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上市交易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属地方交易场所范畴,按细类划分属于商品类交易场所(商品现货市场)。
来源:证监会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364号(商贸旅游类1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大力推动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定位与监管要求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属地方交易场所范畴,按细类划分属于商品类交易场所(商品现货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规要求,除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之外,其他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开展对从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规定,2012年2月,商务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要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一律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推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转型,推广和完善协议转让、拍卖、电子商务等交易模式,在交易商准入、风险控制、资金结算和便利交收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带动和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2013年11月,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进一步明确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市场经营者职责等具体要求,重申商品现货市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
2017年1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回头看”行动明确要求,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要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同时要求加强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整合商品类交易场所并加强监管,做好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范发展。
综上,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严守合规底线为前提,既要防止触碰非法期货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红线,也要防止为非法期货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或背书增信。
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上市
我国现有3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和1家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和期权品种共57个。其中,商品期货49个,商品期权2个,金融期货5个,金融期权1个,覆盖了农业、金属、能源、化工、金融等国民经济主要领域,功能发挥良好,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逐步提升。我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上市交易,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