之后能否真正建立起科学、合理、务实,符合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现状和功能定位,更在于中国网贷行业长期发展规律的长效监管机制。这种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又取决于行业层面上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重构与完善,以及平台(机构)层面上业务模式如何定位。
至于如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黄国平指出,首先,要根据我国网贷行业真实发展现状,承认不同平台之间业务模式存在差异性。
其次,分析和研判当前行业主要业务模式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主要业务模式按业务功能分类制定相应的监管原则和标准。
其三,根据当前行业主要业务功能分类监管原则和标准,制定科学合理、衔接有序、覆盖全行业的监管体系框架。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业务模式、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分门别类地制定能够反映当前行业发展现状,又能体现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标准和细则体系,从而形成具有可预见性、可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的长效监管机制。
最后,在网贷备案和合规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建立的监管框架和长效机制,对通过备案和合规检查的平台尽快颁发金融牌照,实施持牌经营,以便在政策和制度上将合规网贷平台纳入正式监管体系。平台金融牌照可根据平台业务特点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发放,随后,根据牌照的许可业务类型和特点实施差别化按功能分类监管。
如何分类?黄国平指出,对于定位于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在坚持和完善“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基础上,针对平台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投资门槛,强化投资人与平台的议价能力。鉴于定位于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不承担来自于融资人的信用风险,对平台自有资本的要求可不必太高,重点在于评估和监控平台可能存在的包括技术风险在内的操作风险。
对于定位于类银行业务的网贷平台,当下,可能的可行办法是鼓励与中小商业银行兼并重组,这样,一则解决了平台从事银行业务的牌照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网贷平台利用自身的金融科技优势赋能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从而实现合作双赢。不言而喻,实现了与商业银行兼并重组的网贷平台,在监管上也自然纳入了商业银行的监管范畴。
对于业务模式介于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之间的网贷平台,根据平台的业务类型、风险特征和大小等,在准入门槛、自有资本、投资人要求、经营区域、管理团队、准备金规模等方面通过制定各类监管细则予以明确界定。
黄国平强调,只有立足我国网贷行业真实发展现状,完善和提升行业和平台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外部长效监管机制和监管构建,才能真正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