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项下货权质押风险控制案例研究
G公司位于华南,是国内某大国企下属子公司,一直为母公司各生产单位采购煤炭并对市场销售。Y公司是一家在华中某省注册的民营煤炭贸易商,从事煤炭业务近十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上游资源及客户资源。经当地生产单位介绍,G公司与Y公司总经理W先生接触后,达成“共同开拓市场”的意向。
作者:何海云
来源:贸易金融杂志8月刊
1.案例背景。
G公司位于华南,是国内某大国企下属子公司,一直为母公司各生产单位采购煤炭并对市场销售。Y公司是一家在华中某省注册的民营煤炭贸易商,从事煤炭业务近十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上游资源及客户资源。经当地生产单位介绍,G公司与Y公司总经理W先生接触后,达成“共同开拓市场”的意向。
2017年初,G公司分别与Y公司签订4万吨煤炭采购合同、与Y公司联系的客户H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G公司与Y公司的采购合同约定:
“煤炭的所有权自买方收到卖方出具的货权转移证明起转移至买方”。
“根据合同价格和货权转移数量进行分批预结算,买方向卖方支付80%货款”。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提货通知发货给买方客户。如卖方擅自发货的,对买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并承担”。
“由于市场跌价、退货或其他原因造成买方客户不接受货物,卖方须无条件退还买方货款。”
G公司与H公司的销售合同约定:
“买方须按合同价格预付与提货数量等值货款”。
G公司在“收到卖方出具的货权转移证明”即向Y公司提供80%货款、Y公司的客户H公司根据自身资金和需求状况向G公司分批提货,综上可知,虽名义上为“共同开拓市场”,G公司实质上为Y公司提供货权质押融资服务,从中收取资金占用及相应的收益。
2017年中,三方完成上述合同煤炭的全部发货、收付款,随后又分别签署了3.5万吨煤炭采购、销售合同。
6月9日,Y公司将3.5万吨煤炭的货权转移给G公司,货权转移证明经煤炭存储地所在的矿方书面确认,货权转移证明同时明确该3.5万吨煤炭的发货要以G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G公司取得3.5万吨煤炭货权后,按合同向Y公司支付80%货款。8月22日,G公司收到H公司约1万吨煤炭货款并书面通知矿方向H公司发运。
2.异常出现。
自提了第一批1万吨后, H公司不再付款提货。经督促,Y公司代表H公司答复,因环保督查暂时停产,计划2017年年底复产,复产后将继续提货生产。G公司放松了警惕。
直至2018年中,该笔2.5万吨煤炭库存在G公司账上已超过400天,被总部勒令尽快完成销售收款后出库。G公司不断通过电话、邮件、信函催促Y公司督促H公司付款提货,Y公司均未给予任何书面回复。后G公司多方了解到,H公司不仅因环保督查勒令停产整改,且资金周转严重不足,内部股东矛盾重重,很可能暂时无法恢复正常生产。G公司转而催促Y公司按合同回购库存或尽快寻找下家客户,Y公司表示无资金回购,且实际上2.2万吨煤炭实物已出运给H公司使用,无货物可另行销售。
3.寻求解决方案。
G公司在意识到问题后,立即召开会议寻求解决方案,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步,坚决不接受“2.2万吨煤炭实物已出运给H公司使用”的说法,利用总部资源与矿方控股集团交涉,向矿方施压,进行货物确权。最终矿方同意按货权转移证明所述确认G公司在矿方仍有2.5万吨的库存,已出运部分由Y公司、H公司与矿方另行解决。
第二步,确认实物货权后,与Y公司、H公司三方谈判,最终,H公司同意付款采购矿上剩余0.3万吨存煤;Y公司同意分两批次付款从G公司回购2.2万吨煤炭货权。
虽然三方达成协议,但错过了煤炭最好的时机,不仅H公司资金链断裂,Y公司资金也难以承继,问题仍未得到最终解决。
从本案例来看,由于货物标的煤炭行情在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单边上扬,因此不存在因市场不好导致客户甩货,G公司该笔业务出现异常在于风控没有做好,主要体现在:
1. 签署合同前,对上下游企业的资信调查不够。
经查询“天眼查”,显示供应链上下游两家公司:
Y公司在网上信息简单,注册资金约1000万,有两名自然人股东,与G公司洽谈合作的W先生占股93%。
H公司2012年注册,经营范围为兰炭销售、能源投资,有三名自然人股东,股东持有的股权平均,在成立H公司之前,三名自然人股东名下又各自有多家贸易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G公司与H公司签署合同时间之前,H公司已背负1起经济案件、3起法律诉讼,3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已全部质押出去;2017年下半年,H公司又新增2起法律诉讼;2017年底,H公司的股东之一兼总经理L某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2018年初,法院对一起法律诉讼判决H公司赔付约40万元及违约金,但H公司一直未履行,已上“失信人名单”。
显然,在签署合同前,G公司未查实H公司的资信情况,也没有认真评估风险,把宝压在了Y公司身上以及与H公司先款后货的条款上,但同时又忽视了自身对实物的监控难以到位,形成第二个风险。
2.合同执行中,对货物的监管缺失。
本案例中,G公司地处华南,货物位于西北,由于路途遥远,对实物的控制完全交由Y公司。为了控制收款风险,G公司设计了相对严格的上下游合同条款,并要求无论货权转移或是实物出运均须得到矿方确认,也提前跟矿方进行沟通。矿方为国有大矿集团控股,有较为完善的放货管理流程,但实际业务过程中,由于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矿方人员将Y公司与G公司视作一体,将Y公司人员的指令视作合法指令,没有得到G公司书面通知即将属于G公司的2.2万吨煤炭装车放行,而G公司对此一无所知。
1.不能用合同条款代替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及风险评估。
在签订合同前,资金提供方企业应认真、积极地与上下游企业相关人等谈话,不限于公司负责人和业务联系人,还包括财务部门、现场作业人员甚至其他关联方人员,充分了解合作企业的现状和可能隐患,通过各方面的调查分析,制定严谨的操作方案,设想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防范预案并提前演练。
理论上,本案例类似业务,即货权质押物形成中间企业(资金提供方)存货后分批发运方式的业务,仅适用于供应链下游公司信誉良好、几乎没有坏账风险(融资需求往往由于下游公司地位强势、上游公司无法承担长时间的大笔资金占压造成),否则很难有效控制账款的回收风险。
2.货权质押货物应入库到可靠的交割库。
货物监管难、确权难是供应链金融的实质性风险,河南前两年就发生过一起质押的2.5万吨润滑油和基础油实物不翼而飞、无法向下家发货的案件。随着供应链金融业务增多,由于资信调查不够、审查监管等制度尚不完善,类似质押物遗失甚至虚假出质等违法犯罪行为近年不断上升。
为了防范物权风险,不少供应链金融平台均下大力气自建交割仓储网络以监控物流,如金银岛网通过与坑口、港口、洗煤厂和站台等物流站点合作,铺设了100+个网点的全国交割库网络,供应商和采购商均须在金银岛派出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人员)监控的网点存储、交割,且每个月都会对质押物进行核库,由供应商、交割库管理方共同现场签字确认质押物库存状态。
结语:相关企业在具体实施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应该结合管理风险、安全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并加强对实物的不定期监控。
参考:
1. 《金银岛煤炭网:要建立市场标准 重塑交易环境》,作者: 36氪-林鲁比;来源: 36氪2017-06-07 09: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