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发展
近年来,条码支付以其方便快捷的支付模式,在小额支付领域迅猛发展,为鼓励并规范金融创新,2017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及配套规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条码支付合规性正式得到承认。本文对条码支付业务模式、新规出台的背景意义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新规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近年来,条码支付以其方便快捷的支付模式,在小额支付领域迅猛发展,为鼓励并规范金融创新,2017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及配套规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条码支付合规性正式得到承认。本文对条码支付业务模式、新规出台的背景意义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新规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条码支付的概念及业务模式
条码支付是一种基于账户体系搭建起来的无线支付方案。条码支付运营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向用户提供加密并带有账户、金额、付款方或收款方等信息的条码。用户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扫码实现支付指令传递;条码支付运营机构与受理商户实时或定期结算交易款项,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
条码支付分为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两种业务模式。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该模式下商户把收款账户、商品编码、商品价格等交易信息汇编成一个二维码,摆放在收款柜台,用户通过手机客户端扫描二维码实现与商户交易资金的结算。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该模式下,商户使用扫码终端扫描用户手机端二维码实现支付指令的传输,用户输入支付密码完成交易资金结算。
条码支付业务新规出台的背景及监管意义
(一)条码支付的合规性得到监管层认可。2011年,支付宝率先在我国推出条码支付业务,2014年人民银行基于安全性考虑叫停基于主扫模式的条码支付,随后市场参与者以被扫模式探索线下扫码业务,集成以微信、支付宝、京东钱包、百度钱包等为主的聚合支付类条码支付产品。为规范金融创新,2017年人民银行出台条码支付新规,至此全国已经普遍使用的,基于智能终端和条码应用的新型支付工具得到监管部门认可。新规对条码支付的业务和技术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对鼓励创新和规范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标志着我国个人支付应用由卡基服务时代跨入账基服务时代。
(二)正式将条码支付纳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新规明确了条码支付业务资质和清算管理要求,规定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及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正式将条码支付业务纳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同时与传统收单业务相比,在技术方面新规对条码支付业务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是近年来央行加强支付清算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延续,也是在支付清算领域防控金融风险的具体举措。新规将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小微商户,纳入条码支付受理范围,对于提升便民支付服务水平,满足公众对安全、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务需求,推进移动支付业务发展意义重大。
(三)为管理条码支付行业违规乱象提供政策支持。新规出台以前,支付机构对于条码支付业务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由于条码支付在零售支付领域的巨大发展空间,部分支付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在定价和市场推广策略中采取倾销、交叉补贴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查、限制支付服务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同时部分支付机构利用条码可远程发送、不受专业受理终端限制的特点,在商户拓展过程中未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一证下机违规发展商户,对市场可持续发展造成较大危害。新规的出台为支付机构提供了全新的业务发展方案,并且要求支付机构对已开展业务对照规范进行全面梳理自查,对促进支付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条码支付业务在新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新规出台以后,通过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新规落实情况的调查,以及对部分商户、消费者的问卷调查反馈发现,新规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系统不完善,难以实现对小微商户的限额管理。一是目前城商行和农商行拓展的条码支付业务属于起步阶段,商户管理系统不完善,在技术上难以对新规中规定的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限额(当日1000元、当月10000元)进行监测和控制。如农信社反映,该机构目前暂无法识别客户交易源自动态码还是静态码,故个人客户限额管理部分暂由微信、支付宝渠道后台控制。二是小微商户聚合支付静态二维码银行端限额设置后,由微信、支付宝发起的交易需由微信、支付宝进行限额控制,但由于不同机构间账户未实现互联,无法真正实现限额管理要求。
(二)静态条码支付免手续费,使用率和风险度双高。调查显示,静态二维码收款不需要任何手续费,而商户使用扫码枪扫面动态码会产生千分之四到千分之五不等的手续费,约比POS刷卡低千分之一,导致市场上静态码使用率较高。由于条码支付借助开放互联网和非专业设备进行交易处理,带来一定的技术风险,特别是静态条码的风险度更高。如,条码在开放互联网环境下以图形化方式进行展示,不法分子可通过截屏、偷拍等手段盗取支付凭证,在支付凭证有效期内盗用资金。同时存在携带恶意代码的风险,不法分子可将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制成条码,诱导客户扫描,窃取支付敏感信息。
(三)缺乏入网实地审核,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及《条码支付业务新规(试行)》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拓展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的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特约商户。但部分条码支付收单机构,如支付宝、微信等,在实际拓展业务中,主要通过在线方式发送特约商户入网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实体店面情况等,未对入网资料的原件进行实地审核,难以确保入网资料的真实性,还不完全符合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四)套用特定交易类型,混淆真实交易场景。条码支付业务新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根据条码支付的真实场景,按规定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但支付机构在实际业务拓展中,存在部分商户套用特定交易类型,混淆真实交易场景。如商户应用面对面收款方式,通过转账实现消费交易,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行为转化为个人转账行为。同时一些支付机构通过面对面收款方式将特约商户与赌博网站勾结,暗藏支付风险。
规范条码支付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系统功能,尽快实现小微商户限额管理规定。一是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机构,应按照条码支付业务新规要求,加大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投入,完善商户管理系统,尽快实现通过系统识别客户交易源。二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充分利用网联清算平台作用,通过网联平台清算资金,实现对小微商户聚合支付静态二维码的限额管理。三是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的督导检查,通过督办单位在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其完善系统功能,实现对小微商户的限额管理要求。
(二)加强宣传培训,切实防范静态码风险。新规出台以后,监管部门应组织收单机构开展业务宣传和新规解读,引导商户和消费者提升风险防范意识,鼓励使用动态码支付。要求收单机构在拓展商户时,向商户提示风险,指导商户将展示静态条码的介质放置在商户收银员视线范围内,并定期对介质进行检查;引导商户静态条码采用防护罩等物理防护手段避免被覆盖或替换,使用防伪标签对防护罩进行标记,做到静态条码支付风险可控。
(三)强化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条码支付收单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和《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文件要求,审核商户真实身份信息,确保商户真实性,切实履行实名制管理职责。应强化对实体特约商户履行本地化经营与管理职责,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现场调查、定期培训力度。在现有商户入网模式下,鼓励支付机构充分利用银行数据库、政府数据库、商业数据库等合法、有效的信息平台,交叉验证商户身份信息,丰富商户实名制审核的手段。
(四)采取限制措施,限定面对面条码支付业务范围。一是提升收单机构商户交易场景真实性的审核手段,建议收单机构在拓展商户时,除要求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外,增加营业场所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实景照片等作为辅助资料,以备核实交易场景的真实性。二是将条码支付面对面收款业务范围限定为个人临时、动态的转账信息交互工具,不得打破用于线下商户收款、划清转账和消费交易场景的边界。要求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降低交易套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