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刚:网贷平台自行开展债权转让业务存在风险
债权转让,是典型的二级市场交易,有别于网贷这种直融的一级市场交易。
债权转让,是典型的二级市场交易,有别于网贷这种直融的一级市场交易。
对于提供二级市场交易的机构,需要做好债权登记、债权确认、债务违约等信息披露、资金托管、债项评级、市场流动性管理、定价机制、风险分散机制等等功能和服务安排。
这些功能和服务,都有别于一级市场交易依托的平台功能。也就是说,网贷平台自行开展的债权转让业务,使得网贷平台的功能和服务存在着风险。一般这种专业化服务需要第三方机构提供,而不是在一个单一平台上来混杂开展业务。
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那么多平台都对债权转让业务提供支撑呢?
有的平台讲,是为了极致用户体验,为了照顾那些有应急需要的债权持有者,而提供这一功能。冷漠的回答是:他要吸毒,你还要为他递上烟枪吗?并不是所有的客户需求都需要被满足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客户都是理性金融消费者,也不是所有的投资者拥有信息对称性。那些打着满足客户极致用户体验幌子的平台,无非在做着满足平台控制人自身需求的事情,实则是在损害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不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就无法保护作为信息中介本身的平台的利益。
細思極恐!
结果自明。
很多人在问同一个问题-以后,网贷行业还会存在吗?
我的回答非常确定-存在。
因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本身就是合理的现象。学过公司金融的都知道,债和股的区别。由于破产风险更高,若果从融资渠道适当性角度考虑,小微企业债项融资就是伪命题。本来就应该采用股权融资方式,却偏要用债权方式。为何呢?股可以烂掉,债懒不掉啊。加上货币利率通道缺乏到达率,债权定价的成本就是无穷大,剩下就要考虑法律框架下的交易结构。那么,债权优于股权。所以,从市场化的金融体系角度看,中小微本身是股权融资优于债权融资的。但,由于中国利率双轨制之下,通道的非市场化带来了到达率的问题。那么,在中国,对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掌握定价权的资本主体就更倾向于采用债权而不是股权的交易结构来最大化保障自身的利益。所以,中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可以用“尤甚”来描述这种怪异的现象。此次P2P行业的波动,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市场出清带来的网贷平台的显性化出清。也就是说,网贷业务是真正服务了中小微实业,真正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渠道。不然,怎么会受到这么大的影响呢?为什么这么直观地反映出中小微企业市场主体的出清呢?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网贷行业的社会价值是实实在在的,切实在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中国货币系统的利率通道对于中小微企业是无法覆盖的,导致了金融服务支持不足。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也就非常清楚了。靠既有持牌机构供给根本就是悖论。形成市场需求的客观环境和机制依然如故,而实业的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市场需求是确定的,那么,解决这个社会问题的网贷行业的现实价值依然存在。
很多人还在问,网贷市场下一步会怎样?
我的回答是三部曲。
第一步,从宏观环境改变之后,加息缩表去杠杆的严格执行,会加速市场中民营资本支撑的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出清市场,民间投资进入下行周期,资产质量进入劣化周期。与之高度相关的民间借贷本身处于劣后位置,而本身又是债权直融方式,所以就直观体现了基础资产质量的变化。所以,去年从三季度开始出清市场的过程中,以小型的自身持续经营能力较差,规范性较低的机构为主,最典型的就是去年现金贷市场的出清和ICO市场的出清过程。当时,退出市场的机构数量远大于今年三季度初期的情况。由于,这些机构普遍存在经营不规范的情况,存在期限错配、现金活期资金池、等额本息/先息后本/一次性还本付息等资金池问题,甚至还有自融等行为,更别说一些立意不良者直接就采用了庞氏骗局和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体现为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导致的平台“良性退出”。对于单一机构而言,信息中介何来流动性风险呢?很有意思的情况在这个阶段会出现,就是那些没有听从三降指令-降存量、降违规业务规模、降低线下门店数量和人员规模的机构,反倒是由于存在线下触点,不缺乏客户粘度,负债的回落速度要慢于那些纯线上的平台。所以,一再重申要求网贷平台合规经营,去除各种违规业务,自然也就没有了所谓的“流动性问题”。
第二步,当逾期发生时,个体投资人很难凭借一己之力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债务追偿。往往就希望通过媒体来推动平台代笔投资人自身利益约束债务人。这就往往会借助成本最低廉的方式强化债权人的约束力。平台往往选择承担刚兑作用,动用自有资金来垫付。而媒体是有选择性的,对于负面信息的放大传播效能远远大于正向信息的。债务人,也会充分利用这一点,刻意放大平台的责任,同时,平台本身动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本身就存在合规性瑕疵。最终,当所有现金流都枯竭的时候,平台就不得不退出市场。民间金融本身的征信体系不完备,带来了多头借贷面临着债务人破产风险高。民间金融产生的违约信息无法正常进入金融征信体系和社会征信体系,也就无法实现通过增加违约成本来约束违约行为和欺诈的功能。所谓“良性退出”更多是平台机构逃废债吧?
这就要从两个方面入手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退出过程的确定、有序、可控。平台实际操作和控制人,客观承担对投融资人的责任,对社会和行业负责,维护稳定确定预期。这充分体现相关人员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能力。
扩大违约和欺诈信息的社会信用的影响力。从而增加违约和欺诈行为的成本,抑制和对冲经济下行期债务人的能力和意愿下降。
第三个阶段,当网贷平台上投资人由于商誉风险立场后,融资人逃废债行为又导致平台现金流枯竭,那么平台就不得不通过缩小经营能力来延缓平台失血过程。越是在能力建设上投入达到投资强度的机构,越是会承受压力。反倒是,那些套利的业务清理到零的也没有在能力上大规模投入也就没有沉没成本的网贷平台能够更快速地调整业务重新定位了。
当然,这些都是发生在市场缺少公共制度供给支撑的前提下。
如果公共制度供给能够明确地给出市场预期的话,就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也就更不会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
从操作角度观察,这三个阶段虽然是循环共振的,但并不是不能够介入阻断。
答案留给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