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商设局诈骗案
2009-07-16 13:58825
一、基本案情
2004年6至9月,被保险人A向越南国内知名大型国有企业C分批出口总货值约550万美元的铝锭,在收到预付款和部分货款后,余款313万美元逾期未收汇,A公司即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信保通报了相关损失。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后,却发现本案并非一桩简单的国际贸易,实则是一起中间商设局安排的贸易欺诈案,中间商在骗取了200多万美元的货款后藏匿失踪。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调查发现,本案涉及两个中间商—吴某、何某,A与C的这次首次交易,系经吴某从中牵线搭桥,而自称代理越南C公司的何某(香港M公司的职员)以C的名义与A洽谈并签署出口销售合同。货物出运后,出口商A要求何某提供越南C公司的授权书,何某传真了相关文件。整个交易过程中,A与C从未有过任何联系或接触,在发生逾期货款向何某屡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A才第一次向C发函询问。但是,令A始料未及和震惊的是:C虽然确认收到本案项下全部货物,但否认与A签署过任何合同,否认与A存在贸易关系,否认何某的代理身份,并告知其交易对方正是何某所代表的香港M公司,而非A公司,并且已向M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
经过进一步调查,中国信保发现本案交易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吴某、何某并非任一方的代理人
吴某与被保险人A具体承办本案业务的客户经理Y是同学关系。吴某常年往返于中越两国,以中间人身份撮合两国企业进出口贸易,但本人不直接参与任何交易。本案中,吴某主动找到Y介绍向C出口铝锭的业务和“代理人”何某。
何某自称香港M公司的经理,作为C的代理与A洽谈业务,但何某提供的所谓授权书纰漏百出,经与越南C公司核实后证明系伪造。 经向M公司负责人了解,何某仅为普通职员,并无代表M公司签署任何合同的授权,该负责人也不知晓所谓越南C公司对M公司授权的情况,并且在数月前,M公司已发现何某存在一些违规操作,导致公司财务账目混乱。目前何某席卷M公司高额资产后藏匿失踪。
(二)交易流程显示中间商高买低卖设局欺骗
被保险人A与“代理人”何某就总货值550万美元的铝锭共签署五笔合同,分五批出运,支付方式OA 90天;第一笔合同约定预付款为5%,后四笔合同约定预付款为10%。货物出运后,A先后收到全部预付款、前两笔合同的全款及第三笔合同的部分货款共约230万美元,所有货款的付款人均为香港M公司。合同签署后,从发货安排、发货确认、付款提示到催款等所有环节的沟通,都经由A与何某直接单线联系。直到怀疑313万余款是否能够安全收回,A才第一次致函C,但没有料到C会做出否认债务的声明。
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将5批货物直接发往C,提单收货人及通知人均为C。越南海关记录显示C在货物到港后及时提货,但卖方却为香港M公司。越南C公司虽确认收到A公司从大陆发运的全部货物,但声称与A之间并无贸易关系,实际是从香港M公司购得本案项下货物,并向中国信保出示了与何某签署的销售合同。该合同签订日期和A公司与何某签订合同的日期相近,约定支付方式为提货后30天付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由被保险人A直接发运至C。C已按期向M支付全部货款。
虽然C已向M付款,但中国信保发现C提供的贸易合同总值仅有450万美元,而被保险人A提供的贸易合同总值却为550万美元。为何同一批货物,合同金额会有如此巨大的差别呢?经过再次审核两份合同发现:被保险人A的合同单价约为2100美元/吨,C的合同单价约为1700美元/吨,而当时的国际市场价约为1900美元/吨。实务中,低买高卖为交易常情,符合逻辑。但何某在本案中却反向操作,居中高买低卖,这一有违常理的操作反映出什么问题呢?结合何某一共只向A支付了230余万美元货款的情况,即可解答高买低卖的原因:何某以高于市场价200美元/吨的优越条件并利用C的国际声望吸引A与其签署合同,同时通过及时支付全部预付款和前期出运的部分货款骗取了A的信任,致使A以为得到了一笔赚大钱的生意,放心大胆地出运后续批次货物;与此同时,何某以低于市场价200美元/吨的优惠条件与C签署合同,此笔业务可为C节约大量的采购成本,C自然乐得接受。而何某收到C支付的450万美元却仅向A支付了230万美元,轻易赚取了200多万美元的差价!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中间商设局欺诈的典型案例,香港B公司在两宗独立的贸易中实际上分别扮演了买方和卖方的角色,但中间商何某却利用这些关系巧设骗局,致使出口商A遭受损失。本案的调查结果及“揭密”,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出口企业应事先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及授权。
本案中,中间商何某以国外知名大型企业代理的名义出现在被保险人A面前,而A仅凭一张传真的“授权书”就完全相信了对方的身份,最终导致巨额货款损失。虽然A并非全无警惕,但其自身的疏忽大意也是形成最终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建议,交易中遇有中间商时,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要求对方证明其代理身份,应与中间商声称代表的公司直接要求确认代理身份,包括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授权有效期等。
(二)出口企业应关注交易细节并与买方保持沟通。
本案中,A收到的230万美元货款均由何某所在的香港M公司汇出,从未从C收到任何款项。虽然存在中间商的交易中,此种付款方式并不罕见,但对于550万美元的大宗交易,出口企业应特别关注所有交易细节。本案中并非由C付款的情况表明交易可能存在问题,但并未引起A的足够重视。此外,如此大宗的交易,A在损失发生前也从未与C有过任何联系,等到产生怀疑却为时已晚。假如A在交易前或交易过程中与C进行联系,完全可以避免本案项下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即使存在中间商,出口企业也应与最终买方保持沟通,保证联络顺畅,这样也可避免由于中间商的不当或无权操作造成的收汇损失。
(三)出口企业应谨慎交易。
本案中间商何某打着国外知名大型企业代理的幌子骗取被保险人A的信任,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优越条件诱使A出运大批货物。A本以为通过高价出卖可多赚得50万美元的利润,但最终却损失了300余万美元的应收货款。作为一家专业外贸进出口企业,A应十分了解市场行情,对于无缘由的优越交易条件,A应首先问一个“为什么”,在当时市场供求正常的情况下,为什么对方会开出这样的高价呢?会不会隐藏着什么阴谋呢?很可惜,A只想到了多赚利润,却忽视了其中的风险,一步一步走入了对方事先就布下的骗局。因此,出口企业应持续关注市场信息,不断了解市场动态,深入考察交易对手的资信实力及经营特点,谨慎从事贸易活动,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004年6至9月,被保险人A向越南国内知名大型国有企业C分批出口总货值约550万美元的铝锭,在收到预付款和部分货款后,余款313万美元逾期未收汇,A公司即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信保通报了相关损失。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后,却发现本案并非一桩简单的国际贸易,实则是一起中间商设局安排的贸易欺诈案,中间商在骗取了200多万美元的货款后藏匿失踪。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调查发现,本案涉及两个中间商—吴某、何某,A与C的这次首次交易,系经吴某从中牵线搭桥,而自称代理越南C公司的何某(香港M公司的职员)以C的名义与A洽谈并签署出口销售合同。货物出运后,出口商A要求何某提供越南C公司的授权书,何某传真了相关文件。整个交易过程中,A与C从未有过任何联系或接触,在发生逾期货款向何某屡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A才第一次向C发函询问。但是,令A始料未及和震惊的是:C虽然确认收到本案项下全部货物,但否认与A签署过任何合同,否认与A存在贸易关系,否认何某的代理身份,并告知其交易对方正是何某所代表的香港M公司,而非A公司,并且已向M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
经过进一步调查,中国信保发现本案交易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吴某、何某并非任一方的代理人
吴某与被保险人A具体承办本案业务的客户经理Y是同学关系。吴某常年往返于中越两国,以中间人身份撮合两国企业进出口贸易,但本人不直接参与任何交易。本案中,吴某主动找到Y介绍向C出口铝锭的业务和“代理人”何某。
何某自称香港M公司的经理,作为C的代理与A洽谈业务,但何某提供的所谓授权书纰漏百出,经与越南C公司核实后证明系伪造。 经向M公司负责人了解,何某仅为普通职员,并无代表M公司签署任何合同的授权,该负责人也不知晓所谓越南C公司对M公司授权的情况,并且在数月前,M公司已发现何某存在一些违规操作,导致公司财务账目混乱。目前何某席卷M公司高额资产后藏匿失踪。
(二)交易流程显示中间商高买低卖设局欺骗
被保险人A与“代理人”何某就总货值550万美元的铝锭共签署五笔合同,分五批出运,支付方式OA 90天;第一笔合同约定预付款为5%,后四笔合同约定预付款为10%。货物出运后,A先后收到全部预付款、前两笔合同的全款及第三笔合同的部分货款共约230万美元,所有货款的付款人均为香港M公司。合同签署后,从发货安排、发货确认、付款提示到催款等所有环节的沟通,都经由A与何某直接单线联系。直到怀疑313万余款是否能够安全收回,A才第一次致函C,但没有料到C会做出否认债务的声明。
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将5批货物直接发往C,提单收货人及通知人均为C。越南海关记录显示C在货物到港后及时提货,但卖方却为香港M公司。越南C公司虽确认收到A公司从大陆发运的全部货物,但声称与A之间并无贸易关系,实际是从香港M公司购得本案项下货物,并向中国信保出示了与何某签署的销售合同。该合同签订日期和A公司与何某签订合同的日期相近,约定支付方式为提货后30天付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由被保险人A直接发运至C。C已按期向M支付全部货款。
虽然C已向M付款,但中国信保发现C提供的贸易合同总值仅有450万美元,而被保险人A提供的贸易合同总值却为550万美元。为何同一批货物,合同金额会有如此巨大的差别呢?经过再次审核两份合同发现:被保险人A的合同单价约为2100美元/吨,C的合同单价约为1700美元/吨,而当时的国际市场价约为1900美元/吨。实务中,低买高卖为交易常情,符合逻辑。但何某在本案中却反向操作,居中高买低卖,这一有违常理的操作反映出什么问题呢?结合何某一共只向A支付了230余万美元货款的情况,即可解答高买低卖的原因:何某以高于市场价200美元/吨的优越条件并利用C的国际声望吸引A与其签署合同,同时通过及时支付全部预付款和前期出运的部分货款骗取了A的信任,致使A以为得到了一笔赚大钱的生意,放心大胆地出运后续批次货物;与此同时,何某以低于市场价200美元/吨的优惠条件与C签署合同,此笔业务可为C节约大量的采购成本,C自然乐得接受。而何某收到C支付的450万美元却仅向A支付了230万美元,轻易赚取了200多万美元的差价!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中间商设局欺诈的典型案例,香港B公司在两宗独立的贸易中实际上分别扮演了买方和卖方的角色,但中间商何某却利用这些关系巧设骗局,致使出口商A遭受损失。本案的调查结果及“揭密”,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出口企业应事先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及授权。
本案中,中间商何某以国外知名大型企业代理的名义出现在被保险人A面前,而A仅凭一张传真的“授权书”就完全相信了对方的身份,最终导致巨额货款损失。虽然A并非全无警惕,但其自身的疏忽大意也是形成最终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建议,交易中遇有中间商时,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要求对方证明其代理身份,应与中间商声称代表的公司直接要求确认代理身份,包括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授权有效期等。
(二)出口企业应关注交易细节并与买方保持沟通。
本案中,A收到的230万美元货款均由何某所在的香港M公司汇出,从未从C收到任何款项。虽然存在中间商的交易中,此种付款方式并不罕见,但对于550万美元的大宗交易,出口企业应特别关注所有交易细节。本案中并非由C付款的情况表明交易可能存在问题,但并未引起A的足够重视。此外,如此大宗的交易,A在损失发生前也从未与C有过任何联系,等到产生怀疑却为时已晚。假如A在交易前或交易过程中与C进行联系,完全可以避免本案项下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即使存在中间商,出口企业也应与最终买方保持沟通,保证联络顺畅,这样也可避免由于中间商的不当或无权操作造成的收汇损失。
(三)出口企业应谨慎交易。
本案中间商何某打着国外知名大型企业代理的幌子骗取被保险人A的信任,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优越条件诱使A出运大批货物。A本以为通过高价出卖可多赚得50万美元的利润,但最终却损失了300余万美元的应收货款。作为一家专业外贸进出口企业,A应十分了解市场行情,对于无缘由的优越交易条件,A应首先问一个“为什么”,在当时市场供求正常的情况下,为什么对方会开出这样的高价呢?会不会隐藏着什么阴谋呢?很可惜,A只想到了多赚利润,却忽视了其中的风险,一步一步走入了对方事先就布下的骗局。因此,出口企业应持续关注市场信息,不断了解市场动态,深入考察交易对手的资信实力及经营特点,谨慎从事贸易活动,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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